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罚管理办法

2020-03-03 05:45: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湘辰州„2015‟18号

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的决定》的通知

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各直属生产单位,各部室、中心: 根据2015年5月8日公司董事会文件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关于修订的决定》变更为《关于修订的决定》。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8日

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罚管理

办法(试行)

(经2015年1月 20日公司第三届三次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奖励是对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行为的一种激励;处罚是对违反公司纪律、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等消极行为和严重后果的一种惩戒。对员工进行奖励与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奖罚有据;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实事求是,奖罚适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员工,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规定。其他用工主体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员工奖励分为颁发一次性奖金、通报表扬、授予优秀员工、优秀科技工作者、生产(工作)标兵、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晋级、晋升、董事长嘉奖等。

第六条

符合奖励的条件为:

(一)

岗位履职

1.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2.立足本职,刻苦钻研专业技术,创新与推广先进操作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成绩显著的;

3.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司财产安全方面表现突出的;

4.参加公司选送的市级以上劳动、技能、业务等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

生产经营

1.超额、高标准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 2.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效果明显的; 3.提高技术经济指标成效显著的; 4.在成本管控方面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 5.在重大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

安全环保

1.在安全环保工作中消除重大隐患,制止严重违章,避免或防止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的;

2.消除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效果明显的;

3.创新安全环保管理与安全环保技术方面效果明显的。

(四)

科技创新

1.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与研究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的;

2.小改小革,优化工艺,技术上有进步的; 3.在知识产权的取得、运用、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

(五)

其他

1.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保护公众财产及人身安全,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或扩大,使公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2.遵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维护社会公德方面事迹突出的;

3.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 4.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颁发一次性奖金、通报表扬、董事长嘉奖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推荐材料,报公司研究决定;

(二)申报优秀员工、优秀科技工作者、生产(工作)标兵、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推荐材料,报公司研究决定,原则上一年一次;

(三)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上级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公司审定推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授予;

(四)员工工资晋级,指专业技术和操作技术岗位人员在原等级工资上破格晋升,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推荐材料,报公司研究决定;

(五)员工职务晋升,由单位提交书面推荐材料,操作岗位晋升到管理岗位、一般管理人员晋升到主管岗位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晋升为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研究决定。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

员工处罚分为经济处罚(下浮工资、罚款、赔偿损失)、警告、记过、降级、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经济处罚:

(一)迟到、早退、班中违规用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每次罚款100元,月累计3次者,下浮当月本人工资20%;

(二)工作时间打架斗殴,情节轻微的,下浮当月本人工资20%,如斗殴双方致伤,其不能上班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三)旷工一天,扣除2个工作日的工资;员工上班干私活、睡岗、串岗、不服从临时性工作安排,当班按旷工处理;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的报到期限未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五)不能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每次罚款100元;

(六)发现违章现象不予制止的,每次罚款200元;

(七)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视情形给予200-500元的处罚;

(八)私拿公物,情节轻微的,除追回公物外,并按公物价值的10%进行罚款;公物无法追回的,按公物价值的2倍进行赔偿;因私拿公物导致设备报废或使原材料失去原有价值,进而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按原有设备和原材料价值的50%进行赔偿;

(九)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培训外来人员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因工作失误、指挥不当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据事故分析会结论给予处罚或赔偿;

(十一)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情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事故分析会结论,直接经济损失在0.2万元以下的,全额赔偿; 7

直接经济损失在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按0.2-0.4万元赔偿。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下浮当月本人工资30%:

(一)迟到、早退、班中违规用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月累计达4次以上的;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或消极怠工的;

(三)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价值在0.2万元以下的;

(四)违反档案管理规定,致使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情节轻微的;

(五)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延时申报的;

(六)发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或整改的;

(七)在生产工作场所、办公区域无理取闹、酗酒闹事,或唆使他人闹事,情节轻微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处罚情节轻微的;

(九)强占公有住房的;

(十)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操作失误、生产技术管理差错或设计差错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

(十一)违反生产调度指令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

(十二)违反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秘密文件,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

(十四)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人身、设备、环境污染事故以及矿产资源损失、金属流失,情节轻微的;

(十五)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十款至第十五款中,所称“情节轻微”是指依据事故分析会结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按0.4-0.8万元赔偿。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罚,并下浮当月本人工资50%: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前、班中饮酒、松石下作业、超高超宽采矿、破坏安全环保防护装臵;

(二)连续旷工4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9天;

(三)发现安全环保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或整改,导致事故发生且情节较轻的;

(四)在生产工作场所、办公区域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情节较轻的;

(五)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价值在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的;

(六)违反档案管理规定,致使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情节较轻的;

