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

2020-03-03 05:05: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

张彦丽 王峰

(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失地农民大量涌现。他们“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处于贫困的边缘。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本文分析了当前失地农民就业状况和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因素,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 城市化 就业 社会保障

Research on the Employment of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Zhang YanliWang Feng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 school of law, Shandong Busine and Technical CollegeyantaiShandong ,264005 )

Abstract: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a large number of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are emerging.They are on the brink of poverty by no land, no jobs and no minimal security.The employment is the ke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At first I analyze of the current employment status of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and factors of influencing their employment.Then I put forward several suggestions to promote the employment of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Key words: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urbanization; employment; social security.

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实际上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这种职业的依托,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去土地,不仅意味着农民失去生活来源,而且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其收入主要来源的职业。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催生出一个急剧膨胀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但由于我国征地制度不完善,补偿标准过低,加之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致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不得不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造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局面,成为城市化浪潮中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目前征地时安置就业的仅有2.7%(参见表1)。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又过低。与此同时,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具有强烈的就业意愿。由数据显示,河北迁安、高碑店市的失地农户有80%以上反映就业困难,山西省有55.6%的失地农户迫切希望有就业机会。[1]可见,失业是失地农民普遍面临的最大问题。“民以食为本,以业为基”,因此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最佳途径。

一、当前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

1、失地农民无业状况较为严重。据有关调查表明,全国不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与其他群体相比较,其失业率都比较高。2003年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显示:征地时安置就业的有2.7%;外出务工占24.8%;经营

二、三产业的有27.3%;从事农业生产的有25.2%;赋闲在家的占20%。而这部分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耕地已经由征地前的平均每人1.13亩减少到征地后的平均每人0.36亩(参见表2)。这人均0.36亩的耕地已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他们实际处于隐性失业状态。可以说,赋闲在家或继续从事农业的45.2%的失地农民实际上也处于无业状态。

作者简介:张彦丽(1978-),女,黑龙江牡丹江人,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师,社会保障专业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学,E-mail:yanlizh6565@yahoo.com.cn。

2、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就业渠道少、就业缺乏稳定性。

首先,失地农民的就业不充分现象比较普遍。不充分就业是指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劳动年龄段男子和妇女不能充分得到有报酬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的就业水平。不充分就业不同于失业,不是完全失去工作岗位,而是劳动力利用在数量或质量上的不饱满,是劳动力资源利用不充分的表现。我国在1995年确定了不充分就业的统计定义:不充分就业是指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20小时,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人员。可以说赋闲在家的劳动力中的失地农民基本都符合这三个条件。浙江省统计局在2003年作的一项调查表明: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户,基本赋闲在家的富余劳动力比例更大,占调查户全部富余劳动力的68.5%。

其次,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少、就业缺乏稳定性,就业转失业的比例过高。经分析,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较少,大致可以划分以下两类:一是通过“招工安置”或“自谋职业”在本地企业务工,开店经商或在当地从事个体经营。这种工作表面上看似稳定,但是一方面这类具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勇气、技能与资金支持的失地农民数量比较少;另一方面,这些农民有的会随着企业转制、技术进步以及企业用工制度的市场化,由于自身缺乏知识技能而面临下岗与失业;二是外出做建筑工人、跑运输、搞装修、干零活、摆地摊、装卸等短期的临时性的工作。这类工作是大部分失地农民选择的就业方式,但是很显然这种方式很容易由于受季节性或者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使其就业不充分或者直接造成失业。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调查,在全省历年征地已得到就业安置的42.94万人中,到2003年底处于失业状态的人数为24.46万人,占征地时已得到就业安置人数的56.96%。另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课题组统计,杭州市江干区历年征用土地招工安置4916人(只占应招工安置人员的72.67%),目前已有80%下

[2]岗回村。失地农民的回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3、失地农民就业责任分担不合理。

