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章程

2020-03-02 10:24: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老年公寓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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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学生。

(七)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办理的事项。

(八)其他有关慈善事业、公益事业之捐助或举办事项。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为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老人提供托管、养老、和护理服务;

(二)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实体,从事养老、护理方面的微利经营活动(收益用于扩大养老院规模,不得分配);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外进行慈善活动。

(四)开展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养老及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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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经过开办者同意方可成立。

(五)对本单位提出运作方案、发展方针等指导性意见。

(六)提议修改章程。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查阅本单位财务资料。

(八)对本单位的自身运作及对外公益事业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直接责任人问责。

(九)开办者的继承人,或指定的委托人或继承人,有权行使上述权利。

第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单位初始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本单位首批捐赠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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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本单位提供的服务;

(二)对本单位的管理或服务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单位的决议;

(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事先约定的费用费;

(四)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解除养员关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十七条 为保障本单位公益事业的正常顺利开展和长远发展,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和监事,负责本单位的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由 (单数)名人员组成。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由开办人、或其委托人、推荐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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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特别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通过,经开办者和监事会批准,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超过人民币 元的对外慈善、捐赠行为;

(三)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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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2名,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单位必须有一名监事由本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名其在职人员担任。以保障对理事会执行章程良好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事人员应当监督理事会,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保障公益慈善事业的正常顺利进行。监事人员发现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有违反章程法规,损害单位利益的,要求其予以纠正,或要求开办者、主管部门罢免或改任理事。必要时监事人员可通过法律途径保障本单位严格遵守章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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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一切资产均用于本单位自身运营、改善本单位活动条件、服务社会公益事业。

本单位一切收益不作任何投资,亦不向开办人、捐赠人等任何对象作利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在老年公寓经营的任何时候,理事会及其他人员任何时候不得用老年公寓物业及资金等资产对外押抵、担保,亦不得转让、买卖及变相处置老年公寓的一切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每年的净收益,其中80%以上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时候不得进行收益分配。每年净收益的部份用于支持社会传统文化教育、实施救济扶贫和其它公益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拟对外进行慈善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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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动议应当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31日由开办者及首批捐赠人表决全体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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