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规定

2020-03-03 00:01: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加强井下放炮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矿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消除火工品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岱河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长:李金泉

李同华 副组长:王

刘名李

员:刘

张传江

闫守春

管亭凯

付纯报

靳贺东

张维春

徐保义

赵卫国

赵先锐

王钦彦

二、火工品电子信息管理、火工品计划审批及运送、发放管理规定

(一)火工品电子信息管理

1、我矿火工品的采购由通风区安排专人负责,根据矿生产计划需求,提前三天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向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火工品管理科发送《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

2、火工品到矿后,火工品电子信息发放员立即用手持机进行“入库”操作,操作完毕后填写《岱河矿火工品接收单》。

3、火工品到药库后,当班库管员负责立即拆箱,收集“箱条码”、“盒条码”放入专用袋中,当天交给火工品电子信息发放员。

4、火工品电子信息发放员负责用“手持机”进行“拆箱”和“发放”工作。

5、火工品电子信息发放员每月1日、10日、20日到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火工品管理科进行“上报”和“上报确认”工作。

6、火工品的“拆箱”、“发放”、“上报”须在10日内完成。

(二)火工品交接护送

1、火工品入矿后,放炮队负责通知武保科、经管科、安监处到现场保卫,清点验收,并签字确认,直至火工品入井后方可离开现场。

2、火工品经相关单位验收确认和火工品电子信息发放员按规定使用手持机 1 进行验收、清点、上报后,由火工品运送人员在安监人员监护下装车入井。

3、火工品入井后,监护人员及时跟井下运输区调度员联系,运输区调度员立即派专车送往药库,不得在井底车场停留,如途中阻车影响正常运行时,应立即安排处理。

4、火工品入库时,下药工和库管员必须当面点清火工品数量,办好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

(三)药库及火工品发放管理规定

1、药库必须24小时安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药库。有关人员需进库检查时,库管员要向区队值班汇报,区队值班人员同意后由库管员陪同方可进入,进入药库要登记,严禁带矿灯入库,否则库管员有权拒绝入库。

2、药库的管理,严格按《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齐足够的安全消防设施。

3、所有进库雷管必须导通、编号后方可发放,雷管导通必须满足生产需要,不合格的雷管或未编号的雷管不准出库。

4、所有退库雷管必须入盒加锁,再次领用必须重新导通。

5、发放时间(早班:3:30—7:00;中班11:30—15:00;夜班19:30—23:00,过时不发,影响生产责任自负)。

6、发放规定:火工品领用必须使用专用背包,按计划和规定的时间整箱不拆封发放,炸药箱皮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否则每少交1个箱皮罚款20元,无理取闹者交由武保科处理。

7、放炮员领取雷管时,应根据放炮计划领取,必须有放炮手册、专用雷管盒、雷管包和本人私章。

8、库管员要把当班领取、消耗、退库及库存火工品情况制成报表,交通风区长或分管区长审核。

(四)计划审批

1、采掘区队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计划当天领取炸药量,计划数量由当日区值班签字,放炮队值班根据使用数量和上班结存数量审批计划,每次领药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圆班的使用药量。

2、炸药由使用单位负责安排专人运送,中途不得停留,不得乱扔乱放,不 2 得把炸药放在无人看管地点,否则按“三违”论处。

3、运送炸药人员把炸药运至采掘工作面药箱前,由班长、运药工和放炮员当面点清、验收,并在计划单上签字确认。如发现无计划单或帐物不符,班长应及时安排查找,停止放炮,并向调度所汇报。

4、当班领取的炸药没有及时运到工作地点、经过验收确认,不准装炮。影响生产责任自负。

5、炸药验收后,放炮员要及时入箱加锁。

6、放炮员领取雷管后要放在专用雷管盒、雷管包内,随身携带并立即离开药库,步行至工作地点,不得在药库门前或中途停留。

三、放炮现场管理

(一)放炮警戒

1、采掘工作面爆破必须配齐反光警戒网、警戒牌、警戒绳,警戒人必须穿反光警戒服,否则不准放炮。

2、爆破警戒人必须由班长依据措施要求亲自指派,警戒人必须亲自在放炮手册上签字。

3、警戒人在没有接到班队长撤除放炮警戒命令时,不准离开警戒点和放人进入警戒区域,否则造成后果,视情节轻重,直接追究班队长和警戒人的责任。

4、特殊地段爆破(如巷道贯通、拨门、过老硐、腰巷等)需要多处安设爆破警戒的,每处警戒点都要配齐反光警戒网、警戒牌、警戒绳,警戒人、联络人必须在放炮手册上签字,否则不准放炮。

5、采掘工作面实行放炮器、钥匙分离管理,放炮员随身携带保管放炮器,采掘班队长负责随身携带保管放炮钥匙。每次放炮前班队长都要对放炮地点顶板、支架、工程质量完好及警戒人员的安设进行确认无误后,方可在规定的放炮地点将钥匙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

6、放炮员接到班长放炮命令后,发出放炮信号开始放炮。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放炮器钥匙交还班长保管,如发现放炮员在不放炮时手中有放炮器钥匙,将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7、采煤工作面爆破警戒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理论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爆破警戒资格证后方可执行爆破警戒任务。

8、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上部警戒必须由班长亲自担任,工作面下部警戒必须由两名取得爆破警戒资格证人员担任。

9、掘进放炮警戒必须由班长担任,警戒网、警戒牌、警戒绳和放炮语音报警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放炮前挪到警戒线位置,发现不到位,不准放炮,否则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二)放炮通用部分

1、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种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坚持自装、自联、自放,禁止他人代替操作。采掘单位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运送黄泥、炸药。

