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召回制度范文

2022-11-23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

一、超市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通报或者自行检查出的问题食品,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单独存放等有效措施,以避免和减轻危害。

二、对已经售出的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须及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负责将不合格食品召回。

三、对需要销毁的不合格食品,超市应将不合格食品单独存放,就地封存,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等处理。

四、超市应对停止销售、召回、销毁不合格食品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理档案。

推荐第2篇:药品召回制度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与处置流程

为加强医院药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减少或避免药害事件的发生,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基本概念

1、药品召回: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2、安全隐患: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因素。

3、有下列情况发生的为必须召回的药品: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共的质量部合格药品,包括假药、劣药或因存在安全隐患而责令召回的药品。

(2)生产商、供应商主动要求召回的药品。 (3)调剂、发放错误的药品。 (4)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被污染的药品。

(5)使用过程中发生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

(6)已过期失效的药品。

二、药品召回与处置程序

1、药剂科负责医院药品召回具体工作。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2、根据不同的情况与召回分级,科学设计相应的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1)发现假、劣药品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召回,妥善保存所有原始记录,对假、劣药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2)发现调剂错误时,立即追回调剂错误的药品,依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相关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对调剂错误,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医院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或收到药品召回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购、销售和使用所涉问题药品,各病区、各药房的药品退回药库,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做好下架封存、登记报告工作。

4、各调剂室负责人指定专人通过查找处方、病历等方式找到用药患者,通知其停止用药,办理退药手续,并登记召回药品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所有原始记录。

5、已召回的药品集中封存,退药处方需单独保存,每月将召回药品信息和处方集中上报医务处。

6、药库负责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药适宜。

7、确定为不良反应的按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及时上报。

8、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药品召回、销毁等相关工作。做好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沟通工作。

9、在召回工作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存档备查。仔细分析假、劣药品和调剂错误等药品召回事件的发生原因,加强环节管理,及时修订相关制度,保障用药安全。

推荐第3篇:药品召回制度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加强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药品召回,是指上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销售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协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安全隐患药品主要包括:研发缺陷或生产不当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且该药品尚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假药或劣药。但确认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已实施药品召回的,应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医疗机构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召回通知后,应当协助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生产、经营企业制定的召回计划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四条 本医疗机构因患者投诉等市场流通药品质量信息或药品养护质量信息收集中,发现销售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通知药品经营、生产企业,并向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油田卫生处报告。

第五条 本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第六条本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销售明细单、投诉记录、养护记录等。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责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某药品过程中,要求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的,本医疗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主动联系已经发出的药品,力争在第一时间将该批次的药品全部召回。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推荐第4篇:食品厂机修制度

机修部管理制度

1.上班与下班

1.1 员工上下班一律实行刷卡考勤制度。所有人员必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打卡;忘记打卡及打错卡者,需填写《忘记打卡者证明书》,由机修组长及相关人员签字有效。

1.2 倡导员工在上班时间5分钟之前到达工作现场,进行工作准备。 1.3 下班后,无工作任务者不得在工作区逗留。

2.迟到与早退

2.1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内到岗者,为迟到。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迟到时,由责任部门做出书面报告,交到人事部门处理。

2.2 未到下班时间15分钟内提前离岗者,为早退。 2.3 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

3.旷工

无故迟到、早退及擅离职守超过15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员工连续两天无故旷工,则视为主动离职;当月旷工累计三次视为主动离职。旷工一次扣100元。 4.加班

机修组加班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经组长以及相关管理人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临时安排加班的,须在加班工作完成后补填《加班工时证明单》,并由组长和相关部门签字证明。

5.请假办理流程

5.1 员工因疾病或其他无法抗拒的原因缺勤时,必须提前将原因和时间填入规定的《请假单》,通过组长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组长,并在事后补交《请假单》;如事先未提出请假,而在事后补交《请假单》的一律无效。

5.2 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患病或受伤,请假时间在2天及以上时,需提交医院的诊断书。

5.3 请假时间在2天(含)以内,由组长审批有效;请假3天以上需最终由工厂最高管理者审批有效。

6.离职管理

6.1员工因各种原因需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前30日填写《离职申请书》,交组长确认,离职期限到时由工厂最高管理者审批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6.2 离职时员工需对本职工作进行交接。

6.3 离职时员工需交还公司内领用的物品,否则以成本价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7.工作纪律

7.1上班时间严禁睡岗、脱岗、串岗、空岗违者每次扣2分;

