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守法是师德修养的基础

2020-03-02 04:58:2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讲 爱国守法是师德修养的基础

我们都知道,热爱祖国体现一个人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一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调节个人与祖国(国家)之间关系的政治原则、法律规范,也是道德要求。热爱祖国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感,是每一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这次 08 师德规范特别强调教师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热爱祖国对一个教师来说尤为重要。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给儿子的信中有这样一句话:一个真正热爱祖国的人,在各方面都是一个真正的人。新中国建立以来,无数的人民教师胸怀爱国赤子之心,为民族振兴、社会主义国家繁荣和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热爱祖国是教师献身教育的思想基础

热爱祖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崇高的思想品德,是对社会主义的一种深厚感情和为社会主义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1、教师首先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我们都知道,就思想和行动的关系而言思想支配行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和动力。人们无论做任何事情,都是先有思想、后有行动。有正确的思想才有正确的行动,有积极的思想才有积极的行动,有统一的思想才有统一的行动。思想中包含着认识,但并非仅仅局限于认识。人的思想还包括欲求、情感、动机、目的、意志等因素。推动和支配人们行动的。

教师应该有什么样的思想呢?这主要从教师职业的责任和使命来看。

马克思曾经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这就意味着,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必须承担确定的责任。

教师的职业是富于责任感的事业,教师的责任感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教师承担着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伟大重任。苏联著名教育家加里宁说过:国家和人民把儿童托付给教师们,要他们来教育这些按年龄上最容易受影响的人,也就是说,把自己的希望和自己的未来完全托付给他们。这是把伟大的责任加在教师身上的一种重托。每一位教师看到这段话都要有所触动,一个教师首先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是和祖国的未来发展,国家的繁荣昌盛联系在一起的,自己的日常平凡的工作不是简单的上课、下课,批改作业,而是像陶行知那样把教育事业当作“一大事来”,为一大事来,做一大事去,有了这种认识,才能自觉担负起这份责任和接受这样一种重托。

2、教师要树立为祖国教育而献身的崇高理想。

一位教师不仅要怀有对党、对祖国、对社会主义持有深沉的爱,还要把为祖国献身教育事业作为一生的目标和追求,树立为教育而献身的崇高理想。有人说过:一个人如果没有理想就等于没有灵魂,而没有灵魂,一切都将成为没有结局的开始,成为权宜之计,成为得过且过,苟且偷生。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没有任何理想和追求到话,那他的喜怒哀乐就完全跟物质的东西相关。假如他所追求的理想同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相结合,个人的向往和追求同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相一致,其它东西就会放在次要,那么他的韧性就很大,不管遇到什么困难,有什么问题,都会朝前走

伟大的人生目标往往产生于对祖国深厚的爱,一个人对祖国爱的越深,社会责任感越强烈,人生目标就越明确,人生信念越坚定。信念是人们对于某种人生观、道德理想和行为准则正确性和正义性深刻而理性的笃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某种道德义务的强烈责任感。它是深刻的道德认识和炽热的道德情感的有机统一,具有稳定性、持久性和一贯性的特点。

一位教师只有认识到、体验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崇高,意识到自己肩上担负着祖国和民族的未来,从而树立献身教育的坚定信念,才能做到言行一致,不论遇到什么困难,都处处为事业着想,呕心沥血,矢志不渝地为培养一代新人而默默奉献自己的一生。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为当代和后世树立了一个光辉典范。

二、热爱祖国使教师获得无穷的内驱力和创造力

马克思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说过这样一段话: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的完美,不应该认为这两种利益是敌对的、相互冲突的,一种利益消灭另一种的。人类的天性本来是这样的: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伟大的人生目标往往产生于对自己祖国深厚的爱。一个人对祖国爱的越深,历史责任感就越强烈,人生目标就越明确,人生信念就越坚定。古往今来,彪炳中华民族史册的,无一不是忠诚的爱国者。他们之所以能够做出一番事业,使自己的人生有意义、有价值,根本原因在于对自己祖国和人民有一颗滚烫的赤子之心。俄国作家车尔尼雪夫斯基说过:一个没有受到献身热情所鼓舞的人,永远不会做出什么伟大的事情来。

1 “跳蚤效应”来源于一个有趣的生物实验,生物学家往玻璃杯中放入一只跳蚤,跳蚤轻易的就跳出来了。再把这只跳蚤放入加盖的玻璃杯中,结果一次次跳起,一次次被撞。最后,这只跳蚤变的聪明起来,它开始根据盖子的高度来调整自己所跳的高度。一周之后取下盖子,而跳蚤却再也跳不出来了。 跳蚤效应的启示 道理很简单,跳蚤调节了自己跳的目标高度,而且适应了它,不再改变。很多人不敢去追求梦想,不是追不到,而是因为心里就默认了一个“高度”。这个“高度”常常使他们受限,看不到未来确切的努力方向。

然而,有的人却不是这样,他们一旦树立了远大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就会矢志不移,排除万难奋斗不止。 全国著名特级教师斯霞在回答是什么力量使她坚定不移地把毕生的精力献给教育事业时,她说:热爱是前提。她还说,她最初选择教师这个职业,是从饭碗考虑的。真正认识到小学教师工作的意义,深深地爱上自己的工作,还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祖国光明美好的前景给了她极大的鼓舞,看到孩子们在党和政 府的关怀下迅速成长,她感受到了无穷的乐趣,从而在党的教育下逐步树立了“一生为了孩子的成长,一生为了祖国的未来”的信念。她说:有了这个信念,才千方百计如饥似渴地去补充自己的知识,再苦再累也心甘情愿;有了这个信念,个人的安逸,家庭的幸福,如有必要,我都能牺牲;有了这个信念,什么样的个人屈辱我都能忍受,什么样的磨难我都不怕;有了这个信念,所有那些瞧不起 “孩子王”,瞧不起小学工作的世俗观念,都不能使我动摇。

