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准迁证明办理

2020-03-02 03:10: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户口迁移准迁证明办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2、《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中规定:“一是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二是关于放宽解决夫妻分居政策问题。三是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

3、《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38号中规定:“对于夫妻投靠、或者父母投靠子女、或者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靠其父其母的,应有投靠人提出申请,并分别出具相应的有关证明,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符合入户条件的,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86号第三条“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

审批(行政)机构:黄石市公安局治安户政支队

审批(行政)主体:黄石市公安局

审批(行政)范围: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

2、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或被城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用且工作两

年以上人员;

3、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

4、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照顾其一定数量的亲属;

5、在城市自建房屋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一定标准,具有合法产权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6、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职业技能)、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7、按照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

8、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9、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10、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1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

12、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部门公证,可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审批(行政)收费:5元/证,鄂价费[1998]220号文

审批(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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