7.2 发现上班时间玩游戏、干私活、网络聊天等与工作岗位内容无关的行为,每次扣1分。

7.3 服从安排,令行禁止;严格执行单位及班长下达的维修指令。

7.4工作时间,长时(大于0.5小时)离开本岗位要向上级直接领导汇报去向,否则按脱岗处理。

7.5 接到报修电话后应做好记录,并由组长统一安排人员去现场。到达现场后应通知车间生产人员,按“维修和生产工作范围的分工方案”进行。

7.6维修后与车间使用人员进行联合试机、投用,经试机、投用无问题后双方在维修联络单上签字认可,否则扣1分。

7.7维修完毕后,所有废旧物品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7.8由于维修不认真或维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影响生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罚,并扣2分。

7.9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排除,设备带病运行未及时处理及上报的,扣维修责任人1分。

7.10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禁止长流水、长明灯、无人风扇等,每发现一处扣1分。

8.环境卫生

8.1 维修过程中保持工作现场的环境卫生,进入车间前应穿戴好衣服、鞋套、帽子等工作用服,如有违反每次扣1分。

8.2做到文明维修,修理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一次达不到要求扣1分。

8.3保持机修房内外、操作室、库房等机修部所属范围内的环境整洁、卫生,所有物品定置管理;工作台、柜子内外物品及资料应定位摆放整齐;工具箱内工具摆放整齐、清洁无杂物;卫生检查部合格的每次扣1分。 9.交接班管理

9.1 出现需交接维修的工作时,应详细交代交接事项;因交接不清,延误设备维修,造成生产装置停产的,交班、接班人各扣10分,情况严重的按实际损失定额进行惩罚。

10.安全管理

10.1不准酒后上班,更不可班中饮酒。

10.2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不准许上岗。

10.3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佩戴安全帽等劳保、防护用品。工作期间不得穿高跟鞋、拖鞋、钉子鞋、裙子。

10.4岗位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范围。10.5班组人员班前不许喝酒,酒后不许上岗。发现酒后上岗的,劝其离岗,并按旷工对待。酒后上岗工作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造成的结果轻重扣分,并纳入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造成重大事故的交公司处理。

10.6值班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维修工艺,每发现违章操作一次扣1分,事故重大的据情处理。

10.7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维修工艺,杜绝违章操作,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10.8所有当班人员严格按公司制定的维修工作程序进行工作,及时完成各生产单位通知的维修任务和车间安排的临时性任务。维修工作中,严禁盲目私自调整生产装置的在用设备,保证装置和人身安全。

11.工具管理

11.1合理使用工具。工具的使用应按工艺要求,在工具强度、性能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确保工具使用寿命。

11.2车间要定期抽查工具丢失情况,丢失工具安原价格50%进行赔偿。11.3正常磨损工具车间将根据公司规定进行以旧换新。 11.4公用工具由副班负责管理。 11.5各班组负责管理本班组工具。

推荐第5篇:食品厂人员培训制度

人员培训制度

1.培训目的:对从事对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所受培训人员能满足有关工作的规定要求。

2.培训的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销售人员。3.培训方式:

a) 岗位培训:分上岗培训和上岗后培训,采取师傅带徒弟、岗位练兵、技术讲座等方式进行;

b) 课堂培训:采取请进来(请专家),请出去(去专业定点培训)及参加各科专业学习班。

4.培训计划:不定期组织全公司职工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培训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审校批准实行。 5.培训内容:

a) 对管理人员:管理知识、基本工艺,基本专业知识及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

b) 对技术人员:技术水平、技能与管理知识的培训; c) 对操作人员:完成任务所需要技能、卫生知识及正确使用设备和安全生产的培训。

d) 对销售人员:了解基本工艺,基本专业知识及公司产品特点的培训。

3——6

推荐第6篇: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单位

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

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

度。

本制度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有

关的产品。

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

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

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

品。

(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

法产品;

(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

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四)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

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

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

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

并整改。

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推荐第7篇: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已确定为不合格的批次的产品在交付后,能够安全、及时的召回;防止不安全食品的扩散,所采取产品召回措施。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已确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在交付后,对产品实施召回控制措施。

