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2020-03-02 06:57: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民事诉讼法的效力:①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即凡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人,不管其国籍如何,均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除外;②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以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即使其住所或营业所在国外也是如此。另外,对于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国外企业和组织也适用民事诉讼法;③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只要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就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④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尚未审结的案件应该适用新法。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3.平等原则: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②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刑事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解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使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使实体方面的问题;③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多种多样。 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的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保护的方法;②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全部或者部分撤回,代之以另一种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缩小原来的请求范围。③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实行“不告不理”的做法;②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起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定对方提出的事实。③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④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会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6.检查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①审判监督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②对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

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7.合议庭的组成和合议庭内部关系:①第一审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②第二审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③再审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内部关系的处理:是指合议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体现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工作关系。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集体,必须由1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

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在审判实践中,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或庭长指定,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审判长的职责是主持合议庭的审判工作,指挥法庭的审

判活动。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8.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情形,方式和程序:对象: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情形:①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方式: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程序: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

理时,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都需说明理由。回避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不服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9.公开审判的例外: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①法定不得公开审判的案件: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②申请不公开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 10.两审终审制的例外: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结。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结。 11.诉的种类:①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②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人民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③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12.诉和诉权: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解决特定民事争议,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请求;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13.当事人,正当当事人,诉讼担当:①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应是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②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约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③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

法律关系主体。

14.对非当事人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可能以诉无理

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以诉不合法而驳回诉讼或者更换非正当当事人。

15.诉讼承担的法定情形和效力:情形:①在诉讼

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的场合。②因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合并所发生的诉讼承担。效力: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16.从5个方面区分两种代理人:一,代理权产生

方式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以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取得代理权。二,代理人的范围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只限于被代理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其他人不能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①律师及基层法律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④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三,诉讼地位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类似于当事人的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仅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四,权限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不受限制,为全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被授予多大权利就有多大代理权。五,代理权消灭原因不同:法定代理权的消灭只要当监护权消灭之时,法定诉讼代理权也归于自然消灭;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事项,其委托诉讼代理权随之消灭。

17.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①主体:因不能归责

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②客体:已经生效的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③时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④管辖法院:前诉的法院。

18.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相同点:两者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两人以上,同时两者都是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区别:①诉讼标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②诉讼请求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③法律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④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时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必要共同诉讼无需经当事人同意;⑤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和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裁判时也应对各当事人分别作出判决;必要共同诉讼要求一起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⑥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效力。 19.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

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20.管辖的理论分类: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

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①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海事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级别管辖

和地域管辖均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并可直接适用的管辖,故为法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中虽然都有规定,但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定来实现,所以称为裁定管辖。②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依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律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做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③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这是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对管辖所做的分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称为共同管辖。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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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和具体规定(中院):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①重大涉外案件。②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22.

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具备以下条件:①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②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③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④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选择。⑤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⑥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3.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例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诉讼管辖。一:原则规定,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①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例外。二:例外规定,即原告所在地管辖。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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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的10种案件和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指通常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5.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其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②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③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不得移送的三种情况:①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③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26.

证据的理论分类:①本证和反证,依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富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②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依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③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依照证据来源。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手证据;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是二手证据材料。 27.

证人的条件:积极条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单位因业务关系而了解案件事实,应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他们授权的人代表单位作证。个人作为证人,出了解案件事实外,还需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消极条件:①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②诉讼代理人;③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 28.

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9.

无需证明的事实:①诉讼上自认的事实;②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推定的事实,从已知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④预决的事实,一般是指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⑤公认的事实 30.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

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31.证明责任: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

承担的败诉风险。

32.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

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②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承担举证责任;③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④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3.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第一,对当事人及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申请调查收集:①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③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材料。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①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34.法院调解的生效时间及效力及内容:生效时

间: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②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①结束诉讼程序;②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不得提起上诉;④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内容: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3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

人所在部队或者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①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转交;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③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36.证据保全程序的相关内容:①因情况紧急,在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②申请证据保全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向法院表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种类,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要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理由,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的条件,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裁定驳回。

37.先予执行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条件:概念:是

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适用范围: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②追索劳动报酬的;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条件: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38.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①拘传,即强制到庭

或强制到场,限于前述必须到庭的被告、法定

代理人和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适用前提,必须是上述人员确有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拒不到场的妨害行为。②训诫,适用于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规则且情节显著轻微,尚不需要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措施者。③责令退出法庭,适用于轻于罚款、拘留的行为,且情节虽非显著轻微,但尚不需要适用罚款、拘留者。④罚款,适用于情节轻,尚不需要对妨害人适用拘留措施时,均应适用罚款。⑤拘留,适用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措施尚不足以约束妨害人时,即应适用拘留措施。

39.

诉讼费的法定范围:①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行使诉权寻求司法保护而向人民法院依法缴纳的,具有国家规费性质的诉讼费用。②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因申请人民法院为特定的诉讼事项或开启相关程序而依法向法院交纳的,具有国家规费性质的诉讼费用。③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40.

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①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③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也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⑤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用后,即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41.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用的情形:①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③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与本案合并审理的案件。

42.

预交诉讼费的例外:①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②申请破产事项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其中,执行申请费应待执行后再交纳,破产申请费应待清算后再交纳。③应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代为收取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以及当事人因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工本费,均需待实际发生后再交纳。

43.

起诉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情形:积极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消极要件:①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⑤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⑥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⑦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4.

审理前的准备:概念: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题审理之前,有案

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工作内容:根据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①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②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的具体组成人员。③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④追加当事人。受诉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以下准备活动:①按照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案件受理通知时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②对于专门性问题,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审计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指定的有关部门鉴定,委托审计机关审计。③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合议庭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让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⑤合议庭审理案件材料后,如果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应征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调节。⑥开庭日期确认后,书记员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45.

申请撤诉的条件: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③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④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46.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及特点: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特点:①起诉方式简便。②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③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方式简便。④实行独任审判。⑤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立了调解前置程序。⑥开题审理的程序简便。⑦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47.

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①处理对象的不同,裁定主要是对于程序问题的处理,判决则用于对实体问题的处理。②适用阶段不同,裁定可以在诉讼阶段使用也可以在执行阶段使用,判决只有在诉讼阶段才能使用并且绝大多数都在诉讼结束时才使用。③上诉规定不同:一审判决可以上诉,除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一律不准上诉,裁定的上诉期是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是15天。④形式不同: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 48.

撤回上诉的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但该裁定是终审裁定,是即使上诉期限未满,也不得在进行上诉。

49.

上诉的条件:①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法。②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③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④必须提交上诉状且以书面方式。⑤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50.

再审和二审的关系: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法定程序,但却有明显不同:①审理的对象不同,依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而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②提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

起再审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和符合申请条件的当事人;而有权提起上诉的,则是原一审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一审裁判中被确定负有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③提起期限不同,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上诉人提起上诉则必须在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生效期限内提出;④审理的法院不同,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不仅有上级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和其他同级人民法院,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51.执行的基本原则:①执行合法原则,即民事执

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②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是指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权利义务有差别。③执行适度原则,也称比例原则,是指实现民事执行目的的执行措施必须是有必要而适度的。④执行及时原则,体现了民事执行程序基本价值要求。⑤执行穷尽原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权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52.移送执行适用的情形:①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

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②民事制裁决定书。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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