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学习资料

2020-03-02 00:33: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社区矫正

1、什么叫什么区矫正?

社区矫正就是俗称“吃家庭官司”人员的监管,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3、社区矫正教育监管对象有哪几类?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4、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谁?各相关单位(部门)有哪些职责? (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2)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4)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5)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6)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5、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有哪些?

(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4)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5)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6、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有哪些规定?

(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级管理,分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三种。

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运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 (2)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当面报告一次;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宽松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两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7、社区矫正执法措施有哪些?

(1)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所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

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③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④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⑤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⑥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2)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①管制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或者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

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

③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3)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①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⑤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①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县(市)、设区市的城区,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⑤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⑦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⑧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8、社区矫正期限届满怎么办? (1)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2)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社区矫正宣传资料

社区矫正宣告资料

社区矫正宣传资料

社区矫正对象资料

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普法资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宣传资料

社区矫正学习计划

社区矫正学习教育

社区矫正学习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学习资料.doc》
社区矫正学习资料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