在占地与解决就业的相互关系上,内在要求是谁占用土地谁就应承担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就业问题。而现在占用土地的情况是既有国家占地,也有地方占地;既有本村建设占地,也有外来企业占地。农民为支援国家和地方建设,为外来企业的发展失去了土地,却没有一方承担农民就业问题的责任。各级政府的忽视、外来企业的漠视,土地被征用之后留给地方的是大批就业无门的农民和由此引发的上访事件,这也是在征地谈判过程中未能重视对即将失去土地的农民今后就业问题的结果之一。

4、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下降。

2003年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农户的年人均纯收入在耕地被占用前平均为2765元,耕地被占用后为2739元。虽然下降的比例仅为1%。但是,其中年人均纯收入下降的农户占到总数的46%之多。[3]可见,失去土地使接近五成的农户的家庭收入受到影响。而且大部分农户随着城市化搬进楼房之后,水费、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燃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固定支出接踵而来。加之,土地被征用前农民家庭食品消费如粮、菜主要依靠自己种植,而现在需要从市场购入,这样一来食品消费的增加也导致了失地农民的固定消费支出。尤其对于征地后收入降低的农民,消费支出的增加可谓是“雪上加霜”。

5、失地农民对目前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的满意度较低,尤其不满就业安置工作。

造成目前失地农民对目前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普遍不满的原因有很多: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滞后、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缺陷、征地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和违规行为、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到位、补偿费用分配机制不规范,以及征地后安置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等。而不满意农民主要是找不到工作、年龄较大和收入减少的那部分。这些表面上看是农民失地后收入减少以及对年老后的生活产生后顾之忧。然而隐藏在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没有解决。农民失去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生产资料——土地后,却不能和城市人一样获得就业机会(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没有就业就没有稳定的收入支撑他们未来的生活,极易使他们陷入贫困。

二、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因素分析

1、土地征用过程过快过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交通、能源等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全面铺开与完善,以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由于每次征地过程都可谓“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人数多、拆迁面积大”,从而造成土地征用过程过快过急,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被忽视。同时征地拆迁的仓促进行也使失地农民即没有思想准备,也没有再就业的知识技能与资金的储备,从而无法应对突如其来的就业压力,由此频频引发大批农民失业和征地拆迁矛盾与纠纷。征地拆迁速度过快造成大量失地农民一时无法就业,他们在同一时间囤积在同一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这样即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转,也增加了就业的难度。致使有些地区甚至两到三年内也无法消化这些滞留多年的待业失地农民。这种情况在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和人多地少的较发达地区尤为突出。以北京市为例,位于北京市三环路与四环路内外的第一道绿化隔离带,启动于2000年,2003年基本建成,绿化总面积102.3平方公里,涉及6个区,26个乡镇,91个行政村,339个自然村和3个农场,总人口88.5万。这项工程涉及的征地范围之大,人数之多,时间之短,前所未有。据统计,目前丰台区共有1.8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其中10404人是因为绿化隔离带建设造成的。截止到2003年上半年,朝阳区绿化隔离带地区80个村仅因绿化就导致13191人失业。

[4]

2、现行征地安置方式单一,法定安置途径存在缺陷。

现行《土地法实施条例》规定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施对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安置:用地单位的就业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业安置和发放安置补助费给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的货币安置。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这三种安置方式都存在缺陷和问题。

第一种是传统的“以土地换就业” 的安置方式。即由用地单位一方负责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然而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深入,劳动用工制度也已完全市场化,传统模式下被安置就业的失地农民往往会由于年龄偏大或缺乏技能而在企业转制过程中面临下岗和失业,从而造成就业不稳定或隐性失业状态。

第二种是由失地农民所在乡村集体负责安置就业的方式。即把征地款付给当地乡村组织,让其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他们往往通过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但是由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明晰,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和技术人才缺乏,融资困难,信息不畅,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败多胜少,导致大批失地农民就业转失业比例高。

