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的基本知识

2020-03-01 18:01: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动物检疫的基本知识

(一)检疫的定义及意义

检疫(Quarantine):源自拉丁文Quarantum,原义是40天的意思。它起源于14世纪中叶,当时在欧洲大陆鼠疫、霍乱、疟疾、黄热病盛行,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命安全,当时在欧洲的威尼斯共和国,政府当局为了阻止传染病传入本国,规定凡入境的外来传船只和人员,一律采取在到岸之前,在锚地滞留(隔离)45天。在此期间,如果发现船上人员患有传染病,即不准船只进港和人员上岸;如果未发人员患有传染病,方允许船只进港和人员上岸。这种原始的带有强制性的隔离措施,在当时医疗系条件倘不发达的情况下,对阻止疫病的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此后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并发展成为现在“检疫”的概念,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生物体(包括人类、动物和植物等)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物品,实施科学的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包括人类和动物致病菌、病毒、寄生虫及植物性病、虫、杂草等)传入国境或在国内蔓延及在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

由此可知:检疫有两种基本属性:(1)强制性。即检疫是国家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止。它受法律保护。因此,许多国家,包括我们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2)预防性。即检疫可以防止疫病传入。而不是等疫病传入后再去控制。否则,不仅效果差,而且难度大,且代价高。

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检疫工作,尤其是出入境检疫工作。在世贸组织(WTO)谈判中,动植物检疫也始终是谈判的焦点,因为它是设置非关税技术性贸易性壁垒(TBT)的有效手段。为了消除由此引发的技术性贸易性壁垒,在WTO规则中有一个专门的规则----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二)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是遵照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预防或阻断动物疫病的发生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

1、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1)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众所周知,农、林、牧、渔业生产在世界各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免受国内外重大疫情的灾害,是每个国家动物检疫部门的重大任务。

(2)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当前国际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成交与否,具有优质、健康的动物和产品是关键。动物检疫工作不可缺少、事关重要。

(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动物及其产品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许多疫病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目前动物疫

病中,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已达196种。1996年在世界范围内引起的疯牛病(BSE)**其主要原因是与人的健康有关而风靡世界。动物检疫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动物检疫起源:

动物检疫源于300多年前的欧洲,当时,世界上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动物疫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件。为了防制疫病的传播流行,人类在长期与疫病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关国家采取了制止措施,由此而产生了动物检疫。中国动物检疫始于本世纪 30年代。历经数十个年头,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动物检疫体系。中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和各省市、自治区动物流动聚集的地方都设有动物检疫机关,担负着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任务。此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设有本地区动物防疫和检疫机构,形成了一个强大的动物检疫体系。

3、动物检疫的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工作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以有关的检疫法规作根本保证的。

(1)法律法规:目前涉及动物检疫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

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中国动植物检疫的一个重要法律,

它对动物检疫的目的、任务、制度、工作范围、工作方式以及动检机关的设置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动物防疫法》都是为了预防和消灭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要是进出境动物检疫方面的内容,《动物防疫法》是立足国内动物检疫和检疫方面的规定。

(2) 双边检疫条款:目前中国政府和荷兰、蒙古、朝鲜、阿根廷、乌拉圭、巴西等国政府签署了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协定;并先后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乌拉圭、巴西、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蒙古、英国、法国、丹麦、德国、荷兰、意大利、奥地利、芬兰、以色列、博茨瓦纳、津巴布韦、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签署了双边输入、输出牛、羊、猪、马、禽、兔等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项检疫议定书共1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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