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0-03-03 05:36: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凯里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在凯里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和炉碧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办事处)的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全市各地根据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编制的,重点招引市外企事业法人、自然人来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入库程序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规划,选择有市场前景、条件较为成熟的项目进行科学分类,重点方向是:电子信息领域、金融业领域、现代商贸业领域、公共服务领域、旅游经济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先进制造业领域、现代农业领域及以上领域项目的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总部经济项目。

第四条 市级项目库入库要求:

金融业领域:符合加快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要求,总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金融项目。

现代商贸业领域:总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商住办公、商贸物流以及城市综合体等项目。

1 公共服务领域:总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涉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养老、住房保障项目、公共停车设施等领域的招商项目。

旅游经济领域:总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整体开发和宾馆酒店等服务设施为重点的旅游产业项目。

交通运输领域:总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先进制造业领域:省、市鼓励的产业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现代农业领域:总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领域:总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科技领域:总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招商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领域:总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涉及城市山体空间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及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的项目。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有促进作用的项目,对激光与光电产业集群相关产业链配套的项目,及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投资规模。

第五条 编制入库的项目前期工作现状: 1.项目名称明确;

2.投资内容和规模基本确定; 3.经济效益初步测算; 4.项目前期工作简况; 5.项目用地可能性分析;

2 6.联系方式。

第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功能区、国有投资公司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策划一批、储备一批、推介一批”的要求,在做好本级招商项目库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向市级申报入库项目,确保市政府下达征集招商引资项目任务的完成(每年9月份下达,11月底前完成入库征集工作)。功能区和各县(市、区)由其招商部门按要求报送至市投资促进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国资公司推荐入库项目报送市发改委初审,经初审适合招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转市投资促进局统一编制入库管理。

第七条 拟入库项目需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市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三章 编制发布与宣传推介

第八条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对市招商引资项目库进行科学管理,按照大容量、高质量、动态化、网络化的要求,在次年1月前完成统一的内外资招商项目册编制,并对入库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统一发布。

第九条 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信局负责将招商项目及时发送到全市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并通过推介会、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对进入市招商项目库的项目,将在市政府组织参加的贸洽会、项目推介会等各类经贸活动中作重点推介,凡未进入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在市级组织的招商活动中对外发布。

第十条 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信局根据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市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活动计划,报市招商引 3 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库动态管理,对入库项目信息资料的更新或取消,两个开发区和各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和市工信局通报。新增项目按季度调整更新,形成“建成一批、刷新一批、充实一批”的项目库良性循环机制。

第十二条 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信局负责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入库项目的洽谈、签约、审批、落地、开工、投产等动态信息,并通过搭建招商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全市联动招商模式。各地对不适宜在当地落户的项目信息,要及时反馈给招商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落实,促进招商信息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流转,防止项目流失和信息搁置,提高招商信息利用率,降低招商成本。对不顾大局,导致项目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项目信息通报制度,各地、各单位要广泛收集、分析各类招商项目信息,对重要招商信息、重大项目线索和优质客商意向投资信息等,要及时反馈给市投资促进局(内资)、市工信局(外资),形成重大信息快速反应机制。

第五章 协调推进与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招商谁负责”的原则,两个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市级部门(单位)、市属国资公司是招商引资的主体单位。对需上报市政府协调和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和协调。

第十五条 凡属全市重点招商引进项目,其项目引进、审批、4 落地等工作环节,由招商主管部门全程跟踪服务,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统一受理代办。

第十六条 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信局等单位负责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完成任务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或交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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