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工作计划

2020-04-05 来源:工作计划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社区戒毒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者戒除毒瘾,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按照《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立赤水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组 长:张集智 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禁毒委主任

副组长:汪洪林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禁毒委副主任

向定勇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禁毒委副主任

陈小猛 市公安局局长、市禁毒委副主任

成 员: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疾控中心、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禁毒办,市公安局副局长、禁毒办主任雷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伍裕强、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黄世彬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时间安排

(一)2008年8月10日前,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规范档案资料。

(二)2008年9月10日起,在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任务目标

(一)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

(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就医、就业、就学、入组社区药物维护治疗到指定的和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戒毒、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社区(村)为基础,以社区(村)戒毒(康复)专职人员为主干,以吸毒成瘾人员个人及其家庭为主要工作对象,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五、工作措施

(一)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成立赤水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各乡镇、街道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各社区、村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多少成立若干个监护小组;监护小组人员由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生、社区工作者及禁毒志愿者、监护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监护小组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针对不同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对象,制定不同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市公安局:一是组织基层派出所对辖区吸毒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及时与戒毒场所联系;掌握辖区内适用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底数情况,及时向社区进行转戒,防止符合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失控。二是对参加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身份、健康状况、固定住所、家庭情况、技能情况、经济状况和现实表现等严格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下达《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三是加大对社区群众《禁毒法》、《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等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四是对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实行严密管控、动态管控,随时随地掌握行踪,防止漏管失控。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全力查找下落不明吸毒人员。五是按规定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格实行“6.4.2”尿检,即第一年至少每两月一次、第二年每季度一次、第三年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点人员经常尿检;对可疑人员进行尿检及时发现戒毒(康复)人员偷(复)吸毒品行为,及时发现新增吸毒人员、流窜吸毒人员。六是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帮扶措施,实行真情关爱,尽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七是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等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依法将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八是及时对辖区内的毒情进行分析,发动群众对吸贩毒犯罪进行举报,及时发现掌握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九是依法严厉打击辖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区戒毒(康复)环境。

市卫生局:一是组织社区医生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作。二是安排社区医生及时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掌握健康状况、患病情况。三是对患病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治疗,患有严重或传染性疾病的吸毒人员,采取应对措施。四是大力宣传、动员、组织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和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并将情况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五是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健康训练。六是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尿检,鉴定其毒瘾程度。七是指定所属范围有资质的一家医疗机构为自愿戒毒的专门医疗机构。

市人劳社保局:一是对全市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二是组织有培训需求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必要的劳动技能培训,使之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三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四是将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市教育局:一是做好学校禁毒预防教育工作,教育师生识毒、拒毒、防毒,教育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在校入学子女积极配合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的工作,帮助其父母完成社区戒毒(康复)。二是不歧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上学子女,对其入学接受教育提供便利。三是对社区戒毒人员家庭困难,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按规定给予其减免有关费用。四是出现在校生染毒的情况,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及时将其挽救回来。

团市委:一是组织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等活动,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二是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三是组织市、乡禁毒志愿队伍,积极参加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市妇联: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参加市、乡禁毒委组织的宣传活动。二是组建市、乡巾帼禁毒志愿队伍,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创建“无毒家庭”等活动,让毒品远离家庭、远离子女,积极参加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市民政局:一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积极参加市、乡禁毒委组织的宣传活动。二是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需要临时医疗救助、生活困难救助的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属。三是对参加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市司法局:一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将禁毒工作纳入普法教育,积极参加市、乡禁毒委组织的宣传活动,将禁毒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规划。二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吸毒人员的接茬转戒工作,确保符合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社区康复,防止漏管失控。三是组织司法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基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三)建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二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队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10人以下的,可由社区(村)治保主任兼任;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可由治保主任兼任并明确1名社区(村)干部专人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30人以上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符合条件的专职人员。市中办的七个社区(村)必须配备一名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复兴、官渡、长期三镇要配备两名专职人员,其余乡镇要配备至少一名专职人员。各乡镇、街道可采取多种方式整合人力资源,协助其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也可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从“4050”人员、巡防队员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人员的工资按650元/月计算,由市乡两级财政解决。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应具备学习并运用相关知识和技能开展各类服务、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以及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的条件,并经市禁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任职资格。

