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

2020-03-02 23:58: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

中介服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介机构在市场机制运行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当前,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简政放权进程不断加快,范围已扩展到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领域。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可进一步释放简政放权红利,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现状及问题

(一)中介服务量多面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与行政审批事项相伴相生。2016年5月,湖北省公布的《省级暂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为139项。2016年9月,咸宁市公布的《市级暂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为84项,还有诸多正在清理之中。这仅集中在省、市两级,加上国家层面和县级层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总量庞大已成不争的事实。且在行政审批改革中,在部分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总量还处于上升趋势。

(二)中介服务垄断突出。政企不分事企不分导致垄断。某些中介服务机构不是政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就是与政府具有关联的机构,俗称“红顶中介”。这些机构通常承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提供高技术壁垒的专项服务,服务对象往往没有选择的权利和机会。如采矿许可审批涉及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报告;行政审批部门人为干预导致垄断。如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直接或变相规定只能由本地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实行总量控制与总体调剂,实际上不利于通过市场实现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市场需求的自动匹配;市场发展不充分导致垄断。某些中介服务项目,在市级甚至省级行政区通常只有唯一一家或有限几家,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缺乏行业竞争,严重阻碍中介服务市场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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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介服务收费混乱。目前,虽然极少数的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但大部分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并无统一的收费标准,基本上属于混乱收费。不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大部分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多半凭行业惯例或人际关系收费,同一行业,不同单位收费标准相差甚远。存在多种价格恶性竞争,由于提供中介服务收费存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了中介市场上“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无序竞争,有的中介机构在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相互压价;有的采取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

(四)市场监管乏力。监管权分散。目前对中介服务监管主要是综合性监管和专业性监管。综合性监管主要为工商、价格等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其监管覆盖面较宽,监管方式单一,较难有力约束中介机构,监管效果较差,突出表现在价格监管基本落空;专业性监管主要为行业主管部门,在不同领域独立进行专业性监管,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准入、审核等,其监管约束力较强,但集中于事前监管,事后监管薄弱;监管空白越来越大。在监管权分散的基础上,部门监管职责不明,主次不分,推诿扯皮,往往呈现无人监管、无从监管。如机动车检测机构社会化改革后,具有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证就可以从事检测工作,对其经营行为、质量、价格的监督管理,就出现了管理真空,交警部门不再为社会化的机构承担更多监管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只管检测资质、价格主管部门仅对价格行为管理;对违规经营的惩处力度不足。目前对中介机构违规经营的惩处措施力度有限,主要限于警告、罚款等,对中介机构资质与从业人员执业资质的关联性不足。由于信用监管与专业性监管的分离,各监管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部分失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行政惩处。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政企事企不分,公平市场难以形成。一是部分行业的中介机构还没有完全同行政部门脱钩,“红顶中介”数量不少;有的行政部门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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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单位仍在履行本属中介机构的业务,而一些比较特殊的垄断性行业,中介机构借助行政部门的影响承揽业务,不许他人插手。二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有在中介机构兼职的情况;业务人员双重身份,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是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原主管部门在中介机构违规开支、报销费用。三是少数行政部门有些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包括以亲友、家属子女名义投资入股。四是事业单位改革不彻底,一些行政部门特别是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一些行政部门,事业单位虽然有自己的法人,但经营并不独立,只是摇身一变干起了社会中介的行当,受行业主管部门保护,市场竞争不充分,更谈不上公平、公正。政府职能部门下属单位参与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其后果就是竞争不公平或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二)行业协会未普遍建立,行业自律管理不够。咸宁市有中介机构参与到行政审批的行业中,大部分没有行业协会,即使是有行业协会的行业,多数中介机构也不愿意参加有组织的行业协会。其原因,一是相当部分行业协会仅是收会员费,挂个招牌而已;二是部分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组织协调能力差,没有真正发挥行业协会的应有作用;三是部分中介机构认为参与行业协会不自由、受约束,干脆不参加。

(三)法律法规建设缺失,依法治理依据不足。我国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立法严重滞后,国家层面还未出台任何一部对中介机构规范监管的法律法规。由于无法可依,咸宁市对参与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基本上是处于放任自由、监管失控的局面,出现了政府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管不了、催不得的尴尬状况。目前,关于中介机构的设立、运作、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尤其是对中介机构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少,即使有,也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性、操作性,再加上许多新型中介服务业的出现,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监管领域出现了真空,许多中介单位认为自己是“无人管”的,或是主管单位管不到的,进而在开展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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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四)政府职能转变未到位,职能部门监督不力。“放管服”仍然停留在书面上、口头上,落实力度不够,往往放的多、管的少。当前对中介机构的准入,取消资质多,“宽进”做得很好,“严管”远远不够。许多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放开资质后,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更没有手段监管了,所以就 “放任自流”。如价格评估机构,过去都要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国家政策放开后,不需要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资质考试了,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进行价格评估工作。但是价格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等各方面的管理,普遍没有行政职能部门监管,出现了“真空”。

三、对策建议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标志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进入了更深、更广的新阶段,为改革指明了方向,确立了路线图。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出现的“中梗阻”问题,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已经刻不容缓。

(一)放宽市场准入培育市场主体。以“市场导向、宽进严管”原则,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在不影响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允许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中介服务领域,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打破行业垄断与区域壁垒,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通过划定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加大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建立健全开放的市场准入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培育发展统一市场,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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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中介机构彻底脱钩。要深入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治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对于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行业系统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改制,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对于中介服务机构打着政府的旗号,强制服务、垄断经营、高收费的违规违法案件,以及政府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相互勾结、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严肃查处,追责到底。

(三)建立清单管理制度。一是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由编办、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对区域内参与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编制保留类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推进目录化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性质与类别、设置依据、收费标准等。二是明确政策界限。依法依规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重新核定保留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垄断性质明显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市场成熟度较高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是督促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督促各中介机构明码标价,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的检查监督和执法力度,对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和范围;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相互压价;采取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行为严厉查处和加重处罚。

(四)强化行业管理自律。一是要分行业制定出台中介服务执业行为规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制定执业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示,完善中介机构自律机制。二是引导建立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完善协会管理办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协调等职能。三是加强中介组织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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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建设。建立中介组织执业诚信奖励和违规处罚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建立统一“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应统筹各部门资源信息,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政府信息、市场参与者、市场动态等信息纳入平台。探索在平台中搭载“中介服务信用管理”、“中介服务在线投诉”等功能,将中介服务评价信息、信用记录和违规从业处理结果及时向公众公布。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专业机构建设管理该平台,平台不向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一是健全监管规则。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制度建设,针对中介服务特点制定统

一、权威、系统的监管规则。健全完善全省性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全省中介服务网上公示、运行和监督。二是建立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分段监管责任制,实行不同阶段的无缝衔接,确保监管不留“死角”和盲区。工商、价格、质监、商务、食品安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联动执法,真正把所担负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担当起来。加强协调联系,适时沟通反馈信息,防止不负责任或相互推诿。三是鼓励社会参与监督。人人遵守行业规则,讲求信用,对不良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设立相应的投诉举报电话,意见箱监督卡,方便群众,从而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群众广泛参加的监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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