3、职责

1)经理授权质检部负责启动召回程序,负责执行召回,负责以下事宜: a) 做好产品销售记录。

b) 保持与客户的联系,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将已确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在交付后,按销售记录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c) 参与各部门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评审,查找不合格原因。

d) 在获得不合格产品需召回的信息后,要立即对该批次的产品留样,还要判断相邻批次产品是否留样进行复查,已证实是否不合格及其不合格原因。

e) 根据不合格原因查清归属,通知责任部门;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f) 根据不合格原因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监督检查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2)加工车间作为产品召回控制程序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召回产品的处理。

4、工作程序

4.1当产品出现以下不合格情况之一时,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1) 产品可能导致一般性的健康危害。 2) 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健康危害,但存在质量、规格、品质等缺陷。 3) 产品不符合新规定时。

4)当产品经政府部门抽检发现不安全被责令召回时。 4.2 启动召回时通知相关方:

1) 质检部负责报告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和农业部门关于产品召回计划详情,包括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产品销售区域、召回原因及相关危害;并由其负责通报产品召回后的产品评审结果和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2) 质检部负责通知顾客、消费者、承运者和仓储方,并负责产品召回的解释工作和召回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4.3召回措施实施步骤 1)对已确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迅速调查清楚已交付数量和去向并按通知相关方程序进行实施。

2)质检部对产品进行追溯,监督检查回收产品的有效性,查清数量及标示情况,防止不合格产品遗漏。

3)根据调查情况,由质检部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在召回不合格产品时,要确保所有不合格产品及时识别并迅速清理出市场。

4)对已召回产品和库存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要求立即进行分别抽样检验,已证实是否不合格及其不合格的原因。 5)由质检部负责召集各个相关部门进行不合格原因的分析,根据检验结果和现场考察评估不合格因素,最后综合分析做出不合格产品评审结果。

6)根据不合格产品评审结果通知责任部门立即分析原因,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

4.4召回产品及库存相关产品的处理程序:

1)质检部根据不合格产品评审结果对召回产品做出处理方案。并按《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处理,方案有如下几种:

a) 销毁 b) 重新返工 2)处置方案的实施

a) 对使用的原材料或辅助材料造成的不合格,作销毁处理。 b) 对产品已变质的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理。 c) 对因粘贴标签不规范及净含量等出现的不安全食品,应由车间进行返工,经检验员重新检验,使其达到要求后方可出厂。

3)生产部门根据被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该批产品进行妥善处理。 4.5销售部门应保持与顾客的联系,及时收集国内外新规定和要求,分析顾客的满意和投诉的信息,并做好记录。

4.6质检部对责任部门的纠正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对结果进行验证,并做好《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必要时对管理体系及相关文件做出修改和验证。

4.7销售部门根据车间处置结果既质检部验证结果向顾客提供答复。

4.8质检部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内容包括:

1)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

2)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 3)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5 相关文件

《不合格品管理办法》 6 相关记录

《不安全食品销毁记录》 《产品返工记录》

《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理报告》 《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 《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记录》

推荐第8篇: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为有效召回已交付给顾客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产品,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本厂生产的已经交付给顾客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包括:

2.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2.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3职责

3.1质管科

3.1.1负责收集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产品的信息来源包括: A)各个与质量有关的部门通过内部的控制程序,自己发现; B)顾客的信息反馈及投诉; C)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 D)政府部门发布的召回要求。

各个部门收集到的有关的召回产品的信息都要在第一时间传到质管科。

3.1.2质管科负责制定不安全产品的召回计划,负责协助召回计划的实施,并负责产品召回后的跟踪监督。

3.2总经理批准召回计划的实施。3.3供销科负责实施召回计划。

3.4生产车间负责对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理。4定义描述

产品召回:产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5 召回

5.1获知本厂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质量管理科要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危害调查、评估报告。

5.2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质量管理科应当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5.3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5.3.1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5.3.2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5.3.3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5.4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车间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销售科不到继续销售不安全食品。

5.5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5.5公司需要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质量管理科写出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批准,通过媒体发出警示公告,并在《产品召回计划》表头注明“紧急召回”。

5.6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公司质检科制定《产品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5.6.1召回产品

——拟召回产品的名称、批次、生产日期及代码; ——拟召回产品的数量; ——产品召回的原因; ——召回的等级;

——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产品召回的起始日期及预计产品召回的结束日期 ----召回实施组织、联系方式 5.6.2召回措施

----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召回的预期效果; 5.7总经理批准后,将《产品召回计划》立即转交供销科,并要求马上实施。

