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

2020-03-02 13:36: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浅谈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完善

摘要: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道重要屏障。它运用了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等多种依据,在调解员的劝导和说服方式下,使纠纷当事人平等自愿解决纠纷的方式。它将我国“息诉止纷”的传统美德发挥到极致。但它已经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要求,如何将人民调解制度发挥更大作用,本为对其完善进行了简要分析。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多元化完善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源于中华民族“和为贵”和“息诉止纷”的传统美德。长期以来化解民间纠纷,在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国外称为“东方之花”。

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类型也随之多元化,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去适应新的形势。对于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但转眼现在的人民调解员各个方面已经很难适应如今多元化的调解工作的需要。

一、法律知识和政策知识储备不足

村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是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组织形式。根据政策和实践表明绝大部分的民间纠纷是通过村级调委会解决的。但基层人民调解员,特别是村级调解队伍组成人员文化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大部分仍然集中在初中文化,年龄组成

也偏大。虽然具有丰富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但在法律知识和政策知识储备方面明显不足。

二、调解程序不规范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方面,因为基层调解员年龄结构偏大、认识水平不高等,调解工作方式单一,主要表现为说教和情感影响。更有甚者不是根据法律进行,而是靠年龄大,辈分高,威信高来直接进行命令。这些都容易导致调解对象权利得不到保障,调解结果损害了合法当事人的利益。调解程序的不规范使调解工作的公信力降低,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调解工作领域局限

一是在调解纠纷类型上局限,现在都普遍集中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纠纷,很少涉及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这都是落后于新形势的表现;二是调解组织建设局限。在许多国有企业,人民调解工作都是由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兼职负责的,并没有专门的调解组织。而其他类型的企业如外资、独资企业等并没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领域的局限性导致调解工作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四、调解经费匮乏

虽然现在法律对调解工作的经费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其运行起来相当困难,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常的开展工作。特别是在相对落后的农村,根本就无法兑现。如今新形势要求调解委员会在硬件设施、程序规范方面要求更高,这也就以

为着资金需求量增加。一些贫困地区政府自身财政困难,无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导致甚至调解员的报酬都不能落实,出现了极不平衡现象。而调解资金投入匮乏,成为了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道障碍墙。

改变上述这些问题,提高调解工作效率,需要将人民调解工作转向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同时也要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等多方面措施并重,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素质建设

一是在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条件。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坚定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二是工作上要勤奋敬业。人民调解工作系劝说、免费服务、繁琐等特点,调解员无权无钱,这就要求调解员需要具备勤奋敬业的品质。人民调解员素质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基础。

二、人民调解专业化转变

所谓人民调解专业化是指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具有法律背景、专门从事调解工作,要受过相关法律专业教育、有法律工作经验,或者从事过一段时间的人民调解工作,有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由此来看我国人民调解队伍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调解工作。一是需要调解人员的选配方面把好关,充分吸收文化程度高、法律水平高的人到队伍中;二是以培训学习、考试考核、经验演讲、现场学习等各种方法加强在岗或岗前各种技能学习;

三是调解专业化不仅包括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还包括调解委员会的专业化。调解委员会一般调解的都是传统民间纠纷如家庭婚姻、邻里等,对如今新凸显出来的医疗、交通等领域的人民调解介入还不够,当然有效的化解这些矛盾,要求专业化更高、技术性更强,则要求行业调委会向专业化发展。积极聘任具有专业知识人员担任调解员如离退休专家、教授,成为解决救急的主要渠道。

三、调解程序规范化

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是保障调解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这要求我们必须紧紧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一是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权利;二是人民调解协议的制作要规范化,保证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在具体制作方面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规范性,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三是各级公检法部门要通过培训、考核等各种方式对各级调委会程序方面的规范化知道,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建立健全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稳定保障的基础,其作用至关重要。而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保障,经济发展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繁荣,二者相辅相成。所以人民调解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经费保障

制度。这样既为人民调解员提供了保障,也保证了调解工作的质量。一是将调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且是给予保障;二是建立人民调解员抚恤金制度;三是建立人民调解员经奖励制度。

五、加大人民普法力度,提高调解效率

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如今已经进入第六个普法阶段,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法律意识仍然局限。群众很容易融入自己老的道德观、价值观,这为基层调解工作增加了困难。只有不断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是调解当事人懂得在遇到纠纷时能够依靠法律来评价,在接受调解时能正确面对、主动配合,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积极履行承诺,这是从根本上为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效保证的途径。同时也为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氛围。

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论支撑

基层调解人员充分扎根基层,具有相当丰富的时间经验,对人民调解工作最有发言权。这些经验都是无价的财富,需要基层认真总结调解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积累好调解方法并进行大力推广。这些第一手资料,都是法学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加之亲身入基层,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将基层的实践经验转变成理论成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型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现在,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新的立法、政策

对人民调解工作关注越来越完善,法律地位日益明确。如今实行的“大调解”制度成绩斐然。在矛盾纠纷多元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已经是必然的趋势。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越性,更有效的解决纠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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