第二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20-03-03 17:30: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况、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特征: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汇票、支票、本票,结算方式有:汇况、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四、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1996年,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日期填写要求,月为1.2.10的,日为1——9和10.20.30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11——19应在前加壹。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支付职工工资、津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服从于付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开支。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现金收入应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不得坐支现金。

3.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财会 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4.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应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不得白条顶库,不准编造 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各单位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资金支付业务:申请——审批——复核——办理支付。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记、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个基本账户原则,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程序:提交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村料——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开户银行审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或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应注意问题: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单位:签名加盖章: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被搞通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办理手续: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结算账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账户,3个工作日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先撤: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因地址变更,2日内办理撤销,10日内重新申请。撤销之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30日内办理销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其本存款账户是存示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痊,应出具正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账政部门同意期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等等。

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唯一性进行审查。

六、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均可开以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务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适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记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下预算外资金、证劵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付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 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账户,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划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同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5日备案,3日通知基本存款账户。

八、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的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不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3个工作日通知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资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劵、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俩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劵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2,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款,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总、定期借让,或贷记等结算业备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薄,驾照,护照等有效文件,5个工作日内处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庆向期开户银行提供下到付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奖励证明,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 签计的劳务各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证劵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劵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保险公司,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农副 ,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按性质不同,照以上学习。 十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跳马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 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2.银行的管理:对具体工作的管理。

3.存款人的管理。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十

二、违 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开立:非经营性:1000元,经营性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期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非经营性:1000元,经营性5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债务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从基本契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售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书的民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经营性处1万元以下罚款。

2.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处5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的存储。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期骗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的有价证劵。特征: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劵,票据中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客的承诺。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不管是否发生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付款人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2.票据的种类:汇票,支票,本票。

二、支票

1.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在异地不能使用 支票没有金额限制,

出票人只能在账户可用余额以内签发支票,不能透支,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银行在见票的当天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 2.支票的分类,

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能转账, 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能转账,也能支取现金 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支票的出票: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可授权补记的是: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4.支票的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载日期,另行记载付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提款付款期限,就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5.支票的办理要求:违 反规定的,银行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2%的赔偿金。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超6个月,提示付付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商业汇票的出票:

绝对记载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付款地,出票地。

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昴关系或债权或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江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收款人的效力,请求权,追索权,转让票据的权利 付款人,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出票人: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程序: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问题。

2.承兑成立:承竞时时,3日内承兑,超过则为拒绝承兑。接受承兑,承兑的格, 2.承兑的效力: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 应当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商业汇票的保证

四、信用卡,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五、汇兑 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办理汇兑的程序 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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