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申请29条业务流程

2020-03-01 17:31: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29条业务申请计划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二十九条规定所指的业务为:

1.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 2.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 3.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4.有价证券投资

5.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二、申请流程

(一)成立申请小组,组织学习政策并进行分工

(二)外部调研(同行、监管部门),了解申请有关注意事项

(三)申请材料准备(附:申请材料目录)

(四)财务公司内部确认申请材料

(五)申报材料报董事长、召开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授权

(六)非正式递交四川银监局征求意见

(七)修改申请材料

(八)正式递交四川银监局,由其代转银监会

(九)等待批复,其间应加强交流及时了解进展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 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三)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有关业务的决议。

(四) 公司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 拟开办业务的操作规程(金融债券发行操作规程、承销企业债券发行规程、有价证券投资管理办法、金融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

(六) 拟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七)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同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

(一) 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

电子文档报送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信息及附件。基本信息的内容和格式依照银监会下发的客户端程序填写(客户端程序及使用说明可以从银监会官方网站的“行政许可”栏目下下载)。附件应报送以下内容:

1.机构、业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的电子文档,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时报送。 2.董事及高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目录(身份证、护照、职称、毕业证等证书类材料除外)的电子文档。

(二) 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正本一式二份,由下级机构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视情况另增加一至二份。 1.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2.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3.申请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且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并与目录相符。 4.申请书抬头应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权限书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ⅩⅩⅩ银监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ⅩⅩⅩ银监分局”。

5.行政许可事项为下级机构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还应向受理机关单独提交受理申请书,受理申请书抬头应根据受理权限书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ⅩⅩⅩ银监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ⅩⅩⅩ银监分局”,简要说明申请事项。 6.申请材料应在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手机号码、机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等。

五、主要政策依据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6年修订版

2.《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8月7日印发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07年第13号令 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几个时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

1、业务申请条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对29条业务的申请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四)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财务公司获准开办发行债券业务后,申请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五条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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