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4:34: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承 诺 函
致: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就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本公司承诺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4、本公司或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特此承诺!
承诺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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