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矿井验收九项基本程序(材料)

2020-03-03 08:01: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规划矿井验收九项基本程序

一、试生产:根据新煤安监发[2008]9号文及煤安监监察[2007]44号文,30万吨/年以下煤矿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必须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联合试运转方案批准后,即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试生产),联合试运转一段时间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方案及联合试运转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要求请参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文。

二、工程质量认证:联合试运转报告批准后,可进行煤矿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工作,煤矿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工作由煤矿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由新疆煤炭工业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认证,具体要求及标准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建设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

三、产品检测检验:在投产前,煤矿企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在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向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交批准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附件和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等资料。

四、安全验收评价: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五、消防验收:由州消防局或委托县(市)消防部门验收。

六、环保验收:向州环保局提出申请报至自治区环保局,经批准后,委托新疆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环境综合评价报告》,报告经自治区环保局核准批复即可。环保验收标准主要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为主。

七、预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州煤炭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对煤矿进行预验收。

八、安全设施竣工验收: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矿井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分局验收,具体要求及标准参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九、竣工验收: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负责验收,具体要求及标准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以上九项为规划矿井验收基本程序,其中

三、

四、

五、六项可单列进行,其它项必须依次进行。

矿井技改验收程序

矿井投产验收程序

某矿井技改验收程序

规划竣工验收程序

规划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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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基本程序

交工验收基本程序及资料

矿井基本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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