5.8产品召回计划的实施

5.8.1供销科接到《产品召回计划》后,立即通过已有的联络方式(如电话、传真、E-mail等),通知所有相关的销售商和消费者,并告知关于产品召回的具体情况,并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

5.8.2 执行召回计划时应确保:

——每一个有可能被同种危害影响的顾客都能得到产品召回的具体信息;

——从计划开始实施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相关销售商和消费者的通知工作; ——产品召回要彻底。

5.8.3供销科将召回计划执行的情况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通过内部沟通使所有与召回产品有关的员工可以得到相关信息。

5.9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向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6召回评估与监督

6.1公司总经理召集供销、质管、生产、办公室有关人员对召回情况进行总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评估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继续组织进行召回。

6.2 质量管理科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对召回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7召回产品的处理

生产科根据召回产品的具体情况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生产科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8召回记录

供销科负责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9接受监督要求

9.1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9.2经总经理批准,质量管理科负责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报告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9.3公司各部门要配合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9.4本厂开展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推荐第9篇: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要求

①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②对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③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④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召回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一、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企业应主动召回,并通过县、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企业主动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四、质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五、检测中心对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跟踪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报食品办纳入召回目录

太仔食品有限公司 2012-9-6

推荐第10篇:屠宰不合格召回制度

邯郸县商务局

生猪屠宰企业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是凡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必须是经免疫带有耳标标志的生猪,县外购进的生猪必须持当地县级以上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生猪进场必须经驻场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待宰栏。

二是屠宰的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检疫检验人员在猪肉胴体上盖检验日期、检验合格的褐色印章,排骨上盖屠宰场印章,票证齐全方可出场,实现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三是生猪宰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猪肉产品,在驻场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行肉品检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由当班检疫检验人员负责登记落实无害化处理情况,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

四是如造成猪肉产品质量问题而流入市场销售的,由屠宰企业负责召回,并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给予消费者经济补偿,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8年3月10日

第11篇: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重庆市武隆仙女天然色素有限责任公司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产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产品;

(二)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休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

(三)含有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产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本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

本公司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和重庆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公司积极争取和寻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市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产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本公司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县级质监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产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产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八条

本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产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产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

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

本公司判定产品是属于不安全产品,应当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条

产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产品用原辅料、添加非产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产品当作产品;

(三)产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产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一条

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产品引发的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产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二条

本公司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县质监部门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公司接到通知后未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产品的,应及时通过县质监部门报告市级质监部门,经过其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对产品的安全危害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四条

本公司的生产部和销售部应积极配合重庆市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产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市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可主动申请市级质监部门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产品的,本公司必须立即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七条

根据产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产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信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第三章

产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十八条

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的,本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产品。

第十九条

本公司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条

本公司必须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有关信息,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并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提交的产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四)产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产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如公司对召回计划有变更,必须在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及时送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对变更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出通知;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度产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通过市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产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本公司必须立即修改再行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送县质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必须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必须在产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属责令召回的,必须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出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公司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将审查结论;通知本公司如属责令召回的,由市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必须及时对不安全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产品,必须及时予以销毁。

公司还须对召回产品的后续处理作出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县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或举报,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出口产品的召回管理,必须遵循规定程序上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产品召回,是指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改正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1、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2、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

3、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4、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违法产品;

6、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 1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五、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六、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13篇: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目的

使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时、快速、完全的召回,避免或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启动及审批。

2、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产品召回的总体策划与监督。

3、质量科负责食品安全危害的评估;仓库负责召回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

1、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标识不全、不明。

(4)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外包装不合格、外观不合格、感官质量不合格等。

2、召回,是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3、当获知公司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当地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时,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有必要可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的技术检测。(1)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B、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C、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D、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2)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A、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B、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C、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D、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应汇报总经理,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五、食品召回的实施

1、食品召回由总经理启动,由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实施。

2、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总经理宣布实施召回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1

3、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通知生产部门停止生产,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确定召回方式,由总经理批准后,通知仓库、销售公司实施召回。召回方式有:

(1)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公司应将受影响产品全部收回。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 (3)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出换货或退货处理。

5、销售公司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

6、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

7、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六、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

1、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各相关方反馈回来的反馈单,确认所需召回的产品是否全部处于隔离状态。

2、如未全部收回需召回产品,则根据危害风险程度通过媒介如报告、布告、新闻等形式通知消费者,详细说明危害类型,迅速收回产品,并明确召回数量。

3、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对已进行隔离的产品组织再次评估,根据危害等级、运输成本和货物价值等确定处置方案。

