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语言——法院旁听感想

2020-03-02 05:01: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律师的语言——法院旁听感想

这篇感想我打算先把在庭审上的律师言行记录下来,最后在说说这次庭审的感想,案子是一起刑事案子。

首先是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审判长,可以开庭了。

审判长:原被告及代理人都来了嘛,那么现在就开庭审理本案。你们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在我院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里面告知,现在就不重复了。这次案子由本人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你们对本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意见,申不申请回避?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那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进行陈述。

(注:原被告及法官的话都省略,以下重点记录的是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的话。)

原告代理人:请允许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发表陈述。相信审判长早已阅读了我们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在这里我就不再重复宣读。我仅结合一下本案的事实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乔文榜老人虽然60多岁了,但仍然老当益壮。在退休后,他主动加入了小区的治安联防队,曾经多次发现并制止了小偷的违反行为,得到了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是一位有正义感、道德高尚的“常青树”。但2008年2月26日,他在平谷区青龙综合农贸市场买菜时,却因为市场方的保安玩忽职守,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被一小偷活活的打死。乔大爷的去世,使社会少了一个尽责的丈夫、慈祥的父亲、一个勇于见义勇为的公民。而这一切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却因为青龙综合农贸市场的不作为而变成了残酷的现实!为了告慰已逝的老人,维护社会的良知,我们恳请法官大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让老人在九泉之下能够安息!

被告代理人:我们对乔文榜的死深表同情,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的死纯粹是由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我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者已经配备了保安,且在案发后及时通知了派出所,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审判长:恩,上周五我已经安排你们进行了证据交换,根据当时的交换结果,你们双方对原告方出示的户口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以及被告提供的北京麒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病理解剖报告均无异议,本庭亦予以认证。由于原告方的证人廖正荣在证据交换那天没来且已在举证期限内向院递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本庭现在对其进行质证。原告方,你的证人廖正荣现在来没?

(省略审判长的对证人的质询)

审判长:现在原告方向证人发问嘛。

原代:证人廖正荣,你和乔文榜是什么关系?

证人:乔文榜是我的顾客,经常到我那里来买肉。

原代:2008年2月26日发生的事情你清楚吗?你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

证人:当时乔大爷到我那来买牛头肉,那个小贼宋建权就跑过来偷他的东西。乔大爷发现了,就喊着让他把东西还来,他不干,还对乔大爷拳打脚踢,一直打到门外头去了。我当时害怕乔大爷放在我摊子上的东西着拿,就没有跟出去,哪知道他就被打死了。

原代:那你的意思是说你早就见过宋建权了?

证人:他经常出现在我们市场里头。

原代:案发当时市场里头有没有保安出来制止?

证人:没有,平时就经常没得人,当时又是吃午饭,就更没人了。

原代:那你过多久才知道乔文榜出事了的?

证人:过了大概10分钟,我听到有人说出人命了,我才跑出去看了的。

原代:那当时你有没有看到保安或者市场方面的管理人员出现?

证人:没有看到。

原代:审判长,我发问完了。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向证人发问。

被代:证人,乔文榜和小偷在市场内发生打斗的时间有多长?

证人:大概有2分钟吧。

被代:那就是时间很短嘛。那你是否亲眼看见乔文榜在市场里面被打死?

证人:那小偷把乔大爷一直打到门外头去了,肯定是他打死的。

被代:那就是没有亲眼看到嘛。你跑出去看的时候乔文榜周围人多不多?

证人:很多人围到了一起。

被代:当时局面是不是很混乱?

证人:有点。

被代:那既然当时人很多,局面又比较混乱,你是不是有可能没注意到市场里的管理人员?

证人:当时他们本来就没有在场嘛。

被代:当时局面那么混乱,仅仅是你一个人没有看见市场管理人员在场,你就可以断定他们当时不在场了吗?

证人:„„他们本来就不在,我只是讲我看到的。

被代:审判长,我的发问完了。

(省略原被告对话)

原代: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们认为,被告应当对乔文榜的死亡承担责任,其理由有三点。第一点:乔文榜进入市场购物,与市场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而市场作为一种营利的社会机构,它在向市场内的摊主收取管理费的同时,亦应承担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安全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场应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保安,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第二点:青龙综合农贸市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保安人员。他们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最终导致了乔文榜在人身受到伤害而无人制止,被加害人殴打致死。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此规定,则被告应承担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害结果,然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

被代: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我认为我方并没有构成违约,不应对乔文榜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其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我们作为市场管理者,所负的义务是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而不是也不可能确保杜绝侵害的行为;

二、乔文榜的死亡完全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我们市场方已经配备了合格的保安,并且在案发后积极报案,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乔文榜自身也患有严重的冠心病,是死亡的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原代:本案中,市场方在案发时没有保安上前制止,根本就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代:我们的人员之所以没有到场是因为事情发生的太突然,时间太短,我们根本来不及到场。但是案发后,我们积极的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原代:审判长,被告方如果不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违也责任。

被代:我刚刚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当时案件发生的太突然,我们不可能有办法制止损害的发生„„审判长:你们双方的意见本庭已经了解了,既然双方没有什么新的观点,那现在我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有本庭合议之后作出判决,现在休庭!

以上是我这次旁听自己进行的记录,从原被告代理律师的对话中,可以看出语言是律师最重要的“兵器”,律师当然必须具备高超的语言运用能力,不仅要能“妙手著文章”,还必须得“能说会道”。律师的“兵器”也有高下之分,体现着律师不同的职业素养与“战斗力”其一,“能说得出来”。是律师要敢于

把心中所想说出来,要敢于面对权势,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见表达出来,不能因为私心,因为畏惧权势不敢把说自己应该说的话,不敢行使自己应尽的职责,这也是对律师能力与职业道德起码的要求。其二,“能说的清楚”。能说清楚的前提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证据、法理及法律依据有一个准确、清晰、全面地认识,在此基础上用准确、简洁的语言把您的意见表达出来,让别人能听得清,听得懂,这是对律师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其三,“能说的精彩”。律师要善于驾驭和运用语言,要做到令人折服,使人印象深刻,精彩的语言往往最能展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说的精彩”是一名律师举止、能力、修养的综合体现,但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能说”往往是一个中性贬义词。处于“高位”的人本能不喜欢听到“地位”过多的言论,即使是精彩的言论,有时也不一定能起到好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 其四,“能说的得体”。律师应懂得如何说服别人,懂得在对于不同 对象不同的表达方式和分寸,懂得在不同场合表达尺度和态度。律师“能说会道”的最高境界应该是“不说”。律师通过证据的展示,法条的规定,法理的阐释,无需多语,即可使受众在其引导下自然而然的形成律师所希望他们形成的“内心确信”。因为这种确信不是律师“说服”的,而是自己一步步主动形成的,所以更具说服力,“无言”的境界需要很高的法律修养,深厚的内功,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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