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

2020-03-03 08:20: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政策依据

指导文件:2011年3月23目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

二、涉及人员

全国126万个事业单位,其中,有3000万名正式职工,900万名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

三、时间表

2011——2015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完成;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四、改革目的

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五、基本方针

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不同社会功能、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事业单位改革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

六、基本思路

按照社会功能,现有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推向市场;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系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通过分类改革,最终“甩掉两头”“(即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留下中间(中坚)”。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中坚),即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织支撑,成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力军,以实现政府公共服务的核心职能。

七、公益分类

留下的“中坚”,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划为两类,即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纯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是由政府出资保障的,不再允许其存在经营性活动。

准公益性类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允许其部分市场配置资源,但不允许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提升改造

“留下中坚”,也不是原封不动地留下,而是要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整体的优化、提升、改造。这其中包括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监督等若干“重塑”项目。这一系列改革,无不是为了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九、福利待遇

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十、转企过渡政策

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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