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6:09: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五保对象医疗救助初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依据三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三府办发〔2006〕1号)。
二、申请条件
必须是五保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的。
三、申报材料
(一)《三台县农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
(二)《三台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
(三)《三台县农村医疗救助调查笔录》。
(四)住院发票复印件。
(五)加盖有“三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印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凭据》。
(六)出院病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
(七)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三台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住院发票复印件、加盖有“三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印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 偿凭据》、出院病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如实填写《三台县农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申请人在填写《三台县农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并按规定将有关证明材料全部提供后,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村民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在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张榜公布,在群众无异议后,即在《三台县农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上签具意见,连同被救助人的全部证明材料、调查笔录等一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初审:镇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张榜公布,在群众无异议后,即在《三台县农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然后连同有关材料和票据全部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对镇乡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批准享受农村医疗救助金的应当在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注销印章。对未批准享受农村医疗救助金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并退回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发放资金:各镇(乡)收到县民政局转来的补助资金后,根据返回的《三台县农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的审批情况,及时将救助金兑现给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并出院后的3个月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医疗终结并出院3个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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