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伙食管理

2020-03-02 04:00: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二节伙食管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平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五十六条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加强炊事人员的政治学习、军事训练和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

第二百五十七条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本单位1名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1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基层伙食单位每周制订1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单位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六十条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六十一条连队或者其他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值班员领导。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于晚饭时向全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全体人员宣布当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六十二条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六十三条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六十四条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六十五条军官(家属)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确需购买时,应当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二百六十六条旅(团)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部(分)队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积极采取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生产收益,办好军人服务社。

农副业基地应当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管住用好农用土地资源,为部队生活供应提供补助。

第二百六十九条生产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补助生活。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为基层单位所有。

第四节卫生管理

第二百七十条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心理测试;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官兵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第二百七十二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军官、士官通常每年进行1次,义务兵在服役第二年进行1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其退出现役。

第二百七十三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者预防服药。对来自疫区的军人应当及时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治疗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条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机构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七十五条军人应当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积极参加营区卫生和生活环境卫生治理整顿工作。

第二百七十六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

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洁治。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50米内设置厕所、畜圈、粪坑和堆积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二百七十八条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二百七十九条卫生检查,通常班(排)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1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者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第五节军事交通运输管理

第二百八十条部(分)队应当加强军事交通运输管理,周密拟制运输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运输力量,严格组织交通法规教育和运输训练演练,落实车辆、陆(空)军船艇(以下简称船艇)以及军事交通运输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制度,圆满完成运输任务。

第二百八十一条部(分)队组织输送和摩托化机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乘行教育,严密组织人员乘行和装备物资装卸,并加强现场组织和协同配合,确保运输安全有序。

使用国家和地方铁路、水路、航空运力组织人员输送和装备物资运输时,应当在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使用汽车运输力量组织摩托化机动运输时,应当按照规定协调交通战备部门为部(分)队机动提供沿途道路交通保障。

第二百八十二条部(分)队应当按照车辆、船艇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航行)区域合理派遣使用,按照规定组织车辆、船艇的封存、启封、保养和检查,严格管理车船运用凭证和车辆号牌,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统计,准确记载车船的动用、数量、质量和维护保养情况。

第二百八十三条部(分)队应当加强车场、码头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严格落实值班和车场日、码头保养、码头日巡视制度。

编配5台以上车辆并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车场,落实车场管理规定,组织 组织车场勤务。

第六节房地产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和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以及营区文物、林木等房地产的管理,教育部属爱护房地产,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营房、营具、设施设备。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军队单位出租空余房地产,租赁用途应当符合规定,对租赁方和租住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租赁方和租住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部队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必须落实营房、营具、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寿命,确保使用安全。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加强水、电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队正常的用电、用水和取暖,节约使用水、电和燃料。

第二百八十八条部队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清点、登记、交接房地产以及有关档案材料。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经批准的非本单位人员暂时使用的房地产,每年进行1次清理、登记,按照规定收缴有关费用。第十六章装备日常管理

第二百九十条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九十一条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团以上部队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检查、检测、维护、修理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护、会修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九十四条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1次车场、炮场、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日(履带车辆为1日);车场、炮场、机械场日列入部(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军交、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果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车场、炮场、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一)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机动车辆;

(二)维护车场、炮场、机械场设备,整理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务;

(三)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第二百九十五条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九十六条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

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必须科学使用、修理装备,保证主战装备达到规定的储备寿命;

(四)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五)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二百九十八条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辆、火炮、机械数量,按照实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二百九十九条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三百条港口、机场和导弹阵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规定,由军兵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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