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吗

2020-06-26 来源:证明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出生证明有血型吗

出生证明有血型吗

出生证上面明确注明孩子的血型

《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情况。

《出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出生证》就是《出生医学证明》的简称,没有区别。规范的说应当叫《出生医学证明》。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这样生活化的简称,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般都简称《房产证》。

2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编辑本段简介

【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情况。

【出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编辑本段提交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编辑本段办理程序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

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编辑本段遗失补办手续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编辑本段日常作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编辑本段无效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编辑本段管理条例

卫生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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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要出生证明吗

你是要去什么国家,干什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出国目的,需要的签证类型也不一样,需要的签证材料也不一样埃你直接上网查你要去的国家,需要的签证类型,一查就都出来了

只要收了你的钱的人没出“事”,这户口可以和真的一样用。

但一旦这人因此事或别的事出事了,(这太可能了,你以为他就只收你一个人的就收手啊,当心啊,围着河边转没有不湿鞋的啊)。一旦这人出事了,后果不说不好说了……

你神化了出生证明的作用。

其实,孩子的出生证明仅供申报户口时使用,一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规定,办理出生登记后,出生证明的作用即告结束,孩子也因此而成为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此后孩子的上学、留学、结婚、出国等将依据户籍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与出生证明无关。

像你这种现象是需要出生证明的,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和户口本不一致肯定不行啊得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另一个证明

出生证明一直都有的啊

我家里人是80年代出生的,前年办留学手续时也用到出生证明的哈

当时是凭出生证明去做公证的(人家老外又不要你那中文的出生证明的啦)

出生证明是你出生时的那个医院开出的

据说还可以补办呢

我的朋友正在办美国移民,他找了中介。办出生证明需要:

你的户口本、身份证

公证处的外调函——《关于协助提供公民户口登记事项调查函》

直接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就行,很快搞定。只需要派出所从网上调出信息并填写出生登记情况证明就行。

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需要做亲属关系公证按出生地做公证出生证明公证需要在出生地办理。无犯罪公证在你的户口所在地就可以。

追问

能说的详细点么……我现在是一头雾水……

回答

在黑龙江开出生证明及公证。

因为你和父母户口本不在一起,所以要做亲属关系公证,这个在你户口所在地办理就行。

如有其他问题可HI我。

去公证处拿张公证表格,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派出所会刁难你,要有心理准备),或给父母单位的人力部门盖章(相对容易),然后给公证处,给两张彩照,费用大概180左右正副本,1天就可以做好出生公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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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姓名:黎锦耀;性别:男;出生日期:2000年04月30日09时10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4403020855;签发日期:2000年06月07日;接生机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医院;(现改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人民医院)。

姓名:黎美诗;性别:女;出生日期:2001年12月24日22时15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A440767327;签发日期:2002年01月31日。接生机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医院;接生机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医院;(现改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人民医院)。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人民医院

2011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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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自2011年6月以来,巫山频发因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公安局核查的事件。为严格管理,规范程序,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出生医学证明》,现规定如下:

一、医疗机构内出生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一)各接产医疗机构只能办理在本院住院分娩的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妇产科按照产科接生登记本或产科病历如实填写《首次签发表》内的分娩信息,不得修改或虚报。

(三)《首次签发表》上新生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由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如实填写,新生儿姓名一经确定,打印后不得修改。

(四)要求提供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都复印)。

(五)如由新生儿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代办《出生医学证明》,需出具新生儿母亲的委托书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复印。

(六)《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办理。

(七)办证人员在核实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后,如实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在《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副页及存根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求证章分离,一人管证,一人管章。

(八)做好登记,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一览表》。

(九)相关原始资料每年按要求归档,永久保存,以备核查。- 1 -

二、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一)全县所有院外出生的新生儿,需到县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加盖鲜章);

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证明材料(加盖鲜章);

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证明材料(加盖鲜章);。

4、以上证明材料中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需与户口或身份证上的内容相吻合。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得涂改,涂改的地方必须加盖鲜章,否则无效。

