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22:17: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凡属一般性工作事项,应先由村、社区党总支(支部)提出方
案,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经党总支(支部)同意,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总支(支部)主持“三套班子”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凡属重大事项,按上述程序决策后,还需提交党员大会(党员
议事会)讨论,形成意见后,再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三、涉及到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集体财产的转让、出租
等事项,经过上述决策程序后,进行公开招投和公开拍卖。
四、有本村、社区十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就村、社区内
有关事宜提议召集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时,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召集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
五、违规行为造成村(居)级集体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造成村(居)
民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后果的,追究村、社区干部责任;给村(居)集体经济造成2000元以上损失的,视情节赔偿经济损失的10%至30%;未造成经济损失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酌情扣减责任人的工资报酬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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