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

2020-03-03 05:48: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严格规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自2011年6月以来,巫山频发因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公安局核查的事件。为严格管理,规范程序,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出生医学证明》,现规定如下:

一、医疗机构内出生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一)各接产医疗机构只能办理在本院住院分娩的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妇产科按照产科接生登记本或产科病历如实填写《首次签发表》内的分娩信息,不得修改或虚报。

(三)《首次签发表》上新生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由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如实填写,新生儿姓名一经确定,打印后不得修改。

(四)要求提供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都复印)。

(五)如由新生儿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代办《出生医学证明》,需出具新生儿母亲的委托书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复印。

(六)《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办理。

(七)办证人员在核实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后,如实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在《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副页及存根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求证章分离,一人管证,一人管章。

(八)做好登记,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一览表》。

(九)相关原始资料每年按要求归档,永久保存,以备核查。- 1 -

二、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一)全县所有院外出生的新生儿,需到县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加盖鲜章);

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证明材料(加盖鲜章);

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证明材料(加盖鲜章);。

4、以上证明材料中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需与户口或身份证上的内容相吻合。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得涂改,涂改的地方必须加盖鲜章,否则无效。

(三)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四)在保健院五楼填写《亲子关系声明》和《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与证明材料相吻合,笔迹要清楚,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准确。

(五)如由新生儿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代办《出生医学证明》,需出具新生儿母亲的委托书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复印。

三、本规定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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