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银行合作协议

2020-03-03 20:12: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个人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东营市市政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培养和发展东营市个人贷款购房市场,向广大市民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约定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作的贷款担保种类主要为个人购房贷款,其他贷款担保类型可视市场发展另行补充。

第二条对经甲方审查符合个人购房担保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若申请人同意采用此种担保方式,甲方则通知申请人向乙方提出担保申请,乙方同意为其担保并出具《东营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证书》后,甲方即可同其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贷款额度及期限应与《东营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证书》相同并不超出甲方设定的上限。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东营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证书》内所载明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及因借款人原因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时,甲方应即时催收逾期贷款并通知乙方。通知方式以乙方收到甲方送达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或借款合

同履行期内最后两个月中的任何一个月不还款(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在借款到期后15天内不还款),在收到甲方《催收贷款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还清借款人在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余额。

第六条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甲方贷款债权落空的,甲方要求乙方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同意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监护人;

3、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承担债务。如继承

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同意代为还款,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不得拒绝,并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遇国家利率调整,无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因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为进一步提高担保资信,乙方承诺在出具任何一个《东营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证书》之前,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抵押物,并办理有关合法的登记手续。如果甲方放弃对乙方的担保追索,乙方应将抵押权转让给甲方。

第九条每笔贷款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保证期间的延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债务清偿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还清贷款证明。

第十条担保期间,乙方发生机构变更、撤消或其他足以影响保

证能力的变故,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项下全部担保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乙方做出撤消决定的机构承担。如甲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由乙方或做出撤消决定的机构提供为甲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保证各自出具的各类书面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乙方每月向甲方书面通报担保中心对外担保的情况。

第十三条乙方应在甲方开立结算帐户,并正常办理结算业务,乙方在甲方存放的担保保证金应专户储存,并按建住房(2000)第108号文规定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帐户,办理担保业务的额度不能超过担保保证金的30倍,如有突破,乙方应及时补充担保保证金存款。

第十四条乙方承诺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担保,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并存入不低于其担保贷款存量的三十分之一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的数额可随贷款存量的增减而增减,保证金户余额不得低于壹拾万元,与存量相当的保证金甲方予以冻结,但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代被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事由时,甲方有权自乙方保证金帐户扣收贷款。

第十五条本协议执行期内,任何一方要更改协议内容,须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修改;如不能达成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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