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20-03-02 10:18: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板桥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2010年12月1日板桥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委员4人。其中妇女委员一人,妇女委员单独设岗,专职专选。

二、本次选举采取“自荐直选”方式进行。本村选举日为2010年12月23日,具体开始投票时间为上午6:30时,投票截止时间为中午12:00时整,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主持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各群团组织代表等8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参加村委会成员职位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及时补足。村选举工作人员自荐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位竞选的,其工作人员身份自行终止。选举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履行选举工作职责本人提出要求的,或者选举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选举工作人员因其他情形导致不足的,所缺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在村民代表、党员中及时补足。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通过推选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四、选民登记。凡年满18周岁户籍在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都有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与社员登记同步进行,选民即为本村社员),《选民证》在投票时现场发放,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列入选民登记的对象有:(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到村任职一年以上(以文件任职时间为准)的大学生“村官”。

已在其他村登记的选民,不得再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 精神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和时间计算,以本村选举日为准。即为1992年12月23日24时前出生的,选民出生的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五、对外出的选民,应由近亲属相互告知。因失去联系在选举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视作为自动放弃选举权。

六、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具体按投票站公布选名名单。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乡选举工作指导组提出,乡选举工作指导组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七、自荐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选民资格的本村村民;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2 论的忠实实践者;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4、工作认真负责,有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正;

5、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

6、懂得市场经济、会经营管理,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自荐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罚未满3年的;

4、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

出现不符合规定的自荐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八、凡是自荐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民,应在《村选举办法》公告之日起至选举日十日前携带“竞职报告”书,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党委对自荐人根据任职条件进行初审,市人大、纪检监察、组织部、民政、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审,通过审查的自荐人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符合竞职条件的人组织自荐人签订《竞职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竞选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一式四份,分别由乡、村及本人保管一份,另一份用于张贴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竞职承诺规定:

1、严格遵守村选举办法的各项规定;

2、自愿接受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和任职条件联审制度,若不符合村选举办法参选规定的,主动退出竞选;若当选,接受当选无效的决定。

3、竞选期间做到不侮辱、诽谤和攻击他人,不威胁、恫吓其他选民,不做违规和不切实际的承诺。

4、不搞分发钱物,请客送礼等任何形式的拉票贿选行为。

5、不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若发现配偶及其他亲属朋友等有干扰选民意愿的行为,本人及时予以制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承诺规定,村干部在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去现任职务:

1.本人身体状况不佳,连续6个月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不接受党组织的领导、不履行党组织的决定,不履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

3.不认真完成村两委班子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4.因违法违纪行为被纪检、司法机关查处的; 5.违规决策、违规管理造成村集体经济较大损失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半年内累计四次不参加村党组织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村两委联席会议的;

7.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集体承包款(或法定税款)以及不履行其他村民(或公民)应尽义务的;

8.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诫勉,在诫勉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 9.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 10.其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九、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五日前按姓氏笔画为序,公告自荐人名单和自荐职位,自荐人中鼓励妇女代表参加。

十、选民根据本人的意愿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职数,分别选举主任和委员。在选票的下方印上自荐人的姓名和自荐职务,供选民选举时参考。自荐人中妇女代表在选票上单项排列,选举妇女委员一名。每张选票上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在规定时间内投票的有效,超过时间不参加投票而又未委托他人投票的视作自动放弃。每一选民不得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位。

十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各一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验票人、唱票人和专职代写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自荐的选民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和专职代写人。投票结束后,公开唱票和计票。

十二、主任和委员的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进行。

十三、本届选举采用按自然村设投票站的投票方式,不设流动票箱。投票按自然村设9个投票站(孟坞里、大板地-支青坞、罗塘里、伏虎山-罗村、上板桥、下板桥、外珠西、罗家头-明塘坞、张家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站分别设立秘密写票处和选票秘密代写处。集中唱票计票地点在天恒机械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9个投票站的具体投票地点和选举工作人员具体分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决定。

十四、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赡

5 养关系的亲属。委托投票应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按照委托登记领取委托人的《选民证》领票、投票。

十五、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委托专职代写人代写。代写人员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十六、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某一自荐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本村规定,为提高当选率,对未能当选主任的主任票可以下加委员票,计入委员票得票数。

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十七、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十八、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收回的选票,于当日集中在天恒机械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公开唱票和计票。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并由监票人、计票人、验票人、唱票人进行记录、签字,报乡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十九、当选不足三人或者主任都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

6 有候选人的另行选举。候选人按差额的原则以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时和已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代表的,应将初选中得票多的妇女代表单项排列作为候选人差额参加竞选。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在选举投票日第2天举行。

另行选举时,候选人自愿放弃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或者候选人被取消资格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数多少的顺序依次补足。如出现只有一名候选人时,因没有其他选民参加选举的,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十、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时的程序相同,按原定选举日登记确认的选民继续有效,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选民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在他姓名下面的符号栏内画一个“Ο”,如不同意选票上的某一候选人,就在他姓名下面的符号栏内画一个“×”;如果要另选其他选民的,可在候选人后面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他姓名下面的符号栏内画一个“Ο”。

二十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公告,须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二十

二、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选举中如遇本办法以外情况,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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