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董事管理

2020-03-03 17:05: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明

确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关系,切实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董事、监事”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时,由

公司提名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

人员。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

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

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或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

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能力;

(四)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

它条件。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外派董事、监事:

(一)存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 人员;

(三)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 员;

(四)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 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确定,报董事

长批准并签发委派文件。

第七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须与公司签订《外派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书》。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留存保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变更外派董事、监事:

(一)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呈;

(二)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变动;

(三)外派董事、监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外派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

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认为其不

能胜任相关职务的;

(六)出现其他事项可能影响外派董事、监事正常履职的。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依法行使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相关权利;

(二)有权参与公司对派驻公司相关政策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计划、聘免派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有权从派驻公司获取薪酬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有权保留其在公司的原有职务或职务级别;

(五)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维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

(二)出席派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照公司指示

行使董事、监事表决权,依据公司授权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相关会议文件。

派驻董事、监事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时,应

提前就表决事项向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详细报告,由总裁办公会做出书

面授权决定,重大事项还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行使表决权,必要

时还应征求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派驻董事、监事应严格按照上述

授权决定行使表决权;

(三)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本人的履职情

况(述职报告),如遇派驻公司经营情况出现异常,或发生其他重大、紧

急事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进行报告;

(四)公司管理层要求外派董事、监事对其所任职公司的有关事实、

信息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做出回复,并

配合公司的检查、调查;

(五)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完成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考核、年审等 工作;

(六)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上报其所在派驻公司相关材料的,应保

证其上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二)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三)除经公司董事会或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遵守公司及派驻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

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七)公司管理层要求或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监督、考核。具体考

核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

以及公司相关规定,违反外派董事、监事义务,擅离职守,致使公司利

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外派董

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

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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