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相关

2020-03-04 00:51: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及相关问题浅表ZBY仅供参考 实操中常常困扰的问题大概包含:

1、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打算续签,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2、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员工在公司实际工作的年限计算还是按照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年限计算?

虽然之前有与一些同行们对这些问题进行过交流,但是没有严格的论证过,于是我从网上找到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材料,得出的结论如下:

1、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或不续签,都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

2、第

一、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并且同意续签,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单位降低合同约定条件同意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的,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应该按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年限计算补偿月份。

一、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或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的问题,暂时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找到相关条款,但在2002年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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