(四)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公安、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协作机制。公安机关查获吸毒成瘾人员、从拘押场所刑释解戒毒吸毒成瘾人员自愿申请以后,社区民警应与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一道对吸毒人员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生活状况、心理状况进行调查,对具备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下达《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以便社区(村)能及时成立相应组织,制定相关措施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不具备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要及时送戒毒康复场所。社区戒毒(康复)进程中,不履行戒毒协议,经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告诫后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康复)结束后,社区(村)、乡(镇、街道)要依法对在社区(村)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作出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要呈报公安机关作出《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撤管。二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动态管理机制。由市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各乡(镇、街道)、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分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健康状况、生活状况、培训就业、戒毒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三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督查机制。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情况,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或履行不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由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督查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报市委、市政府按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五是建立社区戒毒(康复)激励机制。按照阶段性社区戒毒(康复)一名吸毒人员奖励社区(村)50元,阶段性社区戒毒(康复)两年一名吸毒人员奖励社区(村)100元,阶段性社区戒毒(康复)三年一名吸毒人员奖励社区(村)200元,以调动社区(村)干部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建章立制。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需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尿检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执行地点变更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等其他制度,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戒毒方式的重大改革,是我国禁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帮助吸毒成瘾人员阶段性戒除毒瘾的一项重要措施。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任。

(二)探索摸式,全面推进。9月10日起在全市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争第一年以健全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保障、完善机制、规范工作制度为重点,对公安机关决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进行监护,保证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身心健康、减轻戒断症状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第二年继续对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进行监护,同时组织社区戒毒人员参加社会活动、帮助就业,力求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逐渐融入社会大家庭。第三年继续对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进行监护,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彻底康复,使其回归社会过上健康良好的生活。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法。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康复)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赤水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实施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进行监护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以《赤水市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为依据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推荐第2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北村办事处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

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08]26号)和天桥区禁毒委的相关要求,结合北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2017年工作计划:

一、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目的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二、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徐向志(北村综治办主任)

滕善国(北村派出所所长)

副组长:董路林(北村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长)

李明红(北村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

组员:韩大鹏(北村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员),

韩前胜(北村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员), 昝长杰(北村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员), 李宁(北村街道办事处政法科科员), 张健(标山中路社区居委会主任), 王爱霞(毕家洼西社区居委会主任), 张开香(毕家洼社区居委会主任), 李素萍(北村东社区居委会主任), 王惠华(北村西社区居委会主任)。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2)审批戒毒人员提出的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3)提出社区戒毒解除意见。(4)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5)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帮教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6)对拒绝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议的戒毒人员,应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工作步骤

1、帮教小组与戒毒人员以及其家属建立联络机制(如手机、固定电话等),随时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与戒毒知识辅导。

2、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在就学与就业方面遇到困难,帮教小组及时与社区戒毒办进行汇报,与各部门进行协调,努力为戒毒人员解决就学、就业问题。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报社区戒毒办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3、对戒毒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测、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等违纪行为,帮教小组要及时对其进行告诫,并将此情况记入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

4、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小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办报告。

5、派出所按照要求(第一年12次,第二年4次,第三年2次)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时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随时更新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

五、工作措施

(一)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工作力量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在街道办事处挂牌。负责督促社区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定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里咨询矫正、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就学或就业援助、定期告诫和定期戒毒效果评估、医疗服务等,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指导和服务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开展吸毒人员见面排查,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 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吸毒人员见面排查,摸清吸毒人员现实状况、分布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吸毒人员现状,对仍在吸食毒品且成瘾严重的,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一批;对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登记掌握一批;对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建库登记一批;对人户分离、下落不明吸毒人员发现转递一批。在此基础上,对符合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康复)。

(三)加强吸毒人员日常管理,落实工作措施,要正确把握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的双重性质,针对每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实际情况,强化日常管理和帮教。工作中,要借鉴开展接茬帮教的经验,依靠“多位一体”的帮教小组,促进吸毒人员的转化,发展具有北村特色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建档,详细记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体情况、戒毒(康复)情况、评估情况、解难救助情况等。

每周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见一次面”;每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心里咨询”;每半年开展“一次评估”。要依法查处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吸毒人员,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依法送强制隔离戒毒。要结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加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及时将社区戒毒(康复)情况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随时更新、维护,充分利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的各种信息,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服务。

(四)开展禁毒宣传“进社区”活动,提高全民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毒法》的主要内容,宣传毒品的基本知识及其危害,特别是新型毒品的知识及危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毒、防毒和拒毒的能力。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北村办事处

