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社区财务管理办法

2020-03-02 20:59: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东城区社区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街道对社区的财务管理,规范社区财务行为,严肃财务纪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保障和促进社区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管理制度》、《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东城区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东城区街道和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以及与街道办事处有经费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

社区有社区应加强对日常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管理,街道办事处财政科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居委会经费支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日常办公经费是指区财政按标准安排的社区办公经费以及街道办事处给予各社区的经费补助。

专项经费是指区财政、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拨付给街道办事处、用于社区专项工作的经费,包括:

(一)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

(二)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经费

(三)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

(四) 街道各职能科室根据业务需要分配至社区的各种专项经费,或由社区代为发放的居民社会保障经费。

(五)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拨付、用于社区的各种专项经费。

第二章 社区财务人员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社区应建立经费收支备查帐,并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财务管理员分别负责资金、账目的保管、登记工作,报街道社区办及财政科备案。

第五条 社区须成立包括社区党委(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及财务管理员在内的财务管理小组负责本社区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对社区财务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承担集体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工委书记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社区党委(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纪委书记不得直接办理各种现金收支业务。

第七条 社区财务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各街道办事处财政科负责对辖区内各社区党委(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服务站站长、财务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及政策法规培训。

第八条 社区纪委(纪检组)全程监督社区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社区财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资金、备查账目资料交接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社区党委(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服务站站长,会同街道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进行监交,完成交接手续后方可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章 社区财务管理

第十条 社区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社区财务收支由街道办事处财政科统一记账,社区须建立经费支出备查帐。

第十一条 社区经费(含专项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社区办审核批准后报街道财政科。街道财政科审核后,按照经费审批管理权限逐级审批,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机关和所辖社区经费审批权限管理,根据费用开支的数额大小和重要性程度合理确定。明确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经费审批范围、权限、责任。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社区收入、支出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制度,确定社区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社区要严格控制日常办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名义将社区办公经费用于发放人员奖金和购买各类消费卡;

(二)不得以学习、培训、考察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或用于个人福利;

(三)不得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以及外出考察费等费用支出。 (四)其他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社区开展公务活动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 社区使用公务卡要严格执行《北京市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社区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财政科应当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十九条 社区使用公务卡结算,需遵守街道办事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及事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十条 社区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可以提取和使用现金:

(一)因抢险救灾、突发重大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二)支付给单位职工及辖区内管理对象的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

(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如:签证费、快递费等;

(四)年度中连续三次以内支付给本单位以外同一收款人的讲课费、劳务费、奖励款、救济费、救助金、慰问金以及经本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必须使用现金支付的其它专项费用。

(五)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下,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

(六)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上,且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的,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在提取和使用现金时,不得化整为零,拆分现金金额和笔数。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包括现金、支票及公务卡)业务的全过程。社区需要支付现金的业务,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办理。用于发放给个人的款项,须由领款人亲笔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专项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根据预算拨付社区。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工作职责制定社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拨付街道办事处、用于社区的各类专项经费,按照“谁拨款谁负责管理并跟踪问效”的原则管理。拨款单位要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清理回收结余资金。

第二十六条 社区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严禁侵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社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说明。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 社区专项经费支出凡涉及发放个人现金的,必须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义方可履行支出程序。

第二十九条 社区要严格费用支出管理。杜绝白条抵账以及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入账;汇总开具的购物发票,必须附上供应单位提供的购物清单,包括购买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等方可予以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第三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合理制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第三十一条 社区不得设立备用金。社区取得的现金收入(含接受捐赠的现金及现金支票),当日必须上交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收入。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财务负责人及出纳人员应对现金的安全管理负责;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服务站站长对社区使用现金情况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有关现金管理办法、制度及各项内部规定,规范保管和使用现金,及时发现并纠正社区的不规范支付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社区领取、使用支票审批流程,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用途领取、使用支票。

第三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合同、票据、密押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立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票据的领用和缴销情况,防止票据遗失、盗用。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发票。

第三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社区经费支出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加强对财务报销流程的管理,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十八条 报销程序:

(一)社区经手人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在支出凭证上写清事由并签字,经社区负责人、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确认、签字。

(二)街道办事处主管财务领导审核发票及支出凭证相关内容无误后签字确认、报批或按审批权限报主要领导签字审批。

(三)社区经手人依据签字齐全的支出凭单、发票及相关文件(支票领用单、签呈或会议纪要)到街道办事处财务出纳人员处报销。

第三十九条 报销时将审批通过的发票及相关文件一同粘在支出凭单的背后。每笔业务涉及到的发票应粘在支出凭单后,不得将同一笔业务涉及的发票拆分成多个支出凭单报销。

第四章 社区资产及实物的管理

第四十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强化对购置、保管、领用、登记、清查盘点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社区应加强对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其它物品的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社区实物台账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届任期。

第四十二条 社区接受捐赠的各类物品应及时上交街道社区办和财务部门入账、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要完善各类物品的领取使用手续。为居民发放实物物品的,须登记造册,并由领取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代领。

第五章 社区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财务的日常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财务科要建立与社区定期核对账目制度,并对社区账目进行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社区办要加强对社区领取和发放实物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由社区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向社区“两委”、服务站班子全体成员通报社区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实物领取、发放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报送社区办备案。 第四十六条 社区各项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向社区居民会议、社区代表报告,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社区居民及社区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公示完毕后报社区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监督检查,并积极予以配合。要根据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提出的审计、检查报告改进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可对社区财务管理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年终考核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社区财务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限期整改、留岗查看、辞退以及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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