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剖析

2020-03-02 01:01: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南 开 大 学

宪法与行政法 期末作业(论文)

论文题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任课教师:

沈亚平

级:

2014级

业:

公共管理 (MPA)

号:

2120141806

名:

崔金旺

2015年7月23日

I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 要:行政听证制度是作为行政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为相对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但由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仍然比较薄弱,社会整体对听证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导致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听证制度所要求和体现的精神,即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实现行政管理公平、公正这一崇高的价值目标。本文将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来论述,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行政听证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听证制度;现状分析;完善

I

引言 .......................................................................................................................................1

一、案例背景及分析 ...........................................................................................................1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2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产生的必然性 .........................................................................2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2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 .................................................................................3

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申请行政听证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4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应用范围狭窄 .........................................................................4

(三)行政听证形式过于单一 .....................................................................................4

(四)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合理 .............................................................................5

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5

(一)完善正式的听证制度 .......................................................................................5

(二)逐步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6

(三)进一步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 .......................................................................6 小结 .......................................................................................................................................7 参考文献 ...............................................................................................................................8

II

引 言

行政听证制度出现在我国较晚,它的制定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外国的相关规定。目前,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应用。行政程序最早应用于法律中是在在行政处罚法中,这对于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听证虽然是一个很特殊的程序,但它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发生在行政审查过程中。即使行政听证不是每一个许可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一些非常重大的许可如一些涉及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许可,行政听证的运用就有非常大的意义。一般认为,在行政许可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尊重行政许可申请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让许可申请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加入进来,可以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使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许可决定,使行政许可的决定更容易被人接受。

一、案例背景及分析

从执法实践来看,听证案件的范围应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列入听证范围的案件主要是对当事人财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件也属此类情形,例如近年来企业改制引发的登记纠纷,工商部门查处企业提交的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处罚,撤销变更登记意味着此次登记事项无效,对改制企业的各方权利人均有较大影响。如将其列入听证范围,带听取各方意见后再作处理,将有利于平息争议。此外扩大听证范围,对一些争议大但不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案件,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拟作出没收当事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政处罚。 2005年6月,某地区工商局查处一无照从事网吧经营案,拟对当事人的32台电脑予以没收,金额超过10万,对个人来说,其影响远远超过多数较大数额罚款。如此严厉的行政处罚如果得不到相对较轻的处罚所能够得到的权利保障,显然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对当事人也殊为不公。因此,行政机关对此举行听证,可以消除当事人疑虑,使其自觉接受处罚。

通过上述听证实践,进一步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完善来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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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为:

1.告知和通知。告知一般可以这样理解即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依照依法定的形式告知给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通知可以定义为“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便于使利害关系人在准确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并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告知和通知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们是行政听证中不可以没有的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的行政权力。

2.公开听证。听证在原则上是必须公开的,这样可以让公民更好的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从而实现民主监督,促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但是也是有例外的,如听证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由于每个人的文化水平和个人条件都不同,不可能每一个人都能充分运用自己手里的权利和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而,应当允许它们在必要时,获得法律帮助。所以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达到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目的。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互动,即行政机关提出他们的决定的事实还有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可以对此提出质疑和反问,进而使案件的事实更加真实可靠,使行政决定更加公正化、合理化。

5.制作笔录。听证的过程必须由特定的人员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并保存起来,相关规定表明,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行政听证,小到对个体的治安处罚,大到对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都应该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吸收了公开和回避等外国比较完善的原则。但不可否认的是从整体上来讲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还相当的不完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快速传播,一方面,人们对政府行为监督的积极性不断上升,这就要求政府行为需要不断的的透明化,也就为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创造了空前有利的大环境。另一方面,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矛盾以及经济结构、地域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使得一些社会矛盾特别突出,群体事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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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听证,成本较高。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正式听证方式。这与行政制度的发展不相适应,也不能满足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听证程序的运行,或多或少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在保障了正义、公平的同时,可能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因此,缺乏灵活的听证形式就必然使一些简单的裁决走入复杂程序的怪圈中,一方面不利于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四)行政听证主持人任用不合理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听证活动组织工作的调节和控制,使听证活动按法定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可以说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可是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并没有与国外的行政程序法一样,对行政听证主持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虽设定了听证主持人,却未对其资格选择做出明确规定。而我国相关法律只规定了行政法规规定的听证形式,未对听证主持人的资质及其职责权限做出规定。在实践中,通过行政机关指定的方式产生听证主持人。对于被指定人的听证主持人来讲,也许指定者就是他们的老板,或者是与其工作有着很大关系的人,他们手中可能掌握着对决定被指定人利益的权益,因为这些利害关系,被指定人会在主持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倾向于行政机关,这有可能造成一些不良后果。而对于主持人个人素质要求的规定仅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作出宣告性规定,这对于保证主持人中立地位是远远不够的。

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积极寻求新方法新思路,具体而言应抓好以下几点:

(一)完善正式的听证制度

按照通说:以听证程序的严格性与繁简程度为依据,行政听证制度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从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来看,我国采用的听证形式是正式听证,但是有关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还不成熟,与实践脱节,不能够起到保护作用[6]。从而,我国听证程序的改进关键点是改进正式听证制度,以及与听证有关的各项内容,让听证制度更加完善。这样做不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又可以保证我国听证制度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纵观其他国家的听证制度的发展史,可知其一般都是由繁入简、从正式向非正式过渡。比如日本《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即对非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依照作出该不利益处分所依据的法令,认为其与该不利益处分有利害关系时,听证主持人可要求该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程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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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结

听证制度,是一个国家行政程序现代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2004年7月,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其对听证程序的规定,使我国在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制建设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 可以看出来这些年我国在行政听证制度方面的确取得了不好的成绩,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白,不论在哪方面都存在着过多或少的不足,和国外的差距也是非常的大,仍需我们不断的去努力去实践。但展望未来,我国的听证制度必会更加完善,适用范围也将更加扩大,违反程序的救济制度也将更加健全,并将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听证主持人队伍,这一切定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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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

论完善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

试论我国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提纲

从听证法官制度谈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3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

听证补充——我国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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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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