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管理制度

2020-03-02 11:47: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管理制度

一、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得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水源的选址、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蓄水池(箱)排污管、溢水管设计和所用材料、审查验收、新建和扩建饮用水供水项目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计,布局流程和各项设施,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三、供水站(厂)道路硬化,空地绿化、平整、无露土,环境整洁、无死角,有专人负责。供水站(厂)布局及工艺流程合理,必备功能间齐全。供水站(厂)的沉淀池、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均不得有:生活居住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垃圾、废渣、粪便场所、污水管道。

四、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五、采购与生活饮用水所使用的输、配水设备、化学处理剂、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必须索取产品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涉水产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有关规定,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完善水源及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卫生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八、如自建集中式供水同时还有市政供水,应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有关规定,其供水管道不得与市政供水直接连接。

九、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如果不具备检验条件,必须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要求进行水质检验。建立水质卫生检验档案。

十、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配水等设施实施质量管理。

十一、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需严格冲洗、消毒,并经水质检验合格后通水。

十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有记录。建立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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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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