(1)对于一般不合格产品,如外观质量不合格、感官质量、理化指标不合格采取补救措施。

(2)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

4、处置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开具《召回/隔离产品处理通知单》,下达至各相关方,由各相关方对召回/隔离的产品进行处理。

5、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召回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与跟踪。

6、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预防方案,有关部门进行整改,防止此类问题的再发生。

7、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第14篇: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CMCBZ-ZAG08

一、目的

为了使发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得到及时的处理,确保给客户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已发出产品出现不合格时,需要进行召回的相关工作。

三、职责 1.市场中心

已发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负责与客户、公司内部进行沟通处理。 2.研发中心、注塑制造中心/生产制造中心

负责对不合格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

四、工作程序

1.客户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认为未达到双方共同确定的标准,并将存在的质量问题向我司反馈时,市场中心应将相关质量情况了解清楚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研发中心、注塑制造中心/制造中心。

2.研发中心在产品的后续检验中,如发现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且部分产品已发给客户(客户还不知情),经分析认为对客户影响较大时,研发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中心。

3.能够到客户现场的,应及时到客户现场与客户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沟通。如不能到客户现场,市场中心应以其它方式与客户沟通,设法得到不合格的样品,同时对我司所留样品进行检验,以便分析查找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与客户沟通协商处理。

4.产品确未达到双方确定的标准,给客户造成了明显的影响,经公司同意召回的,市场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我司将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召回,并确认我司召回产品的具体时间和方法。

5.产品召回后,由研发中心组织生产、技术、检验、设备等有关人员查

1 看产品,共同分析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跟踪验证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整改进度和效果,如未达到明显的效果,则应重新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直至达到明显的效果为止。

6.对召回产品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6.1全检

如召回产品中有较大比例的合格品,则应由质控人员牵头,注塑制造中心/生产制造中心组织人员全部进行挑选,对挑选出并经质控人员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打包并入成品库; 6.2返修

如召回产品经返修能够达到合格的,由注塑制造中心/生产制造中心组织进行返修; 6.3报废

如召回产品无法返修或无全检价值的,研发中心提出报废的报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废品进行处理;构成质量事故的,按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五、实施日期

文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15篇:食品厂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检验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负责按时完成各项检验任务。2.质检员应经常性深入生产一线,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其内容包括:卫生制度的执行、配料工作、灌装操作、包装工序等工艺操作的执行情况以及产品出产率、包装破损率等物耗的考核。

3.在对生产过程的检验中若发现不符合卫生制度、违反工艺操作、物耗超超标或不合格品的出现,质检员有权停止生产,待所有问题解决后,再恢复生产。

4.进行出厂检验前将样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班次记录于检验本上,以备核查。

5.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认为不正常时进行复验,如不合格需及时在同一批号内抽两个样品复验,复验后两个样品都合格则认定为合格品,有一个不合格则为不合格。

6.进行卫生指标检验时,如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品,不必复验。

7.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应具有一定格式有编号,不得任意撕毁,不得随意涂改,所有报告单需经检验员签字与盖章方为有效。

8.填写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单上的数据如出现笔误,前者必须经笔误者更改,后者须重新填写。

9.检验员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熟悉被检验的产品生产工序。

10.爱护仪器,设备与试剂,做好检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

第16篇:食品厂检验室操作制度

检验室操作制度

1.检验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负责按时完成各项检验任务。2.检验前将样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班次记录于检验本上,以备核查。

3.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认为不正常时进行复验,如不合格需及时在同一批号内抽两个样品复验,复验后两个样品都合格则认定为合格品,有一个不合格则为不合格。

4.进行卫生指标检验时,如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品,不必复验。

5.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应具有一定格式有编号,不得任意撕毁,不得随意涂改,所有报告单需经检验员签字与盖章方为有效。

6.填写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单上的数据如出现笔误,前者必须经笔误者更改,后者须重新填写。

7.检验员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熟悉被检验的产品生产工序。

8.爱护仪器,设备与试剂,做好检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17篇:机动车辆定期召回保养制度

机动车辆定期召回保养制度

为加强规范公司机动车辆的维修、定期回场保养工作,提高车辆维护保养管理水平,降低维修成本,保证车辆在安全、良好状态下运行,分公司特制订《机动车辆定期召回保养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车辆为分公司所有机动车辆。

