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0-03-02 16:16: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办法

社区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武政办[2001]258号文件精神,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实行主任责任制,由社区报账,街道财务部门统一集中核算的管理方式。

第一条 社区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社区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街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条 收支是指社区开展业务及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上级拨款、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募捐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支出是指社区为开展业务和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社区工作人员加班费、社区环境创新、城市长效管理、社区纳凉、社区党建、社区日常办公经费、维修、小型购置费等。

第四条 街道财政所统一管理社区的财务核算工作。设置社区统管会计一名、资金会计一名;社区居委会设报账员一名。配备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社区报账员报街办事处备案。会计人员离职,必须依法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社区的会计核算由街道财政所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填报会计报表,各社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条 街道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督促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和稽核等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岗位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条 社区的日常资金收支结算事物由本社区报账员负责。社区负责人应当保证报账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各社区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区按规定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记入本社区账户,不得以“白条”抵收,严禁坐收坐支。进入统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九条 社区使用的收款票据必须到街道财政所统一领购,由社区报账员负责票据的领用,收费票据的发放实行“交旧换新”管理。收费票据由专人妥善保管。禁止自行印制使用规定外的票据收费。严禁各社区自行购买收费收据,各社区履行收费时必须开具收费收据,收费收据每本使用完后,报票据管理人员核算。

第十条 社区经费支付的程序,先由社区主任暂行同意列支,再报行社会事务科进行复核,然后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复核后,集中到财政所,经财政所稽核无误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每月集中审批一次)。

第十一条 实行支出凭证审核制度。社区所有财务支出凭证,必须经财政所进行审核,对下列支出凭证,会计人员不得接受入账,一律由有关人员自行负责。

无合法票据的,改变资金用途的,提高开支标准的,无明确合法合规资金来源的,经办人、证明人、社区负责人签字不全的,其他不符合会计规范的凭证等。

第十二条 街财政所应定期向各社区提供财务收支报表,社区有权核查和询问本社区会计事宜。财政所负责年度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的财会人员应对社区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社区应建立由街办事处委派的人员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有权参与社区财务计划的制定、审核、检查,监督财务收支、财务计划、财务制度的执行和物资管理、财务公开等情况。街办事处内审组每年不定期对社区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务管理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社区应设立财务公开栏,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社区的收入和支出详细情况向社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社区的预算执行情况要实行年度考核,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管理,作为考评社区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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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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