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知识

2020-03-01 21:38: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单选题

1.《禁毒法》于(

)年正式施行。

A.2008.6.26 B.2007.12.1 C.2008.6.1

2.《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于( )年正式施行。

A.2012.7.25 B.2013.6.1 C.2014.6.26

3.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 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 )年的社区康复。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4.戒毒人员受到表扬奖励的,另加考评分( )分。

A.5 B.8 C.10

5.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

)日内发出。

A.2 B.3 C.5

6.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A.2 B.5 C.7

7.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 )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A.5 B.10 C.15

8.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 )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9.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A.2 B.3 C.4

10.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 )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A.5 B.6 C.7

11.戒毒人员食堂实行(

)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A.24 B.36 C.48

12.戒毒人员入所( )天内,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

A.5 B.7 C.10

13.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个月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参照生理脱毒评估标准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一年后和期满前生理脱毒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A.3 B.4 C.5 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于作出决定后( )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

A.5 B.7 C.10

15.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对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尚未达到“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其情况,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个月。

A.3 B.6 C.12

16.常青藤成长期管理的时间不少于(

)个月。

A.7 B.8 C.9

17.省局要求各强制隔离戒毒所每年参加社会适应性考 验的戒毒人员人数不少于在所人数的(

)%,不超过在所人 数的10 %。

A.3 B.4 C.5

18.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

)月内进行HIV初筛检测,初筛检测阳性的送当地疾控中心进行HIV确证检测,确证检测阳性的,及时转送集中管理场所进行集中管理治疗。 A.1 B.2 C.3

19.戒毒人员从(

)开始有突出表现的可以加分,每月加分不得超过6分;戒毒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扣分。 A.常青藤孕育期(脱毒期) B.常青藤成长期(康复期)

C.常青藤延伸期(巩固期)三期。

20.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个月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参照生理脱毒评估标准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一年后和期满前一个月生理脱毒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A.2 B.3 C.4

21.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

A.10个月 B.一年C.一年半

22.戒毒大队民警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 )个别谈话。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23.食堂炊事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每( )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A.3个月B.6个月C.1年

24.常青藤孕育期培育期限为入所后(

)。

A.1个月 B.2个月 C.45天

25.入所培育的法律常识教育不低于( )课时。

A.20 B.40 C.48

26.常青藤成长期培育的身体康复训练总时间不低于( )课时。

A.48 B.40 C.270

27.常青藤延伸期培育的脱瘾训练,以( )、意念强化训练、系统脱敏疗法为主要内容。

A.行为训练 B.毒害认知教育C.情景模拟训练

28.常青藤孕育期培育的脱瘾训练,以毒害认知教育、(

)、系统脱敏疗法为主要内容。

A.行为训练 B.意念强化训练 C.《常青藤戒毒模式》教育

29.常青藤孕育期培育的心理康复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教育、( )、信任培育等,教育时间不低于48课时。

A.社会技能训练 B.场所适应培育C.拓展训练

30.按照(

)指挥,迅速集合、列队出操,认真操练。

A.班长B.警察 C.工人

二、多选题

1.毒品,是指(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A.鸦片B.海洛因C.甲基苯丙胺(冰毒)D.吗啡

2.戒毒人员提出(

)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A.申诉 B.检举

C.揭发 D.控告

3.“常青藤戒毒模式”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 )的四分管理。

A.分类编队 B.分期戒治C.分区管理D.分级处遇

4.分期戒治是指按照戒毒工作的基本规律,将戒毒工作全过程分为( )。

A.常青藤孕育期(脱毒期) B.常青藤成长期(康复期)

C.常青藤延伸期(巩固期)

5.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内容包括( )

A.生理脱毒评估

B.身心康复评估

C.行为表现评估 D.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6.戒毒人员诊断评估程序主要包括( )。

A.戒毒人员提交参加诊断评估的书面申请(含戒治期间的个人总结);

B.戒毒人员所在大队根据考评和奖罚结果拟定需诊断评估的戒毒人员名单,经大队诊断评估小组审查后呈报所诊断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附相关材料;

