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8:19: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 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禁止核准建设 30 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五、禁止 9 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 动。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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