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2020-03-03 06:32: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Q/CHSCG227-2007

女员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1 范围

为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适用于公司女员工的劳动保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引用ISO9000:2000 基础和术语、ISO14001:2004及GB/T28001-2001标准中的术语与定义。

4 职责

4.1分管副总经理是公司女员工劳动保护的主管领导

4.2人力资源中心是女员工劳动保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女员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4.3工会负责《女员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的监督实施。

4.4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女员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5工作程序

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司应当坚持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技能等级、员工教育培训、员工福利待遇等方面男女平等。

5.2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

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5.3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5.4企业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5.5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5.6女职工经期保护

5.6.1 女职工在经期,不利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6.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出据证明,月经期给予1-2天的休假。

5.6.3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或用品(卫生巾和卫生纸),人均每月4元。

5.7 女职工孕期保护

5.7.1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5.7.2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 间;

5.7.3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加班加点,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5.7.4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从事夜班工作的女职工实行调整劳动岗位,对不能调整劳动岗位的产前休假办法。产前休假期间基本工资,按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5.8 女职工产期保护

5.8.1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5.8.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5.8.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8.4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的增加产假30天;

5.8.5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

5.8.6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给予5-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8.7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任务;

5.9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5.9.1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含抱养),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5.9.3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9.4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利延长劳动时间 ,一般不利安排其从事夜班作业。

5.9.5 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级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应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生产工作不能安排的、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休工假,休工假可最长为一年,休工假期间工资按照所在省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一类标准)发给。

5.10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5.10.1 经市及所辖市(区)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5.10.2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普。

5.11 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假保护

5.11.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5.11.2 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5.11.3皮下埋置避孕术(含取出)的休假3天;

5.11.4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5.11.5 因避孕措施(放置宫内节育器、皮埋、结扎)失效而施行流产术的休假42天,未采取避孕措施而施行流产术的休假20天;

5.11.6同时施行两种或两种以上手术的,休假可以合并计算(各种假一律不扣除正常休假日)

5.11.7以上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5.12 公司每两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病检查并支付检查费用。在职女职工普查妇科病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13在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女员工有权向公司工会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识别更新控制程序

文件控制程序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7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各种记录表格

本程序涵盖了GB/T19001-2000标准6.4条款、GB/T14001-2004标准4.4.1条款、GB/T28001-2001标准4.4.1条款的内容,版本/修改状态:A/0。

本程序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本程序修订人:

本程序审核人:

女员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员工考勤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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