(七)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期货交易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擅自披露或泄露发行、交易内幕信息,情节较轻的;

(八)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传播、散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损害公司形象,情节较轻的;

(九)违规信访,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单位恶意投诉举报的;

(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处罚情节较轻的;

(十一)警告期限内出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十二)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操作失误、生产技术管理差错或设计差错,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

(十三)违反生产调度指令,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

(十四)违反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

(十五)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秘密文件,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

(十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人身、设备、环境污染事故以及矿产资源损失、金属流失,情节较轻的;

(十七)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中,所称“情节较轻”是指依据事故分析会结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0.8-1.2万元赔偿。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降级或降职处罚:

(一)业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生产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晰不完全的;

(二)业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管理中达不到现场指导规定次数或跑面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三)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用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价值在0.5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处罚情节较重的;

(五)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操作失误、生产技术管理差错、设计差错,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重的;

(七)违反生产调度指令,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重的;

(八)违反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重的;

(九)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秘密文件,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重的;

(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人身、设备、环境污染事故以及矿产资源损失、金属流失,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重的;

(十一)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六款至第十一款中,所称“情节较重”是指依据事故分析会结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1.2-1.6万元赔偿。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免职处罚: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工亡事故,或连续3个月内发生同类型工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二)连续发生无序排放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用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价值在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四)中层管理人员班前、班中饮酒或进行赌博活动的;

(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处罚情节较重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操作失误、生产技术管理差错、设计差错,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重的;

(七)违反生产调度指令,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重的;

(八)违反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重的;

(九)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秘密文件,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重的;

(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人身、设备、环境污染事故以及矿产资源损失、金属流失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重的;

(十一)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六款至第十款中,所称“情节较重”是指依据事故分析会结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1.6-2.0万元赔偿。

第十四条

员工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无法进行降级(职)、免职处罚的,按记过、降级(职)处罚,经济赔偿按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相关条款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为主组织聚众罢工、游行、上访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员工队伍稳定的;

(二)盗窃公司矿石、矿产品(含半成品、中间产品),不论价值多少,经查属实的;

(三)盗窃公司物资、工业器材、设备、工具及他人款物或为盗窃犯罪人员销赃,情节严重的;

(四)依据《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记分考核规定(暂行)》考核分值达到100分的;

(五)盗用、伪造、涂改公司印信、文件、证件的;

(六)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培训外来人员,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七)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传播、散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损害公司形象,情节严重并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因私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

(九)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后从事高危作业、斜井搭飞车、打残眼及违反危爆品、“重控部位”管理规定;

(十一)破坏安全防护装臵、环保设备设施导致事故发生,情节严重的;

(十二)连续发生无序排放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情节严重的;

(十三)发现安全环保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或整改,导致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十四)违反档案管理规定,致使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情节严重的;

(十五)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期货交易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擅自披露或泄露发行、交易内幕信息,情节严重并受到证监部门查处的;

(十六)未经公司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或提供设计、安装、技术指导等服务,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七)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公司以外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或谋取服务费用的;

(十八)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十九)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操作失误、生产技术管理差错、设计差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十)违反生产调度指令,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十一)违反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秘密文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重大商誉损失的;

(二十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人身、设备、环境污染事故以及矿产资源损失、金属流失,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十四)记过期限内又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罚情形的;

(二十五)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十六)其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十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处罚程序:

(一)经济处罚由员工所在单位执行,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扣款余额应保证员工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当月扣款不足部分在次月工资中扣除;

(二)受到警告、记过、降级处罚的,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报公司研究决定并行文;

(三)受到降职、免职处罚的,由相关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主管级人员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研究决定并行文;

(四)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后行文。

第十七条

警告处罚期限为6个月,记过、降级、降职、免职处罚期限为1年,记过期限内又出现本办法第十条处罚情形的,处罚期限延长6个月,处罚期限内不得参与评先、晋级和晋升。 员工在处罚期限内表现突出的,经公司研究,可减免处罚期限。

第十八条

对员工进行处罚,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完备,处罚材料应向员工本人公开。

第十九条

员工受到处罚后,如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级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罚决定前,仍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人工资指:计时人员为岗薪工资、计件人员为上年度月缴费工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员工奖励与处罚资料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职能部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因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公司另行制定。公司其它管理制度涉及员工奖罚内容的,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第三届三次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罚管理办法(试行)》(湘辰州„2014‟8号)同时废止。

员工奖罚

员工奖罚

投标奖罚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奖罚管理办法

员工奖罚制度

员工奖罚制度

员工奖罚条例

员工奖罚制度

员工奖罚制度

员工奖罚制度

《员工奖罚管理办法.doc》
员工奖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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