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治安、消防责任书

2020-03-02 19:41: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铺治安、消防管理责任书

为了加强远洋城治安及消防管理工作,维护商业街的正常工作、经营秩序,预防治安、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及商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严防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消除治安、消防隐患及维护园区安全、消防秩序。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商铺治安、消防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商铺法人,特制定万科远洋城《商铺治安、消防管理责任书》,相关内容及条款如下:

一、治安管理

1.商铺的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2.各商铺要文明经商、守法经营,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制度,禁止占用商铺以外的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经营。

3.商铺的安全责任人为法人。负责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4.所有商铺从业人员要经常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水平、思想觉悟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对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并制定安全、消防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防内部发生抢、盗、失火、煤气中毒等各种治安、消防事故,要求责任到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5.各商铺应依法及时报告治安、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在工作中发现可疑问题及突发情况要及时报警或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在相关工作人员到来之前,设法将人、物看管好,等候处理。主动协助政府、物业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工作,对问题进行检查,如实介绍、反映情况。

6.商铺聘请的工作人员,必须办理各种证件(暂住证、健康证、务工证、婚育证),任何商铺和个人不得留宿无暂住证人员;更不得出现被公安机关查出留宿、录用的人员中有在逃或重大违法犯罪人员。

7.加强重点部位和现金、票证、贵重物品、珍贵文物、稀有、贵重金属材料及制成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商铺的财务部门要有三铁一器,建议安装技防设施、红外报警与派出所进行联网。

8.各商铺负责人须对员工进行岗前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杜绝发生违法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二、消防管理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商铺必须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2、商铺防火责任人(商铺法人)应对本商铺消防安全负责,并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和维护消防管理规定。

3、商铺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消防知识培训,在出现火灾、自然灾害时懂得基本逃生技巧,并且会使用简单的消防器材。

4、商铺应加强防火措施,必须按规定配备有效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每50平方米配置2具5公斤灭火器),存放在明显方便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严禁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影响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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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擅自挪用、损坏小区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动用消防水源,不得占用防火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违者将依照《天津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商铺进行装修前,必须向管理处申报(同时也应按政府规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选用装修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经消防安全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商铺应严格遵守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管理,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从事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应上报消防部门审核。

5、对物业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过期未改的由管理单位给予相应处罚的行为及决定。

6、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物业服务中心可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管理单位将责令使用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7、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使用液化石油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8、不得在商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不得在商铺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所有可用物品规范放置,并分类管理,

9、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所有新增线路及电器必须经管理处同意方可使用。

10、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同时加强安全性能维护,并按规定定期检修。

11、禁止在商铺内使用明火做饭。

12、餐厅必须定期清理烟道,防止烟道残留油污引起火灾事故。

13、商铺必须在开业时购置好有效消防器材,物业服务中心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检查。

14、每天下班前应有专人检查安全,做到断水、断电、关窗锁门。

15、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已防出现安全事故。

16、未经管理处允许,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力线路,以防火灾;进驻企业不得超过原设计装表容量和擅自增加用电;

17、对临时有用火要求的,须报物业服务中心批准,在有一定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18、进驻企业要组织员工了解并掌握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19、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原用电、用水线路及管道,或新安装线路的,应事先向管理处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以备日后检查、维修。 20、凡违反本规定而引起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人或肇事人负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三、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及管理处工作人员有权不定期对商铺进行治安、防火安全检查,对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权责令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予以处罚。

四、凡更换法人代表等事项未及时与管理单位重新签署的以原有责任书为准。若有变更应及时知会管理单位,重新签定本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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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责任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责任书一式贰份,物业服务中心一份,商铺一份,由于一方违反此责任书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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