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桥镇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2020-03-02 23:54: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板桥镇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板桥镇行政区域内村委会和镇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镇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施行“一岗双责”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和同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扩大)会议,分析、布置、宣传、检查全镇安全生产工作。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及时对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七)落实本镇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八)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进行全镇经济发展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配套出台安全生产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安全基础投入和安全监管投入。

(九)镇内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般事故认为有必要时,按规定启动本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镇长出事故现场。

(十)因故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镇长担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五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在镇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镇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组织并参加本镇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本镇各单位和下级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组织、企业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镇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排其他副镇长到出事故现场。

第六条 其它副镇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镇长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处理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排其他副镇长到出事故现场。

(五)支持配合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镇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村(居)委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3 第七条 村(居)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村(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村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纳入村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村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并督促检查。

(六)辖区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除及时向上级报告外,应立即启动本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第四章 镇属各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镇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同时安全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展的事故隐患,督促制定证实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般事故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因故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担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九条 镇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式,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能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督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

5 因故外出时报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排其他副职领导出事故现场。

第九条 部门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部门单位主要责任人的领导下,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组织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二)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积极组织研究和协调处理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三)具体组织、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重要活动。

(四)组织分管的业务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令有关单位和企业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五)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目标的运行情况。

(六)督促分管职能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七)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排其他副职领导出事故现场。

(八)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镇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

6 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云南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79令)和省监察厅、省安委会《关于特大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云监发[1996]11号)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等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责任。从即日起,凡发生重伤事故1人的单位,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向镇政府作书面检讨;凡发生死亡事故1人的单位,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向镇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在全镇的安全生产大会上检讨,监管行业的部门负责人作书面检讨,并在全镇的安全生产大会上检讨。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板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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