2、放炮员必须带齐放炮工具,并持证上岗,严格穿化纤衣服。

3、装配引药要根据炮眼数量和使用量,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炮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按照工作流程进行装炮,底部炮眼必须使用阻燃彩带,装好炮后,必须把剩余雷管送到药箱加锁保存,严禁放在工作地点无人看管。

4、放炮员下井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5、放炮时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换牌制度,专用“三牌”每缺一牌,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6、采煤面风巷的净化水幕由生产单位负责开、关,放炮喷雾不齐全或不合格的,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7、放炮员必须坚持“十不装、十不放”,按爆破图表装药放炮,现场不符合放炮规定的,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放炮员因按章作业、坚持原则不给放炮而招致打骂,肇事者按严重“三违”论处。

8、采掘班组长必须对当班实际消耗炸药、雷管数量进行核实后签字,认真负责,凡出现与验收不符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班长和放炮员的责任。

9、严禁私自撬炸药箱,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10、采掘单位的机制黄泥必须放在风巷,装药时由生产单位运送到工作面或迎头,炮眼充填的机制炮泥和水炮泥应符合规定。

11、放炮前,采掘单位正副班长必须有一人同放炮员一起进行炮前安全确认,确定符合放炮要求,二人同时向调度所汇报后方可放炮。

12、放炮工作完成后,班长和放炮员一道对放炮地点认真进行验炮,发现瞎炮、拉炮要及时按规定处理。验炮结束后,班长要在放炮手册上签字,并与 4 放炮员同时向调度所汇报当班放炮工作结束。不汇报罚班长和放炮员各100元。

13、放炮工作完成后,放炮员必须经班长签字同意,并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反调、交接班。

(三)采煤工作面放炮管理

1、班长或打眼工要同放炮员一道装炮,具体操作由放炮员一人进行。班长或打眼工不在场,放炮员不准装炮。当班装好的炮必须当班放完,如当班不能放完,班长、放炮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把本班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2、采煤工作面必须分组间隔装药,每组装药不得超过18个炮,条件好的可一次放完,但一炮只能放一组,若条件差的要留煤垛,宽度不小于2米,要及时挂梁,并要控制一次放炮长度。

3、打眼与装药间距不得小于15米,否则罚放炮员100元。

4、装好炮眼的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并塞入炮眼内。采用毫秒爆破时,放几炮联几炮,不准提前联好。

5、工作面缺料、未补液和没回料放炮,罚班长和放炮员各100元。

6、30°以下中厚煤层,放炮大线不得小于30米;工作面有夹矸、天然焦和上、下部都有自由面的煤垛放炮,大线不得小于50米,放炮大线不够长罚放炮员100元。

(四)掘进工作面放炮

1、不准边打眼、边装药,否则放炮员和打眼工各罚100元,强令放炮员装药罚班长200元。

2、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不准一次装药分组起爆,否则罚放炮员100元。

3、大线长度:直峒煤巷安全距离100米,警戒距离100米,90°弯峒安全距离70米,转弯前和后不到10米,再延长10米,警戒距离90米;直峒岩巷、半煤岩和天然焦巷安全距离120米,警戒距离120米,90°弯峒安全距离90米,转弯前和后不到10米,再延长10米,警戒距离100米,不按规定铺设罚放炮员100元。

4、中顶锚杆不打齐,前探梁不到迎头岩壁,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否则罚班长和放炮员各100元。

5、扒矸机后方不准放炮,因特殊原则需要放炮要有专门补充措施,方可放 5 炮,否则罚放炮员100元。

6、无论巷道断面大小,都必须做到清底验炮,大断面巷道不能做到清底验炮的,当班要把矸子向后扒进行验炮,否则,放炮员要及时汇报矿调度所,由矿追查处理。

7、高瓦斯掘进头放炮必须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四、其它

1、所有入井人员在井下拾到雷管,必须在井下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拾到雷管地点、雷管编号等),汇报后直接交药库或放炮员,每发按20元奖励,严禁任何人把捡到的火工品私自带上井,凡私自携带火工品上井者一律开除留用,并与单位第一责任者挂钩处罚。

2、凡在地面捡到的因残爆、拉炮、已使用过的雷管,要及时交放炮队统一处理,每发按20元奖励,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接收,对捡到火工品不交或私存、乱放、乱接收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单位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3、以上两项奖励费用由通风区负担,调度所考核。

4、药库内外的照明线路及电器设备由运输区负责日常维修管理,通风区负责支付所需材料费用。

5、药库的绝缘道运输区要定期更换检查,每月上旬要测试药库的杂散电流,数据要书面报矿总工程师。

6、药库门口及通道严禁存放矿车及其它杂物,因特殊情况需暂时存放的矿车,必须在八小时之内处理完毕并报调度所,否则影响火工品进库,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7、矿火工品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对井下采掘工作面、药库和地面更衣室、单身宿舍等地点进行火工品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与质量标准化挂钩奖罚,季度无放炮事故、无火工品丢失,奖励叁万元,由总工程师负责奖励在此项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对偷盗炸药、雷管的处理

1、凡偷盗和私带火工品者,视情节轻重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或交司法部门处理。

2、因责任心不强,在储存、运送和使用中发生炸药雷管丢失、被盗,及时 6 查获尚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3、井下任何人严禁掐取雷管脚线或掩埋火工品。

4、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也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发现井下火工品爆破器材丢失或被盗时,现场必须停止作业进行查找,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同时报调度所追查处理。

5、凡未列入本规定的其它偷盗行为,按矿规定处理,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惩处。

6、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和矿有关规定编制,下发后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文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7、本规定由矿安监处负责检查督办。

岱 河 煤 矿

2008.4.6 7

关于火工品及放炮管理的通知

火工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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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库、放炮工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09版

火工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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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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