C.所诊断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大队及相关部门开展诊断评估,提出诊断评估结果的初步意见;

D.戒毒人员所在大队将诊断评估结果(拟呈报提前、按期或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名单)向戒毒人员公示三日。

E.所诊断评估领导小组审批。 7.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守则包括( )

A.遵守法律法规,拥护禁毒政策; B.服务警察管理,维护所内秩序。 C.珍惜爱护生命,坚决拒绝毒品; D.配合戒毒治疗,注重身心康复。

8.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 )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A.以人为本B.科学戒毒 C.综合矫治 D.关怀救助 9.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诊断 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以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重要文书、视听资料。

A.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B.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

C.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病历、心理健康档案;

D.财物保管登记表;

10.对戒毒人员的考评计分,采取( )的方法。

A.民警记载

B.大队统一评分

C.按权限审批

11.戒毒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记过处罚,对戒毒人员处以记过处罚的,由戒毒大队提出意见,报所部批准。 A.辱骂、威胁、袭击、殴打民警或抢夺枪支弹药、戒具的;

B.脱逃或脱逃未遂的、组织逃跑或煽动、唆使、帮助他人逃跑的,或教唆他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

C.拉帮结伙,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场所管理秩序的;

D.组织、策划、煽动、参与、实施聚众闹事情节严重的;

E.所内吸食、注射、贩卖毒品的,在所外就医、社会适应性考验、请假探视等所外期间吸食、注射、贩卖毒品的;

F.吞食异物,自杀未遂、自伤、自残情节严重的;

G.恶意传播传染性疾病的;

H.抗拒劳动、长期消极怠工的;

12.戒毒人员提前解除人数原则上要控制在参加诊断评估人数的( )以内。提前期限超过6个月的须报省局审核后方可报原决定机关。对被二次以上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从严控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3个月以内,超过3个月的须报送省局审核。

A.5%

B.8%

C.10%

D.15%

13.常青藤孕育期(脱毒期)适应功能区实施二级管理,处遇标准为( )

A.戒毒人员佩戴统一标识,着装统一,由民警24小时直接管理。

B.执行统一的作息制度,在民警指定区域活动。实行群控式管理,集中学习、集中训练、集体活动,一切行动由民警亲自组织和管理;每天自由活动或整理个人事务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

C.统一就餐,加强饮食调节,每周可以在所内超市购物1次,购物金额不超过50元,只限于购买生活必需品;每半月可以使用亲情电话1次;每月可以探访1次。

D.根据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其他处遇入所培育内容包括入所教育、( ),教学方式以课堂化教学为主。

A.法律常识教育 B.心理健康教育 C.戒毒常识教育 D.形势政策教育

15.听到就寝号立即按指定床位就寝,保持室内安静, ( ) 。

A.不准裸体睡觉 B.不准在宿舍吸烟 C.不准嬉戏打闹

D.不准影响他人休息

三、判断题

1.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一名人警察在场。

( ) 2.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 )

3.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 )

4.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 )

5.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和场所共同承担。( )

6.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 ( )

7.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 )

8.戒毒人员在所内可以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 )

9.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 ) 10.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等危险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11.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 )

12.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13.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交的戒毒人员后,对其后续的戒毒情况应当继续在公安机关移交的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上进行记载。 ( )

14.对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均达到“合格”,社会环境与适用能力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 )

15.戒毒人员的事件性奖励措施为表扬;事件性处罚措施分为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记过四种。 ( )

16.戒毒人员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加分或扣分条件的,按分值高的予以加分或者扣分。( )

17.加分的幅度、比例控制,各大队每月总得分为10分的戒毒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25%,9分以上的不超过35%。因工作需要,所部可临时批准上述比例上下浮动10%。 ( )

18.戒毒人员月考评周期(含入所当月考评和在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1个月以上考评)不足15天的,当月不计加分;超过15天的,按全月加分。 ( )

19.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 )

20.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可以不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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