二、车辆的维修、保养要遵循定期、定点、定质的维护保养制度。凡达到车辆规定的保养时间(或里程数)要及时进行保养。司机是所驾驶车辆的第一责任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负直接责任。

三、车辆维护保养应贯彻预防为主、定期强制的原则。维修保养过程中根据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标准进行,确保保养质量。

四、所有车辆的维修、定期保养按“车辆维修审批表”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交由综合车队修理班进行维修和保养。对于修理班不能完成的修理项目,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外委修理。

五、分公司所有车辆需建立单车的维修保养档案,对车辆维修保养的主要项目进行整理记录。

六、车辆回场检查后,对于存在问题的车辆应由修理人员提出修理意见,并驾驶员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应的内修或外修,保养审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七、公司每季度将对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车辆维护、保养情况、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榆树林油田维修保障分公司

第18篇: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公司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公司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本公司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不合格产品时,应发布通告,采用电话、电报、传真或信函等形式予以发布召回。

四、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

(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

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

(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五、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六、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四)立即向卫生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七、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八、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九、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本公司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19篇: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上海苍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不合格成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一、对于客户反馈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企业应及时将售出产品召回,并根据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检验、确认,确为企业责任时由企业组织技术人员对出现问题的工艺进行改进,并制定预防纠正措施,同时有目的的检查全部生产工艺,有效的预防再次出现质量问题.

二、纠正对已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处理,适时处理不合格品,监审其是否堪修,是否能转用或必须报废,使物料能物尽其用,并节省不合格品的管理费用及储存空间,

三、质量不符合规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且认为不堪修者,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a.进料检验时判定不合格的原材料(应退货或特采)。 b.进料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的原材料且责任属原材料供应商的(应退货或交换良品)

四、由质检部负责召集生产、采购等有关单位,组成监审小组负责监审。

五、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集中在产品设计、工序管制、原材料采购等环节分析。

六、对不合格品进行记录以方便以后的品质追溯,以及为产品品质改善提供原始资料。

七、处理不合格品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1.原因找不出不放过

2.责任查不清不放过 3.纠正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八、不合格品处理的程序 1.记录、标识、隔离 2.预先处理:由质量检验员判定不合格的类别,然后决定提交哪一级处理 3.做出结论,按规定权限,对不合格品做出结论(报废、返修、返工和超差使用)。 4.处理结论的实施

九、不合格品的处理 1.纠正:针对发现的不合格之处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达到一定的状态。 2.返工:质量管理部将批准返工的不合格产品的评审报告交于各生产车间进行返工,使其达到正常的标准。

3.返修:为使不合格产品能达到顾客满意所进行的一定程度的再加工。

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为使进入流通领域的、由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产品及时、快速、完全的召回,保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3、相关文件

《标识和可追溯性》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指导组成产品召回工作小组,并负责产品召回计划的审批。 4.2销售部经理负责客户投诉的受理及根据产品召回执行召回时的对外事宜的联络工作。 4.3质检部负责追查客户投诉案发生的原因,及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处理意见,并制定产品召回计划。 4.4生产部配合质检部参与投诉案的原因追查,并提供处理意见。

4.5采购部负责公司采购物资的客户投诉对外联络事宜。

5、程序

5.1产品召回小组:公司应在总经理的指导下成立产品召回工作小组,作为处理产品客诉和产品召回事宜的常设机构,工作小组可由生产技术人员、质检员、业务员、采购员、仓管员等组成。

5.2索取产品信息:公司生产加工加工的产成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有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产品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便召回时易于识别。

5.3客诉案的受理

5.3.1业务员收到投诉或产品不合格信息,应对不合格产品的性质、发生状况、影响程度以及投诉人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等仔细询问了解,必要时应安排对不合格产品做隔离等措施,以防止危害的扩大,以上过程应如实记录于《客户投诉处理单》中。5.3.2根据客诉案的性质,由产品召回小组负责不合格原因分析。涉及产品加工安全卫生的客诉交由质检部和生产部负责分析查找原因,涉及外购物资的客诉则由采购负责处理。业务员应随时跟踪客诉原因的分析进度,以便于用最快速度和方式对不合格品做处理,以尽量减少所造成的危害。 5.4客诉案的原因追查 5.4.1质检部和生产部接受客诉案后,通过公司内部标识和档案,对不合格品的发生原因,从生产各环节进行调查,并将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进入销售环节的数量、销售区域分布广度和企业现库存等信息,记录于产品召回计划中,作为回收操作的执行依据。 5.4.2公司生产和检验的记录的保存期应超过产品的保质期,以便于不合格产品的原因追查。 5.4.3对于召回的产品,质检部和生产部应提供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避免已召回的产品对生产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 5.4.4质检部和生产部分析不合格产品的产生原因和危害时,还应考虑其危害所影响到其他产品的可能性,必要时应扩大产品的召回范围和数量。 5.4.5对于外购物资的投诉,采购受单后,应及时将案情用传真的方式通知供应商,督促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必要时,采购应先行会同质检部人员制定产品的召回计划,由销售部召回发往销售单位的剩余产品,以避免更大的危害和损失。