(三)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四)在保健院五楼填写《亲子关系声明》和《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与证明材料相吻合,笔迹要清楚,项目填写要齐全,内容要准确。

(五)如由新生儿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代办《出生医学证明》,需出具新生儿母亲的委托书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复印。

三、本规定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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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信

我街道/村委会居民(父亲姓名)和(母亲姓名)于年月日,在(地址)分娩一男/女婴,婴儿姓名。

因(原因)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家庭出生由(接产人姓名)接生,是/否为我街道/村委会居民,有/无接生资格。 特此证明

街道/村委会印章:

日期:

经查实和的子女(新生儿姓名)未在本辖区入户。

户籍机关印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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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姓名男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时分 出生地省市县(区)乡出生孕(周)周

健康状况良好一般差体重克 身长公分

母亲姓名年龄国籍身份证号

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

出生地点分类医院妇幼保健院 接生机构名称

出生编号签发日期年

民族家庭其他 月日签发机构(盖专用章)

BIRTH CERTIFICATE

Full name of babymalefemale

Date of birthyearmonthdayhourminute

Place of birthProvinceCityCountry (District)TownshipGestation (week)week

Health statuswellnormalweek

WeightgHeightcm

Full name of motherAgeNationalityNationality Identity card NO.

Full name of father

Identity card NO.

Type of placeGeneral hospitalMCH hospitalHomeother Name of facility

Birth NoDate of IueYearMonthDayIuing organization (s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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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

XXX公证处:

兹证明XXX,男/女,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此处填写出生的市、县)出生。XXX的生父是XXX(如去世需注明:已故),XXX的生母是XXX(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特此证明。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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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

姓名:马荣性别:女,於1971年5月出生于甘肃省嘉峪关市文殊乡塔湾村二组,身份证号:341126197110051029

父亲:马世会住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文殊乡塔湾村二组。

母亲:崔月珍 住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塔湾村二组。

特此证明

2011年6月12日

推荐第9篇:出生证明

如何办理出生证公证书?

办理出生证明需提供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2、父母身份证件

☆父母一方或双方健在的提供材料如上述1;

☆父母一方或双方故世的提供父母死亡证明(死亡证或注销户口证明)

3、父母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4、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5、亲属关系公证证明(由本人或父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如上述1~4均齐备不需提供)

6、照片: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版两寸证件照片

7、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到哪里申请出生证公证?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即可办理。

到哪里申请出生证公证的认证服务?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证书代办或当地的外事办或北京外交部认证处。

推荐第10篇:出生证明

婚育情况证明

我单位职工年月日结婚,系初婚,无子女,妻子怀孕时间为年月,预产期年月,办理一胎生育指标,请予以协助。

公司名称:公章:

第11篇: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

广东省鹤山市公证处:

兹有我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__村民小组村民___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镇出生。________的父亲是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的母亲是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点)。 特此证明。

_______镇人民政府(盖章)

_____镇_____村民委员会(盖章) 经手人:(签名)

经手人:(签名)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2篇:出生证明

经查,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

,男(女),于

日在

市(县)出生。

的父亲是

的母亲是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注意事项:

1. 本证明应由当事人人事档案材料所在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

2. 经办人应依据当事人的档案或有关资料如实填写,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3. 本证明仅作为当事人向成都公证处申办公证用。

成都市公证处制

第13篇:出生证明

出 生 证 明

兹证明XX,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父亲是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母亲是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X。

特此证明!

XXXXX单位(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以上蓝色字体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替换即可,一般信息跟户口本和身份证保持一致。

第14篇:再婚二胎需要头胎的出生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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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二胎需要头胎的出生证明吗

在很多时候我们再婚也是会生小孩的,但是大多情况再婚生的小孩都是二胎,那么再婚夫妻在生二胎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生二胎的时候需要第一胎的出生证明吗?莞城区律师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再婚二胎需要头胎的出生证明吗

需要,因为您的配偶变了。这个将来的孩子和您之前的配偶没有血缘关系。如果离婚后,再复婚,并且再想生孩子,就不要了。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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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二胎也许每个地方的政策稍有出入,有疑问请至当地计生单位询问婚单独二胎生育政策。

