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论文

2020-03-03 15:39: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要:

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主题,围绕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建立起来,所有准备或者正在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了解其交易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要采取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交易方式,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客体得到了扩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也呈多样化。为适应网络知识产权范围扩大化的要求,必须揭示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之道,以保证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杜绝网络环境下的多种侵权行为。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侵权

1.引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据交换EDI和因特网的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沈培,200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确立权利、保障权利、激励创造的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何正贤,2005)。由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与网络的极大普及,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并逐渐成长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之一,给许多相关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冲突。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以研究,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2.电子商务中产权保护问题

2.1 信息数字化导致的难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作品都是以数字化的模式存在。对一部作品进行单纯的数字化处理,处理过程中没有创造性成分,只是将同一作品用不同的形式呈现而已。按著作权保护的原则,著作权指的是人类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结果,只有自然人才具备这种创造的能力,而数字化通常由机器完成。但是,在网络上传输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同样都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复制、传播和储存都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而使侵权行为非常隐蔽。这种网络传播所造成的短时间复制对著作权、专利权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由于“暂时复制”只是将版权材料存入计算机和网络,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物质媒体上,这就增加了对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事实的判定难度(黄京华,1998)。出现在网上作品很容易被下载,然后以出版发行等方式进行营利。甚至当人们在浏览这些信息时,计算机会自动的进行暂时的复制与储存。这给人造成一种任何作品都可以上传到互联网并可以免费使用的错觉。根据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的规定,将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视为对该作品的复制行为.但是长久以来,传统的复制概念指的是“永久性”的复制。同时,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要把文献资料转换成数据上传到互联网上,须获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同意。但是,由于文献资料的信息量大,所以要求网上传播的每一份文献资料都需要取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并不具有实践的可能性。

2.2域名和商标问题

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 IP 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在 Internet 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 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 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 要。当前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 1997 年 5 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 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 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但同时域名通常又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 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 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 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 2.3电子商务模式的专利保护难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很多在传统市场上难以实现和操作的商业模式大获成功。然而关于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和方法是否适合成为专利,少数企业独占创新的商业模式是否真的对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现行的专利法是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同样适用,目前都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对商业模式进行专利保护的确有利于维护其发明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但是,对商业模式授予专利也存在很多缺点。急剧增长的商业模式专利实际上只是在划分互联网 “领土”,很多并不具有创新性的商业方法只是在网络空间中毫无价值(袁俊,2008)。因为商业模式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检验后才能被证明其实用价值,因此商业模式和方法的专利保护应该以一种不同于其他科技领域的方式进行。另一方面,很多所谓的新颖的商业模式其实质量并不高,如果对商业模式的专利权授予过于简化和宽泛,就会阻碍网络经济的创新。再者,专利申请程序相当复杂,使得这样一个系统的弊大于利。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尤其是在网络企业的初期起步阶段,新的商业模式和方法对于一个网站来说是比较大的资产。如果得不到专利制度的保护,网络经济的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打击。这又是一个电子商务立法的难题。

3.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对策 3.1完善立法

传统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往往不能很好的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因此制定更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特别重要。当务之急是将电子商务活动详细地纳入法律管制范畴,并制定专门性电子商务规范性法规,突出强调电子商务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明确界定非法行为等(王林.王伟军,2001)。英美国等发达国家设立“工业版权”,从而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多领域交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一个较好的方法,能够从法理及实践上解决诸如“工业艺术品”、“域名”、“网络设计”、“电路布图”等对象究竟是属于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还是著作权法律哪个具体单位保护的争论问题。因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各种信息都可以被瞬间复制并以极低的成本广泛传播,所以应明确规定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违法的传播,尽量减少原有法律对新形式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不适用。关于“域名”、“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方法”等到底是属于商标、专利还是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尽量做到详细具体。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成型的国际公约已经制定完成,用来保护国际间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我国也制定了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虽然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的保护电子商务下的知识产权,但是,我们应该相信,随着各种专项法律法规的出台,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保护(李媛,2003)。 3.2加强全球性合作

电子信息的传递非常迅速,而且无形无踪,这就造成了难以取得可靠的电子证据。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可以触及全球每个角落的市场,然而由于全球各地区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完善程度不一,使得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就变得难上加难。在欧美发达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较完善,对未授权的使用者惩罚也较严厉。然而在很多发展中地区,侵权行为非常猖獗,也没有完善的法律进行有效地约束(李卉,2004)。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讲是一个全球性的事业,根据木桶原理,如果有部分国家保护的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就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王林.王伟军,2001)。因此,各国应该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相互交流经验,效仿成功的案例,使得网上传播信息在世界各地都能得到保护。 3.3 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的数据库、运作模式、特有的管理方式等其实都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范畴。但是,不少企业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些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加强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并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建立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来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小型企业可向知识产权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委托其他机构来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特色管理方案(张艳岩,吕辉,2008)。 3.4 加强执法

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了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无法可依”的现象。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授、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追究其与其他人或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电子商务出现的问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调整和修正。通过知识产权的完善立法、加强全球性的合作、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加强执法力度或通过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来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保护策略[ J] .特区经济.2005( 8) .2.袁俊.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探析[J].科技计划与管理.2008,23(5):32-35.3.李冬梅.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当代经济.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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