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行为规范

2020-03-02 03:53: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票据业务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1.1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集团加强对各经营单元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集团是指XX股份有限公司。

1.3本制度所称各经营单元包括集团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合资公司、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票据行为

2.1出票

2.1.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1.2汇票出票人(或出票申请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1.3汇票出票人(或出票申请人)应当清楚、明确下列事项:

(一)表明出票申请的系统指令;

(二)资金计划可用额度内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五)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购销合同、发票资料等)。

2.2背书

2.2.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2.2汇票持票人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2.3汇票持票人应当清楚、明确下列事项:

(一)表明背书转让申请的系统指令;

(二)资金计划可用额度内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背书由汇票的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五)汇票的背书人必须记载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名称,且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六)汇票付款提示期限小于30天的,不得背书转让。

(七)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2.3承兑

2.3.1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3.2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3.3 汇票持有人应当清楚、明确下列事项:

(一)填写“托收凭证”,补齐汇票后背书栏,在最后被背书栏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送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托收。

(二)汇票到期后发出托收申请,必须出具书面“逾期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预留印鉴。

(三)持票人收到“退票理由书”时,必须依据退票事由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

2.4付款

2.4.1汇票的出票人在票面到期日,将票据款项无条件划付给汇票持有人的行为。

2.4.2汇票的出票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5追索权

2.5.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5.2汇票持有人应当清楚、明确下列事项:

(一)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二)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三)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四)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三章票据业务风险

3.1承兑行风险

开户行与企业联手,为企业超规定限额签发承兑汇票。开户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承兑汇票,以承兑来吸引保证金,以贴现资金归还汇票款项或再续保证金,形成恶性循环。

3.2持票风险

依照前1.4条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以其持票风险主要来自于出票人的资信状况。

3.3转让风险

票据具有流动性和融资功能,又具有付款期限较长(6个月以内)的特点,这使票据持有人在需要资金时,采取转让手段成为可能。部分通过账外或非法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汇票同样参与到正常渠道的转让与流通。从而造成背书不连续,依法追索举证困难。

3.4操作风险

在办理票据业务时,由于操作不慎或审查不严, 错误收取有瑕疵的汇票或票面要素不全及伪造、变造的票据的风险。汇票是要式证券, 只有具备了《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才是合法的票据, 任何票面或背书的瑕疵都会造成银行的支付结算风险。

3.5保管风险

票据因保管不善造成的票据毁损、遗失或被盗窃而形成的风险。票据的保管风险伴随在票据业务的整个过程中,票据收取、票据转让、票据交接风险等。

3.6贴现风险

已贴现汇票因票面要素不全或记载要式瑕疵,票据到期后被延期承兑时,贴现行行使追索权利的风险。

第四章附则

4.1识别真假汇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点:

4.1.1看用纸。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联为打字纸。银行汇票第二联采用印有出票行行徽水印纸。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统一采用人民银行行徽水印纸。

4.1.2看颜色。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有色荧光行徽及标记在自然光下颜色鲜红纯正,在紫外线照射下显示鲜明。

4.1.3看暗记。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无色荧光暗记以目视看不见为准,紫外线光下图案清晰。

4.1.4看规格。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纸张大小标准,规格为100×175mm.

4.1.5看填写是否规范。

4.1.5.1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小写金额必须是用压数机压数;

4.1.5.2必须有签发行钢印,且钢印的行号与出票行行号相符;

4.1.5.3出票日期年月日必须是大写;

4.1.5.4必须有签发行经办人员名单;

4.1.5.5银行汇票在“多余金额”栏上方有密押数字;

4.1.5.6银行承兑汇票还须有付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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