2017年7月15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

推荐第3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篇1:泷水塘社区2012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泷水塘社区2012年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08]26号)和凤凰街道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2012年工作计划:

一、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目的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二、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杨益寿(社区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雷家兵(居委会主任)古红伟(党总支副书记) 组 员:钟玉梅(妇联主席) 许春丽(党总支委员)

邓玉亮(居委会专干)罗艳萍(居委会专干) 陈娟(居委会专干) 曾晓春(社区民警) 苏玉恒(社区民警)张雄(社区医生) 洪中荣(小组组长) 高丽琴(小组组长)金继堂(小组组长) 杨林(小组组长) 苏崇贤(小组组长)

三、社区工作职责。

(1)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2)审批戒毒人员提出的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3)提出社区戒毒解除意见。(4)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5)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帮教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6)对拒绝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议的戒毒人员,应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四、社区戒毒的工作步骤

1、帮教小组与戒毒人员以及其家属建立联络机制(如手机、固定电话等),随时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与戒毒知识辅导。

2、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在就学与就业方面遇到困难,帮教小组及时与社区戒毒办进行汇报,与各部门进行协调,努力为戒毒人员解决就学、就业问题。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报社区戒毒办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3、对戒毒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测、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等违纪行为,帮教小组要及时对其进行告诫,并将此情况记入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

4、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小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办报告。

5、派出所按照要求(第一年6次,第二年4次,第三年2次)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时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随时更新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

泷水塘社区居委会 2012年2月16日篇2: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月湖街2011年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下简称《禁毒法》),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大力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吸毒人员的性质、吸毒成瘾行为的特征和戒毒治疗科学规律,树立科学戒毒的理念,充分发挥新的戒毒工作体制和继往开来接茬帮教的经验优势,以固定居所社区为基础,以单位和家庭为依托,建立集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于一体、具有月湖特色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二、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由街办事处主任谢春芬为组长;街办事处副主任田野、赵湘汉、成艳、派出所所长李宏为副组长;街综治办、城管科、社会事务科、财政所、司法所、派出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派出所办公,由刘斌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三、职责分工

街综治办: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指导协调,掌握工作进度,全面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社会事务科: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考核,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1─劳动保障所:负责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对实现就业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保障。 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配合派出所开展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

派出所: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检测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财政所:将社区戒毒(康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工青妇组织:负责进度宣传预防,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落实工作力量

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办事处挂牌。负责督促社区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定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里咨询矫正、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就学或就业援助、定期告诫和定期戒毒效果评估、医疗服务等,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指导和服务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开展吸毒人员见面排查,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 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吸毒人员见面排查,摸清吸毒人员现实状况、分布情况,全面掌握辖区吸毒人员现状,对仍在吸食毒品且成瘾严重的,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一批;对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登记掌握一批;对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建库登记一批;对人户分离、下落不明吸毒人员发现转递一批。在此基础上,对符合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 ─2─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康复)。

(三)加强吸毒人员日常管理,落实工作措施

要正确把握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的双重性质,针对每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实际情况,强化日常管理和帮教。工作中,要借鉴开展接茬帮教的经验,依靠“多位一体”的帮教小组,促进吸毒人员的转化,发展具有月湖特色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要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建档,详细记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体情况、戒毒(康复)情况、评估情况、解难救助情况等。要严格落实“五个一”的帮教措施。每周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见一次面”;每半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做“一次尿检”;每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每季度开展“一次心里咨询”;每半年开展“一次评估”。要依法查处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吸毒人员,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依法送强制隔离戒毒。要结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加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及时将社区戒毒(康复)情况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随时更新、维护,充分利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的各种信息,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服务。

(四)开展禁毒宣传“进社区”活动,提高全民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识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毒法》的主要内容,宣传毒品的基本知识及其危害,特别是新型毒品的知识及危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毒、防毒和拒毒的能力。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3─篇3: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堕却乡社区戒毒康复 安排意见

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政法委书记、乡禁毒委副主任为组长、综治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堕却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乡综治办,负责本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实施。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通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

三、具体任务

(一)明确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派出所、司法、卫生院、社会事务办、团委、妇联等单位认真履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各村要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不得少于1人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帮扶措施,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四、工作职责

要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度。

(一)派出所: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院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二)司法所: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三)社会事务办: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四)财政所:负责保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

(五)中心校: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部门: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堕却乡禁毒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推荐第4篇:社区戒毒

