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0-03-02 10:41: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实施办法》

中国邮政党组 [2011] 14号

关于印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

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党组 (党委),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文件精神,集团公司对《邮政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中国邮政党组[2007]121号)、《邮政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中国邮政党组[2007] 98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集团公司党组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邮政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2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邮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集团公司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邮政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组对各单位(含控股企业,下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各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集团公司党组成立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六条 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和检查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组(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定期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党委)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形势,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一)办公室 负责制定和落实集团公司总部工作规则和办公制度;负责企业形象宣传和新闻宣传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控制职务消费,规范会议标准、庆典活动,整顿会风等工作;负责总部的信访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市场经营部 负责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制定与管理,受理用户投诉,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整顿经营作风。完善制度建设,

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市场营销工作。

(三)网路运行部 负责制定邮政内部生产和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运行秩序,强化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网路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财务部 负责制定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负责资金资产管理、产权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和资本运营工作,加强对长期投资效益情况的监督,制定各类业务资金管理使用违规处罚制度,对“三重一大”有关财务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企业发展与科技部 负责制定和落实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安排,落实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公示制,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并负责组织和配合采购中心组织的工程招标投标、物资设备采购等工作。

(六)人力资源部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和落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相应配套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标准、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办法等,负责党员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和管理,受理领导人员申报收入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负责制定和落实领导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的相关制度,对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进行审核把关,对外事活动中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邮票发行部 负责制定和落实邮资票品设计选题、生产组织、经营管理和资源分配等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约束机制,对各级管理人员在邮资票品发行中遵守纪律情况和约束机制运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九)审计部 负责制定和落实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负责制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对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纠正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十)纪检组监察局

1.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以领导人员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按照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集团公司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对各部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加强指导和监督落实。

3.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纠正、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处理涉及领导人员的来信来访,查处违规违纪案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和协调行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源头治理腐败工作。

(十一)党群工作部 负责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发挥党内民主和监督保证作用,建立党务公开制度,健全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配套制度,组织开展对党员领导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党的制度等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工会 负责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局务公开制度,以职代会为平台,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落实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十三)机关事务部 负责制定和落实集团公司总部的资产管理和经营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执行领导人员用车、配车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具体落实机关招待费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房屋、汽车、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用具及公务印刷具体管理办法等工作。

第九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规定、新要求,及时调整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任务。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省(区、市)邮政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纪检组监察局、人力资源部在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各省(区、市)邮政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控股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集团公司直属机关党委在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集团公司各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应定期进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邮政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控股企业的检查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

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党组报告。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措施,组织实施,完成任务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组各项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情况;

(四)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情况。

(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情况。

(六)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七)贯彻执行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关规定的情况。

(八)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支持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查办案件和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九)领导人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其他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制度的情况;

(十)加强行风与和谐企业建设,解决基层存在的困难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情况;

(十一)基础管理工作情况;

(十二)集团公司党组部署的其它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方式:

检查考核小组由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派出,检查考核工作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汇报。

(二)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人员和部分员工。

(三)民主测评。测评范围应不小于谈话范围。

(四)基层调研。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或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基层单位对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意见。

(五)查阅资料。查阅党组(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员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记录及有关基础资料。

(六)填表评分。对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评价表》(见附件)逐项进行评分。

(七)反馈结果。向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反馈检查考核结果。

(八)向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和测评结果。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邮政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控股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专题报告纪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各部门、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的专题报告由集团公司机关党委汇总后,报告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党组将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党组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党组将结合邮政企业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受到责任追究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受到责任追究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责任追究建议的提出:

1.在检查考核中发现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由检查考核组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并向纪检组监察局提出建议。

2.纪检组监察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并经调查核实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并向提出党组建议。

3.在对重大事故、重大损失或突发事件调查处理中发现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由调查组或相关部门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并向纪检组监察局提出建议。

4.纪检组监察局在处理信访、查办案件中认为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并向党组提出建议。

(二)对确实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由集团公司党组研究决定。

1.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组监察局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2.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或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组监察局会同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条 纪检组监察局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党委)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印发的《邮政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和《邮政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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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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