第三种方式是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货币补偿,这也是目前被采取的最多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以福州市2000年安置征地农民为例,货币化安置比例高达82%。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统计,1999

[5]年至今,全省因征地农转非427395人,采取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311955人,比例高达72.99%。上述两

种就业安置方式操作耗时久难度大,所以操作简单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受到了政府各级机构和用地企业的青睐。但是对失地农民采取货币化安置,只能解决他们的近忧,却难以化解远虑,尤其是对于就业难度大,养老和医疗风险迫在眉睫的大龄失地农民而言。更何况,一次性货币补偿金直接发到失地农民手中可能因他们只注重眼前利益或使用不当而坐吃山空。重庆市农调队的问卷调查表明,超过半数的失地农民将领到的土地安置补偿费用来补贴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而真正将这笔钱用来发展和投资从事个体

经营的只占一成。

目前我国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然而进一步剖析发现,我国现行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也有待商榷。

首先,这种计算方法没有考虑土地被征用后,由于使用用途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增值价值。特别是当土地被用于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以及生产企业等经营性建设项目,土地附加值的飙升带给用地单位巨大的收益。有资料显示集体土地经过行政划拨和市场批租所产生的价值增值中,被征地收益方地方政府占有20-30%,开发商占有40-50%,村级组织占有25-30%,而分配到个人的补偿金仅占5%-10%。

[6]而失去这些土地的农民不但得不到这部分增值收益,就连货币补偿的部分在实际发放过程中,也要受到各级政府巧立名目提留发展基金或收取各种税费等的层层盘剥,最后发放到农民手中的已寥寥无几。

其次,目前的补偿标准偏低。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西部地区的一些城市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将1.8万元全额缴费让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

平均年龄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当地近郊现行最低生活

[7]保障费180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500元的水平。可见,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确实偏低。

3、失地农民择业观念落后、就业技能缺乏,就业培训跟不上,造成就业竞争力弱。

受传统思想影响,失地农民择业观念落后,尤其年龄较大者对土地有着血浓于水般的深厚感情。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使他们养成了保守、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观念,不愿意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不愿意改变过去的生活方式。因而不能适应征地后的诸多变化,不能面向市场主动出击。即使就业,也不愿意远离家乡,到陌生或者艰苦的地方创业,造成在就业竞争中的失利。

此外,失地农民文化水平低、技能缺乏,培训跟不上以及地理条件和信息沟通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使其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目前在我国4.8亿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37.3%,初中文化程度占50.2%,高中文化程度占9.7%,中专文化程度占2.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6%。1约4.2亿近九成农村劳动力只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加之目前我国尚缺乏对农民的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造成就业培训跟不上。不仅制约了我国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和技术的快速推广,也影响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进程。而且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6000万农民中却大部分是30岁以上的人,其中相当一部分又由于年龄较大、身体不好,缺乏相应的就业技能,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而很难找到工作。

4、城镇吸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高校的不断扩招,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激增以及新增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给我国就业带来沉重压力。就业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严峻挑战和亟待解决的主要难题。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失地农民涌入城镇,这给原本已经形势严峻的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带来巨大的压力。有资料显示,近十年我国已产生失地农民近3400

[8]万人,而且每年还将以260万人的速度保持增长。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经济出现大的起落,是2006年政府工作的重点任务。将“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是2006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之一。控制经济总量,提高经济质量,国家的诸多的经济政策在促进就业的同时,也在制约着城镇吸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从而影响失地农民在城镇的再就业。

三、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源于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征地安置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建设滞后以及失地农民自身就业技能缺乏和择业观念落后。因此,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关键还要从完善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着手。然后结合征地制度的改革、补偿安置工作的完善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全方位地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首先,应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保障失地农民权益不流失。