201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工作要求,切实推进社区戒毒等工作的开展,根据省厅和省、市禁毒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辖区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个人档案和帮教档案,建立帮教小组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利用家庭成员、亲属、邻里、居民组长等社会关系,帮助戒毒;及时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戒毒人员开展社会劳动,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帮助教育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二、目标和任务

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正、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在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试点工作中,建立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新体系。努力实现吸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的最终目标。

三、主要工作职责是:

1、准确掌握社区戒毒人员的具体情况,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制定戒毒帮扶计划。

2、协助有关单位对无业的戒毒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社区戒毒人员处理家庭关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定期上门进行家访或与社区戒毒人员谈心,了解社区戒毒人员的思想、生活、交友、行踪等情况。

4、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适时或不定期的尿检,做好记录,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的信息。

5、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法制、禁毒宣传教育,并开展心理辅导,提高拒毒、抗毒能力。

6、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加入到禁毒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7、社区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时,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进行书面告诫;严重违反戒毒协议的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听毒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8、社区戒毒人员接受戒毒满三年的,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戒除毒瘾的,社区戒毒工作组提出意见,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办公室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

四、社区戒毒对象和工作流程

(一)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 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听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不满十六周岁以上的;

4、七十周岁以上的;

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

(二)社区戒毒工作流程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对我辖区吸毒成瘾人员拟予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制作《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并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办公室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社区戒毒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后的七日内到社区戒毒办公室报到。社区戒毒办公室可指定社区戒毒工作组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社区戒毒工作组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工作职责,对社区戒毒对象进行登记,制定社区戒毒计划,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其中每月对吸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小结,每半年进行戒毒工作评估。

社区戒毒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检测。在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过程中接受检测的次数不得少于28次。其中第一年每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季度检测一次,并自觉接受不定期的检测的次数不得少于6次。

社区戒毒人员如有情况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日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工作组报告,按照返回并接受尿检,在外出期间要按规定寄回当地公安机关的尿检证明;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须提前十五天向社区戒毒机构书面申请,不得擅自离开。

社区戒毒工作组对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戒毒协议的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社区戒毒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社区戒毒工作组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社区戒毒工作组提出意见,报社区戒毒办公室后,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

五、具体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贯彻实施《禁毒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街道禁毒办领导要深入试点工作一线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加强指导,保证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2、抓住重点,探索创新。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要抓住四个重点:一是明确和落实主管科室和具体职责;二是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和工作新体系;三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四是解决人员和经费保障制度。

各社区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大局着眼、细节着手,不等不靠,敢想敢干,勇于创新,要善于从本地实际出发,

长城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1.3.22.

推荐第5篇:社区戒毒

心瘾与毒瘾的区别

1.表现的区别:狭义的毒瘾是指人对毒品的异常性依赖。当脱离吸食毒品时,往往表现为躯体上的不适。如:最初表现为哈欠、流涕、流泪、出汗等;逐步发展为软弱无力、失眠易醒、情绪恶劣易激惹、抑郁等。心瘾是毒瘾的续延结果,是由于长期的吸毒-戒毒-复吸的过程中,逐步发展成生活习惯、生活理念、人格、行为能力等一系列的异常改变。如:消极的人生观、丧失责任感、人格分裂、性情易燥、逆反行为等。

2.治疗时限的区别:对毒品的依赖是比较容易脱掉的,目前通常采用较多的是M-B综合治疗方案,一周内24小时监护、安全脱毒;一般再有30-40天的疗养期,便可以达到基本的躯体康复。而心瘾的依赖主要是心理性依赖,是一个比较缓慢的形成过程,它是人的思维方式、思维习惯的异常改变,引发了一系列行为习惯的改变,并随着复及往返的过程,更加固守,所以心瘾是一个需要很长时间的康复过程。

3.治疗方法的区别:毒瘾的治疗通常是采用在隔离毒品的环境条件下,使用替代药品或脱毒的药品配合疗养,逐步控制、暂缓症状。心瘾的治疗是以心理干预-心理自救为主的心理治疗过程,它对吸毒人员的生活理念、生活方式、人格倾向及行为进行矫治。

什么是心瘾

一、什么是心瘾

“心瘾”是一种俗称。确切的说法应是异常的心理依赖(或精神依赖)。它表现为对毒品(成瘾类药物)具有强烈的心理渴求和精神依赖性。精神依赖性亦称心理依赖性,是指多次反复使用毒品后,使人产生的愉快满足的欣快感觉,这种心理上的欣快感觉,导致吸毒者形成对所吸食毒品的强烈渴求和连续不断吸食

