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不合格召回制度

2020-03-03 21:36: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邯郸县商务局

生猪屠宰企业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是凡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必须是经免疫带有耳标标志的生猪,县外购进的生猪必须持当地县级以上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生猪进场必须经驻场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待宰栏。

二是屠宰的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检疫检验人员在猪肉胴体上盖检验日期、检验合格的褐色印章,排骨上盖屠宰场印章,票证齐全方可出场,实现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三是生猪宰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猪肉产品,在驻场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行肉品检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由当班检疫检验人员负责登记落实无害化处理情况,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

四是如造成猪肉产品质量问题而流入市场销售的,由屠宰企业负责召回,并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给予消费者经济补偿,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8年3月10日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与处理制度

关于不合格药品召回处理报告

食品召回制度

药品召回制度

药品召回制度

《屠宰不合格召回制度.doc》
屠宰不合格召回制度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