满足再婚条件的可以生育二胎:

1、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2、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後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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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於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於二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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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於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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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查看详情

广东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去美国生二胎算超生吗全面放开二胎时间

再婚生二胎政策

再婚生二胎夫妻双方须不带孩子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且小孩判给对方扶养。应在妊

娠前持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

具体需要准备的申办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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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具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再婚生的二胎还是需要头胎孩子的出生证明的,但如果是自己的原配生第二胎就不需要头胎孩子的出生证明,因为之前的孩子不和现在的丈夫有血缘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找律师咨询的话,可以在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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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出生证明委托书

委托书

本人,于年月日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生产,现委托办理出生证事宜。 关系:

注:办理出生证所需手续最好是婴儿母亲办理,若其他人办理需婴儿父母双方写委托书,婴儿父亲办理也需婴儿母亲写委托书。

委托人:

年月日

第16篇:出生证明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 杭锦后旗河套医院 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17篇:出生证明委托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秦某某性别:女出生年月:1988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XX受托人:姚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6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X

与委托人关系: 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

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 姚某某 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

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

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5月新增社保人员名单

工伤生育

陈德凤、胡朝勇、唐郁芳、庞春明、何秀珍、杨立、杨三元、王双、姜小秋、袁永红、李春梅、刘玮玮

五险

吴昕、杨世友、陈先海

第18篇:出生证明[材料]

证明

车站派出所:

兹有我镇老家村村民程军旗、张二景夫妇于2012年6月22日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

特此证明

车站镇计生办 2012年11月20日

第19篇:出生证明怎么办

出生证明怎么办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办理出生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第20篇:出生证明[推荐]

青岛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2),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新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表7),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做好登记(表8),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销毁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表9),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31日前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由妇保科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八、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九、印章管理制度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备案(表10)。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十、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量、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签发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一、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表11)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10日之前发e-mail至fuyoufubao@163.com,纸质报表20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

二、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湘东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凭•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证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应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一次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当年出生的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平均签发率达90%及以上。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包括由家庭接生员接生和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区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登记表,经区卫生局审核、盖章后,区妇幼保健院再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最后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申报。

1、新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作为旁证人的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复印件;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以上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保存。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序号及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区妇幼保健院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经区卫生局审核,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做好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销毁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31日前上交至区妇幼保健院,由区妇幼保健院统一经市妇幼保健院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八、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九、印章管理制度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十、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量、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一、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统计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妇幼保健院汇总后于下一季度10日之前发e-mail至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及区卫生局,纸质报表20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及区卫生局。

二、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十三、奖罚制度 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本制度为服务对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制和滥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填写内容弄虚作假,如违犯,予以以下处理:

1、伪造、倒卖•出生医学证明‣和伪制、滥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2、转让、出借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填写内容弄虚作假者,责任单位扣除本年度相应的目标管理考核得分,责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分别予以罚款500元、400元、300元人民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及管理,根据•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2010‟231号)(以下简称•证明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使用统一的•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以及授权助产机构进行•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签发。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准入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统一刻制,并报市卫生局登记备案;为辖区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领证登记本‣,并将医疗机构名录通报至市妇幼保健所。

各助产机构依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按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要求做好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各助产机构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领证登记本‣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机构要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配臵必要的设备,实行•出生医学证明‣专人管理、专人签发,做到证、章分开保管,出入库登记完整,签发和报废登记制度齐全,账物相符。

二、发放管理

(一)首次签发。各助产机构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第一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机构妇产科(产科)根据新生儿分娩状况填写•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填写完整的•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在新生儿出院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机构要按年度存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合肥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永久保存。

(二)换发。原签发机构按•证明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情形为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原签发单位审核通过后及时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三)补发。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区卫生局或其委托机构按•证明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为新生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补发机构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要求‣严格审核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提供的材料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审核通过后及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三、其他

(一)任何助产机构不得对非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一律打印签发。

(二)•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免费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或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收取其他费用、搭售其他纪念品等。对发现违规收费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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