5.5召回作业的展开 5.5.1制定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的产品召回计划,由销售部负责着手联系相关部门立即予以实施。 5.5.2通知 A.一旦确定产品必须要召回,业务员应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各种方式迅速通知销售商、零售商和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B.对销售商发出的传真和声明中应详细列明产品的名称、订单号、批次好、发货日期、产品包装标识、召回的原因及其涉及的危害和对产品的预处理方法。 C.销售部应负责确保通过电话、传真通知到所有的收货人,并随后寄发书面召回函件以获得法律上的保证。 D.据上述召回分类,通过通讯媒体公开发布警告或通告实施回收,大力减少召回产品被使用而造成的危害。 E.公司应当及时将产品召回信息向销售商及其他相关机构传达,信息传达的时间以接到产品召回指令到通知全部客户/销售商为准,在周一至周六,时间不超过4小时,在周日时间不超过6小时。产品召回小组名单应列出个成员直接的通讯方式,以便任何时间可以取得联系。

5.5.3补货和物流安排: 在客户和销售商处的召回品应尽快被送回公司,为弥补客户的损失,销售部应根据客户回收品库存清单的数量安排补货,通知生产部和仓库为客户提供数量相当的货品,同时销售部联系货运公司将召回品送回本公司,并将合格品送到客户处。

5.5.4召回产品的储存: 召回来的产品应和那些未发货的产品一起存放在专门的不合格品区内,和合格品分开,并有清晰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召回品原因、处理方案、数量、处理部门等信息。 5.5.5回收品的重新检查: 质检部应对已召回的产品的数量和品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是否与产品召回计划中的要求相符合,将结果记录于《产品召回报告》中,并提出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5.6召回品处理: 经检验确认后的召回品应及时加以处理,产品召回工作小组应采取措施(如报废、降级等)防止其污染其他合格产品和环境。 5.6产品召回小组应在适当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产品召回计划的演练,并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对召回程序做出评审和修订,以确保程序使用的有效性。演练一般每年一次。

6、相关记录

客户投诉处理单 产品召回计划/记录

第20篇:产品召回和主动报告制度

产品召回和主动报告制度

重庆博亚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一、产品退市制度

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产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维护本公司声誉,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一)若产品为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产品卫生要求的; 超过安全试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2、

3、

4、

5、

6、

7、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秴产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二)本公司工作人员若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于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产品,登记入册;

将不合格产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以售出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3、对有害有毒、腐烂变质的产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产品,本公司将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产品追回和销毁。

(四)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经营单位内的产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五)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产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产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二、产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产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产品生产则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二条 本公司的产品召回事件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升级质检部门组织建立的产品召回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技术支持。

第三条 本公司将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产品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产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产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四条 本公司将向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产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产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五条 本公司将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是否符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 是否含有非产品用原辅料、添加非产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产品当做产品;

(三) 产品的主要消费人群构成及比例;

(四) 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产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六条 本公司将配合省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不以产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七条 经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产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八条 根据产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产品召回级别分三级:

(一) 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二) 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三) 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

三、产品召回的实施及主动报告制度

第一条 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的,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

第二条 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通知消费。

第三条 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四条 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公司通过所在地的市质监部门向省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计划。

第五条 产品召回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二)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三) 产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 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五) 召回的语气效果;

(六) 召回产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市质监部门向省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若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在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四、召回评估

第一条 本公司将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条 本公司将在产品召回时限满

15日内,向省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报告国家质检总结。

第三条 本公司将及时对不安全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产品,及时予以销毁。

第四条 对召回产品的后处理,本公司将保留详细记录,并向时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质监部门监督。

重庆博亚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0日

《食品厂召回制度范文.doc》
食品厂召回制度范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公司工作总结企业文化建设章程规章制度公司文案公司简介岗位职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