第一,政府应提前做好土地使用规划,加强征地的行政审批工作,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将未来5到10年内待开发的土地资源进行分类,然后综合考虑未来使用用途做出规划,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同时将土地使用规划公之于众,使农民对自己未来的失地状态有个准确地预知和准备。不至于造成因征地过程过快过急使农民仓促进失业的尴尬境地。并且在征地审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征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与经济持续发展和两个率先的要求相符合,防止耕地被不合理开发。

第二,应建立农业用地综合估价体系。综合考虑被征用土地的自然条件、区位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将这些指标量化后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然后根据农用地等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农地价格评估体系。这样可以避免土地的低价出让以及因此带来的不良竞争和国家与集体的经济损失。

第三,适当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建立土地补偿标准增长机制。以农地估价结果为基础,以被征用前土地的地上作物价值和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参照,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并根据国民经济与物价指数的增长状况,适时提高补偿标准,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第四,探索多种安置方式的同时,将就业安置作为重点,保障农民失地后获得相应的就业机会。除1 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2005年11月15日在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主办的以“培养新农民,服务新农村”为主题的“农民教育创新与发展论坛”上的发言。

一次性货币补偿外,各地积极探索“就业安置”、“留地安置”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等多种安置方式与配套措施。各种方式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都有各自独特的作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就业安置。为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各地政府应将农民的就业安置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在土地出让、招商引资时,将就业安置作为征地的前提条件。本着“谁征地谁安置,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吸纳适龄失地农民就业。除此之外,城市化后形成的新社区,社区服务业就业空间大,可招纳失地农民作为保洁工、保安员等参与社区服务与管理。

第五,公开征地过程,建立群众监督机制,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乡、镇、村必须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村务公开,使被征地农民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征地的各项费用按时全额到位发放。政府有关部门应对补偿安置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真正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查处结合。同时,应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项征地制度落到实处。

其次,加强文化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转变其就业观念,提高失地农民自身就业能力。培训要坚持“面向市场、突出重点、因人而异、提高质量”的方针,推动“市场引导就业、培训促进就业”机制的形成。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通过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内容,提高劳动力供求的匹配度。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例如江浙等地开展的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例如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例如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二是开展多层次的培训。结合失地农民的年龄、文化水平、性别、求职意愿等不同特点,侧重于文化知识、农科知识、经营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创业培训等不同方面的培训,更好地为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同时,开展教育与宣传,帮助失地农民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增强就业信心,转变择业观念,改变被动的就业态度为主动出击参与市场竞争,寻找就业岗位的积极的就业态度。

再次,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按照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减免政策和个人自主创业信贷政策,提供就业扶持,促进其就业。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建立失地农民档案,定期组织适龄失地农民到劳务市场进场交流,或及时掌握用工需求,引导企业优先录用失地农民。同时,加强与各类职业中介组织的联系,拓宽分流安置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为失地农民免费提供求职登记、择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安置等一系列服务。

最后,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逐步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借鉴南京等地的成功经验,提留部分土地出让金,由政府主导,财政兜底,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失地农民根据自身要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具体的参保档次。在充分考虑失地农民未来养老和生活问题的同时,针对各个年龄段人员目前生活、就业等状况,给予不同生活补助费,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还要不失时机地逐步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农调队:中国农村经济调研报告—2004[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79-81.[2] 游 钧:2005年中国就业报告—统筹城乡就业[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63-75.

[3] 同[1].

[4] 同[2].

[5] 同[2].

[6]中国社科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2004~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J], 管理世界,2005(1):17-25.

[7]张亚 郑予捷 潘渝棱,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探讨[J],南方农村.2005(3):10-13.

[8]杜 伟.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J].财经科学.2004(02):91-94.

张彦丽 工作单位: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通信地址: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264005。

联系电话:135735641

21、13105223789; yanlizh6565@yahoo.com.cn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分析

浅谈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与对策

就业问题研究

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几点建议

开发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经验材料

关于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调研报告

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

医学生就业问题研究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研究

《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doc》
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