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化监管日常工作制度.

2020-03-03 14:48: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网格化监管日常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网格化监管工作,提高科学监管能力,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苏州工商局《监管业务规范》、《重热点行业检查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分局在实行网格化监管过程中应当根据江苏省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实行信用分类、明确监管重点,逐步提高监管效能,实现科学监管。

第三条

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区域划分均衡,分工合理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管理目标细化和考核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网格化监管的内容

第四条

网格化监管的基本内容:

(一)日常巡查工作内容:

1、监管责任区内市场主体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监管责任区内市场主体是否按核准的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3、监管责任区内市场主体是否具备国家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4、监管责任区内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商标、广告、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是否履行退出市场的清算义务,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制止或上报;

7、做好无照经营整治、清理工作;

8、上级交办的其它日常巡查监管任务。

(二)案件查处基本内容:

1、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由二名以上工商干部负责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上报监管组长;

2、依据分局有关监管组办案权限,属于监管组承办案件的,由监管组组长组织实施查处;超出监管组查办权限的将现场检查笔录移交经检中队,由经检中队负责查处,网格责任管区配合;

3、参加分局长组织的案件审核小组,对案件的定性,处罚等集体讨论,集体投票决定。

(三)投诉处理工作内容:

1、负责网格责任管区内申诉、举报点的联系、定期指导;

2、对群众举报,市局转批案件,人民来信和消费者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本内容:

1、掌握网格责任管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做到户口明,底数清;

2、及时落实与食品经营主体、集贸市场签订监管责任书;

3、严格落实工商干部早市值班制度,按时定岗、定人;

4、对市场主办单位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安全指导,督促集贸市场建立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市场对食用农产品的检测批次和检测时间;

5、定期、不定期对食品经营单位及其所经营的食品做好抽查。

(五)催缴规费工作基本流程:

1、按照“三权分离”的收费管理原则,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好自定费台帐;

2、民主核费,集体定费;

3、负责缴费通知书的发放和规费催缴工作。

(六)商标监管工作基本内容:

1、每年走访、检查重点注册商标企业10户,商标印制企业每年走访一次,驰(著、知)名及后备企业;

2、按时完成市局分解的商标申请目标、任务。

(七)合同监管工作基本内容:

1、及时做好动产抵押物的勘验工作,定期、不定期对抵押加强监管;

2、组织企业信用协会成员参加协会活动,培育、发展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会员和诚信企业、重守企业;

3、加强对商业门店、房产经纪、住宅装潢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及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广告监管工作基本内容:

1、对未经登记的户外广告及时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做好广告登记;

2、加强对示范街等商业中心区的户外广告、站店内店堂广告的监管。

(九)联络工作基本内容:

1、建立与网格责任管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定期主动联系,听取群众对网格责任管区内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2、紧密联系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做好配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网格化监管的形式

第五条 网格化监管的基本形式:

(一)综合检查:指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不含当年度新设立企业)按照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有计划实施的全面检查。

(二)定期检查:指对下列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的实地检查,新设立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结案后整改企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中的D类企业。

(三)专项检查: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的对特定对象或特定内容所进行的不定期检查。

(四)重点检查: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件线索有理由认为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所进行的检查。

第四章 网格化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基层分局分局长负责对本分局巡查工作进行组织、部署、监督、检查,巡查监管组组长负责对本组巡查工作进行组织、部署、监督、检查和汇总上报;

(二)巡查监管组负责对综合检查、定期检查的计划、实施、信息记录,负责部分专项检查的实施、信息记录以及汇总上报;

(三)经检中队负责对重点检查的计划、实施、信息记录,负责部分专项检查的实施、信息记录,同时按期汇总上报。

第五章 网格化监管工作流程

第七条 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基本流程: (一) 准备阶段分为:

1、市场主体的认领及退还;

2、巡查组的设立及配置;

3、市场主体的划分;

4、重、热点行业的设置与标注。

(二)实施阶段分为:

1、制订计划;

2、打印表格;

3、实施检查;

4、情况处理;

5、巡查记录;

6、信息录入;

7、检查汇总。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认领及退还:

由基层分局分管监管的领导指定专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属于本管区的市场主体,同时将非本管区的市场主体予以退还。

第九条 巡查监管组的设立及监管网格的划分:

由基层分局分管监管的领导负责设立巡查监管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同时按巡查监管组的监管区域划分相应的监管网格。

第十条 市场主体的划分:

巡查组设立后,各巡查监管组根据所处监管网格进行市场主体划分。

新设企业应当在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相应的监管网格。

第十一条 重、热点行业的设置与标注:

由基层工商分局(所)监管分管领导指定监管干部负责重、热点行业企业的标注工作。

重热点行业企业的标注工作与新设企业监管网格划分同时完成。

第十二条 基层分局按照不同要求分别制定检查计划:

(一)制定月度巡查计划:每月底制定下月综合检查及定期检查计划。

(二)根据月度计划及实际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分别制定单次综合检查计划和定期计划,对所要检查的市场主体、时间、检查人员予以确认。

(三)根据上级机关的布置和要求在信息系统中及时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包括专项检查内容、时间、人员。

(四)根据案件线索和其他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制定重点检查计划。

第十二条

网格化监管的一般频次:

依照《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监管频次:

(一)A类企业免于综合检查;

(二)B类企业实施1次综合检查;

(三)C类企业2次以上综合检查;

(四)D类企业1次定期检查;

(五)新设企业1次定期检查;

(六)重、热点行业企业监管频次依照《重、热点行业企业检查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网格监管的责任人应当根据本《规范》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检查,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工商干部共同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结果分为:

(一)正常经营;

(二)进入破产、歇业、解散、清算程序;

(三)限期整改违法行为未改正;

(四)查无下落;

(五)许可经营项目无有效许可证书或文件;

(六)案后回访时违法行为未改正;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根据检查结果分别采取责令改正、当场处罚、录入警示、立案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等措施。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当场填写《经济户口巡查表》,并由被检查单位盖章或签字,《经济户口巡查表》应当保存2年;

检查人员应当于检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江苏省工商电子政务系统。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的具体操作应当依据《工商行政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规范,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操作,一经发现将依据《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度》规定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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