爱国主义是一种精神支柱,是一种动力源泉。一个教师只有对祖国的爱,才能把个人的命运同国家前途和命运统一起来,才能充分认识到祖国的存在和发展是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祖国的命运和个人的命运有着血肉一般不可分割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没有中国共产党,没有祖国,没有社会主义,教师的个人价值就无法实现,更不可能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因此,教师必须自觉地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把祖国的利益、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看成高于一切,重于一切,把教育事业看成祖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甘愿为此奋斗一生。

三、教师热爱祖国要具体体现在热爱教育、为祖国的教育事业无私奉献。

爱国主义从内涵上来看,有三个层次:首先表现为一种情感,对自己祖国的一种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这种情感随着理性的认识要升华为爱国思想,最终要转化为爱国行为。也就是说热爱祖国不仅表现在热爱自己生活的地域、疆土、国度,而且要关心国家的前途和祖国的命运,不仅表现在对祖国的深厚情感,更表现为民族自尊、自信、自强的精神,更要体现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的行动上。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的:对祖国的忠诚要靠忠诚地为祖国服务来培养。

人民教师强烈的爱国之情,则表现为深深地爱自己的教育事业,满腔热情地教书育人,竭尽全力为祖国培养优秀人才。著名特级教师霍懋征是这样说的:我知道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爱孩子就是爱祖国,我要把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之情,倾注到我的学生身上,全身心地投入到小学教育事业中。北京景山学校著名特级教 师马淑珍老师是这样说的:“我虽然天天战斗在三尺讲台前,每节课教儿童识几个汉字,担这几个汉字却连接着祖国”。 是的,一个教师对祖国的爱,既要像 霍懋征老师这样体现在大的人生志向的确立,也要像 马淑珍老师这样也体现教育教学的每一个细小的环节上。

总之,衡量一位教师是否具有爱国主义的思想政治素质,关键要看他能否表现出对教育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看他是否把自己的一切无私地献给他所爱的工作和学生,不为名,不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一心扑在教育工作上,把培育祖国的下一代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天职,忠于职守,埋头苦干,为国尽力,为民造福,为祖国的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四、依法执教是师德修养的底线要求

1、遵纪守法是社会向人们提出的基本要求

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其中道德在社会秩序维持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而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一种手段。我们知道,法律与道德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道德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与个人信念等因素进行,而法律是通过各种手段强制执行。在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强调道德因素在师德修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应该强化法律在师德修养过程中的重要功能。如果说道德是人格步入高尚的阶梯,那么,法律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遵纪守法是社会向人们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必须履行的义务。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无论对于维护社会和集体应有的正常秩序,还是就个人在这个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位置和作用来说,遵纪守法都是做人的起码准则。

教师的法纪观念如何,不仅反映着自己是个什么样的人,而且直接影响着培养的下一代会是什么样的人。教师自觉地做到遵纪守法,可以直接影响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道德风貌的良性发展,这对于培养一代合格的社会主义新人,对于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人民教师应当十分注重培养自

2 己良好的法纪风貌,做到遵纪守法,而且应当把它作为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一项基本的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贯彻始终。

2、依法执教是师德修养的现实要求

在教育实践中,一些教师教育学生的方法简单、粗暴,动辄训斥、谩骂、讽刺、挖苦、羞辱学生,体罚甚至变相体罚,不尊重家长,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和心灵虐待。给整个教师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例如:

近年见之于报端的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屡见不鲜,人们惊讶于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为什么会如此粗暴,残忍,变成摧残孩子们心灵和身体的恶人。当然有些老师也感到委屈,“是为了学生好,是恨铁不成钢”。除了师德修养不够,重要原因还在于一些教师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不能依法执教。

实际上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第十七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教师要深刻认识到,违法体罚给学生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甚至是无法弥补的。它不但是生理的,也是心理的;不但是肉体的,也是精神的;不但是学生自身的,也是关涉教师的;不但是现时的,也是未来的。一些正直善良的教师发出呼吁:“为了不让我们的教育蒙羞,是到了正视教育体罚的时候了。”

3、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教师要讲法律。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教育教学要遵循教育法律法规。当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也出台了不少,有《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等。从某种意识上来说,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实际上就是在 “ 执法 ” 。因此,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一定要合法、规范、严谨,要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指导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做到知法、守法和不违法。

第一,知法。教师首先要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的专门法律。在宪法的指引下,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骨干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教育法根据教育的性质和特点,体现如下的法理: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法理;遵循教育客观规律的法理;教学民主的法理;受教育机会均等的法理;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法理等等。由此产生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继承吸收优秀文化传统的原则;重视德育的原则;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原则;教育改革与协调发展原则;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等待。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向教师的执教提出了要求,促使教师必须依法执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就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它的实施,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使教育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重大意义。广大教师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坚决贯彻教育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执教。

第二,守法。 依法执教要把法定的职业规范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以法律为尺度,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选择。从某种意识上来说,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实际上就是在 “ 执法 ” 。因此,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一定要合法、规范、严谨,要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指导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要求教师从教育的方法到手段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要知道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们许多教师的行为在不知不觉当中,已经违法了。例如,截留学生的信件、偷看学生的日记;为保持课堂纪律而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为应付上级检查或评奖评优而弄虚作假;公开学生成绩并张贴红榜白榜;大量代订复习资料并收取回扣等等

第三,不违法。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行为选择如果不符合法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二 )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三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 二 ) 项、第 ( 三 ) 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每一位教师都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为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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