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基础知识

2020-03-02 16:04:2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五篇

产品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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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有哪些?

【答】 《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做出规定的制度主要有:(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度;(2)鼓励和奖励制度;(3)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强制管理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5)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6)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130、什么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答】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遵循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

3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哪些形式?

【答】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当前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有多种形式,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 1

32、监督抽查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按季度组织,每季度抽查上千种产品。此外,还针对质量问题严重的某一类或某几类产品组织专项抽查。工作程序如下:制定计划——向承检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任务书》——制定抽查方案——抽取样品——检验结果判定——检验结果反馈——综合汇总分析和报告——抽查结果的发布——抽查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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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什么是监督抽查的后处理?

【答】 后处理工作是监督抽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后处理包括两部分,除了宣传和介绍在抽查中质量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外,主要是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和处罚。(1)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处罚;(2)督促企业进行整改;(3)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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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什么是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

【答】 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简称统检,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方式。是对某一类产品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监督检查,统检可了解该种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和存在问题,并据此制定改进质量的措施,能起到检查一类产品,整顿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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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定义是什么?

【答】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通过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1

3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各项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与之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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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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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答】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它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3)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1

39、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有:(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40、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步骤有哪些?

【答】 企业提出申请、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和抽封样品、发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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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标志是什么?

【答】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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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组成和含义是什么?

【答】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2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3位(×××)代表产品编号,后5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1

4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含义是什么?

【答】 食品生产许可证12位编号的含义是:前4位号码代表区域,中间4位号码代表申证单元代号,后4位号码代表企业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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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标注有哪些要求?

【答】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的特

20 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标注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位置应当易于识别和查验。二是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企业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首先应在其产品上标注;其次应在其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也可以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同时标注。三是不属于列入目录管理的产品和属于列入目录管理的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能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

45、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其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1

46、什么是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发证后的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有:(1)日常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区域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一般应要求确定监管企业、确定监管责任人、确定监管内容、确定监管方法、确保检查结果得到处理等;(2)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有计划地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的情况,年度国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抽查情况和对企业定期提交报告的审查情况,抽取一定数量比例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制度属于定期监督检查范围;(3)不定期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发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防止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发证产品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随机性的监督检查,可以对所有生产企业,也可以对某个企业或者某个局部地区。不定期监督检查目标明确,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针对性较强,对打击无证生产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整治作用;(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根据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属于强制性的监督检验,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都将发证产品列入监督抽查重点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格的后处理。 1

47、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形式包括哪些?

【答】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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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 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受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须附以下资料:(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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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什么是国家免检产品制度?

【答】 国家免检产品制度,是指国家质检总局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和《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

21 家质检总局9号令),对质量长期稳定在较高水平、市场占有率高、执行的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要求,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监督抽查均为合格,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在本行业排名前列等条件的产品授予免检资格。免检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国家免检产品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150、国家免检产品的条件是什么?

【答】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申请免检的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质量事故;(3)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认真处理质量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4)产品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行业前列;(5)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6)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7)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截止至2006年底,全国共授予国家免检产品3408个,我省228个。 1

51、国家免检产品的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 (1)国家质检总局于每年一季度公布本年度实施国家免检产品的类别目录;(2)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监局;(3)省级质监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国家质检总局;(4)国家质检总局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5)免检有效期为3年,免检期满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要重新申请。 1

52、什么是申诉?

【答】 申诉是指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申诉有两种:(1)诉讼上的申诉(审判过程中的申诉):它指的是刑事、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申请再审。(2)非诉讼上的申诉,《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申诉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是个大概念,不仅仅包括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申诉,还包括对违法行为人的举报。 1

53、质量申诉的范围是什么?

【答】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产品质量申诉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内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产品存在缺陷的;(2)产品存在瑕疵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担保条件的;(4)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诉讼解决途径,没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6)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7)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1

54、什么是产品质量申诉的处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由此可见,产品质量申诉是我国法律赋予用户、消费者的一项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职责。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3月发布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用户、消费者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质量申诉。

22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用户、消费者的产品质量申诉后要进行登记备案,在规定的7日之内分别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1

5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产品质量申诉首先应做到事实一定要清楚、准确、客观;其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一定要准确,不能以言代法,以情感代替法律和政策。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处理产品质量投诉涉及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护,不能偏袒一方而歧视另一方。三是坚持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即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是坚持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即要简化程序,尽量方便消费者申诉,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支持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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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为什么要强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答】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在产品质量争议中,用户、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益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为生产者、销售者比消费者财大,而让其承担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过多责任;也不能因为用户、消费者对产品的技术知识缺乏而让生产、销售者蒙受不该蒙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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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方式有哪些?

【答】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般可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应根据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调解方式处理;二是对举报被申诉人未执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应当责令责任方改正;三是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应告知申诉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四是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五是接到产品质量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管辖权时,应当按照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1

58、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 【答】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二是质量鉴定是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不适用。三是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时的产品内在质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比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是一项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仲裁检验。四是由于上述特征,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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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哪些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不受理?

【答】 以下三种情况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1)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2)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 23 的;(3)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另外,被评对象不明确或无法找到的,也无法进行处理。

16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分类有哪些?

【答】 我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主要分为六类,它们是:(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主要包括省、市(地)、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包括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3)其他监督执法部门依法设立或授权的专业检验机构,如药品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等;(4)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负责本行业、本部门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5)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建立的独立为社会开展检验中介服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外,企业为验货把关、产品出厂检验也设有自用的质量检验机构;(6)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既为内部教学、科研服务,又为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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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有:

(1)承担指定或授权产品的检验工作: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质量监督检查中的监督性检验工作;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实行强制性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检验工作;受有关方面委托,承担争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其它委托检验工作。(2)受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委托,承担争议产品质量鉴定的组织工作。 (3)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状况,标准实施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4)承担或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5)研发和推广新的检验技术、检验方法和检验仪器。(6)开展检验技术、实验室建设、检验人员培训等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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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检者异议的处理(复检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 被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受理复检申请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工作程序如下:(1)受理复检:受理部门要认真审阅被检者提出的复检申请,根据情况,做出重新检验或者开展调查的决定。需要重新检验并具备重新检验条件的,于10日内另行指定质检机构复检,并对样品的传递做出安排,另行指定质检机构复检有困难的,经提出复检申请的企业同意,可以安排原质检机构复检;困检验项目没有重现性或者样品自然失效等原因不具备重新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调查。调查时,应认真审查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人员资格、检验方法、数据处理等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检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2)实施复检:复检在原样品或者备用样品上进行。复检后出具复检报告。由原质检机构复检的,检验应当在质检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现场监督下进行。(3)复检结论: 受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或复检报告,对照原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判断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或者“将检验结果变更为×××”的结论,制作复检结果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和原质检机构。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受理复检申请的,复检结果还应当抄送下一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4)复检费用:除国家监督抽查抽需复检费用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外,对其他监督检查的复检,复检结果维持原检验结论时,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否则,复检费用由原质检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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