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款制度

2020-03-02 20:07: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现金收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现金收款管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 控制公司财务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收款,是指企业在销售房产、办理进户、收取物业费用后收取的结算款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有效货币资金。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款项的收取核算,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收款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收款人员是指开发公司销售现场收取房款和进户费的出纳人员、公司机关收取房款和进户费的财务人员,物业公司江南、江北收取物业费、包烧费的收费员和公司机关收取各项费用的出纳人员。除公司财务出纳人员及其他公司指定收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接触公司资金,包括现金、支票及其他有效货币资金。

第五条 对于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员,公司综合考虑其工作服务年限、户口、个人信用、家庭基本背景等要素。明确挪用资金、私吞款项等损害公司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出纳人员及其他指定人员外出收款时,须有相关人员协同收款,确保款项的准确、安全收回。在江北收取房款、进户费、物业费的财务收款人员每天收取现金时必须当天及时存进企业账户 ,保证资金安全完整。 第七条 收款人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对收款人的收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相关人的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相关票据、财务印鉴的管理

第八条 收款业务 公司所有收款业务是由公司出具盖上财务印鉴的相关票据(包括发票、往来收据和小三联单等)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将现金或银行存款交付我公司财务出纳人员或其他公司指定收款人员的业务。 第九条 相关票据的管理 相关票据(包括发票、往来收据和小三联单等)由会计主管负责购买、登记、审核及保管,公司财务出纳人员及其他公司指定收款人员每次领取票据时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并标记日期后领取,使用完后返回时,主管会计审核票据后公司财务出纳人员及其他公司指定收款人员同样在票据登记簿签字并标记日期后返回,然后领取下一本票据。 第十条 财务印鉴的管理 公司财务印鉴两枚,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保管,财务印鉴名章由出纳保管。现金收讫、转账收讫章由主管会计保管。当公司财务出纳人员及其他公司指定收款人员领取票据后,主管会计应在空白票据上盖上财务印鉴。 第四章 收款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销售现场的财务人员在收取房款及进户费时,要求业主将现金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直接存入企业账户,销售现场的财务人员及时将收款票据返回公司财务会计,公司财务会计接到出纳返回的收款票据和银行进账单后进行登记账册。如果业主带现金交房款,财务人员将收取的房款交到指定的银行折上,及时将存折和收款票据转给公司财务会计,公司财务会计将存折提现金后转存到企业账户上,然后根据收款人员返回的收款票据和银行进账单进行登记账册。公司机关财务人员收取房款及进户费时,直接将房款和进户费存进企业账户,根据收款票据和银行进账单登记账册。 第十二条 当销售现场的财务人员和公司机关财务人员票据使用完后返回票据时,主管会计逐页审核,款项收到时,在票据存根联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如果票据已签出未收到款项,应及时追缴票据的去向,保证资金及时、安全入账。如果没有问题,允许销售现场的财务人员和公司机关财务人员将票据返回,在登记簿上签字并标记返回日期。

第十三条 物业收费员首先领取相关票据,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包烧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时,物业收费员在收取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同时,给客户开具相关票据,并在收款票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

江南收费员每天下班前将一天收取的费用交到出纳员手中,出纳员审核票据后收取现金,然后再收费员票据存根联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标记日期。出纳员将收到的现金及时存到企业账户上,每天连同票据财务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登记账册。

江北收费人员同样在收取各项费用时,给客户开具相关票据,并在收款票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然后每天将收到的款项存进公司指定的银行折上,及时将存折及缴款票据交给出纳员,出纳员收到存折后提现金后将现金转存到企业账户。然后出纳员根据收费员返回的相关票据和银行进账单登记账册,出纳员在收到票据的存根联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标记日期。

出纳员及公司财务人员收取各项费用时,直接将费用存进企业账户上,根据收款票据和银行进账单登记账册。

每天出纳员都要将收款票据及银行进账单交给主管会计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当物业收费人员返回相关票据时,主管会计逐页审核票据,款项收到时,在票据存根联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如果票据已签出未收到款项,应及时追缴票据的去向,保证资金及时、安全入账。如果没有问题,允许物业收费员和出纳员将票据返回,在登记簿上签字并标记返回日期。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在收妥款项后,需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主管会计负责编制收款凭证,附齐业务单据、收款收据等原始文件,主管会计对收款凭证进行签字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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