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部分资料

2020-03-03 17:28: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2007-10-14实施

1总则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合格等级是必须达到的等级,政府验收时,只按“合格”确定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等级是为工程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2术语

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2.0.2质量检验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2.0.5分部工程

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6单元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8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2.0.9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2.0.10中间产品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2.0.11见证取样

在监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3项目划分

3.1.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3.1.2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

3.3.1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3.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3.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

4施工质量检验

4.1基本规定

4.1.7工程中如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尚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及报批。

4.1.12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不得使用。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坚持三检制。一般情况下,由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

4.2.2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3.1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4.3.2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4.3.2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到位情况;

(2)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求;

(4)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要;

(5)测量基准点的复核和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情况;

(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供油及其他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情况;

(7)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防冻、降温措施,养护、保护措施,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准备情况;

(8)是否制定了完善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9)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要求进行的施工工艺参数试验结果是否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批;

(10)施工图及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情况;

(11)其他施工准备工作。

4.3.6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送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3.7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规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4.5数据处理

4.5.2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4.5.3数值修约应符合GB8170—87的规定。

4.5.4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规定。

3操作应准确无误。

5施工质量评定

5.1.1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按要求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4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5.1.2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5.1.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5.1.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

5.1.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2优良标准

5.2.1优良等级是为工程质量创优而设置。5.2.1其评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为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

5.2.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执行。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者,可评为优良等级。

5.2.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以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2.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3.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3.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3.4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3.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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