毒品的强烈欲望,继而引发强迫用药行为,以获得不断满足的心理活动。吸毒者成瘾后的“终生想毒”和戒毒后又复吸,就是其心理依赖性的内在反应。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心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年甚至数年的时间。出现精神依赖具体表现有:

(一)吸食毒品逐步成为生活的重心与中心。

(二)正常人的一般性生活习惯被改变。如:生活规律的改变等。

(三)行为能力的退化和减低。如:动作迟缓、丧失劳动能力等。

(四)社会交往与社会生存的缩小或减弱。如:无法与人交流、不能参加工作等。

(五)人格的改变。如:易说谎、性格偏执、强烈的敌对心、逆反行为等。

(六)自我控制能力、调节能力、心理平衡能力的异常改变。

对待吸毒者的七大误区

误区一:吸毒、药物滥用纯粹是意志或人格力量的失败。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吸毒、药物成瘾是一种发生在大脑的慢性复发性疾病,因此吸毒、药物滥用者与患有其他躯体疾病患者一样,都是病人。在吸毒、药物滥用过程中,病人大脑的结构和功能均发生了改变。诚然,吸毒、药物滥用者以强制(冲动)性用药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但这种行为与反复使用药物过程中发生的大脑改变密切相关。近年来发现,遗传因素与个体药物成瘾的发生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关系。

误区二:为吸毒成瘾者耗资治疗不值得---这是浪费。在对药物成瘾确实有效的治疗上投资,能降低毒品、成瘾药物对健康和社会负面影响(例如:犯罪、经济负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等)。国外的研究证明,用于治疗每一美元的投入可获得七美元的回报。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治疗均有成本效益,其耗资低于逮捕入狱的耗费。

误区三:吸毒和酒精相关问题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吸毒、酒精滥用相关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呈上升趋势,我国也不例外。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国际毒潮不断侵袭中国,过境贩毒引发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吸毒人数持续上升,毒品案件不断增多,危害日益严重,禁毒形势严峻。1999年,全国共查获毒品犯罪案件6.5万起,缴获海洛因5.364吨、鸦片1.193吨、冰毒16.059吨,以及部分可卡因、摇头丸(MDMA)、大麻等,破案数和缴获毒品总量分别比1998年增加2.4%和33.6%。中国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为52万,1999年为68.1万。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据统计,吸毒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千亿元,更为严重的是,吸毒使劳动力丧失、国民素质下降、疾病传播。我国70%的艾滋病患者是由共用注射器注射毒品而感染。可以说,吸毒问题涉及到国家的安危、民族的盛衰、子孙后代的幸福,不能等闲视之。

误区四:吸毒者未受到足够的惩罚。首先,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导致脑部功能与结构的变化,吸毒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属于病人的范畴,因而应该接受治疗,而不仅仅是惩罚。吸毒者处于社会边缘

状态,更需要社会关心、治疗。当然,对于吸毒行为需要一定的社会控制和必要的惩罚,但仅仅把他们囚禁起来,予以惩罚,而不予任何形式的治疗,只会加重他们对主流社会的不满和报复,或\"破罐子破摔\"。所以,惩罚并非是有效的预防或治疗策略。

误区五:戒毒所能解决吸毒的所有问题。治疗药物依赖没有神奇的方案,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戒毒所主要能提供某些方面的医疗服务,如使用医疗手段,使发瘾的严重程度降低。但必须认识到,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疾病,在彻底戒除之前往往需要重复多次的治疗。对于成功的康复,治疗后的照顾和患者本人的决心均非常重要。

误区六:吸毒、药物成瘾很容易戒掉。由于发瘾的痛苦和强烈的渴求,药物成瘾者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他们一旦发瘾,就不顾一切吸毒和反复用药;他们面对吸毒、滥用药物对个人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的不良后果,无力摆脱。很少吸毒成瘾者不想戒毒,也多次尝试,但常常会失败。不过,很多吸毒者经过治疗与康复,在家人、社会的帮助下重返社会,成为社会的健康一员。

误区七:一旦吸毒,终生吸毒。有人随访了100名海洛因使用者,在吸毒20年后,35%已戒了毒,25%死亡,25%还在吸毒。尽管吸毒者预后不佳,但毕竟有三分之一的人能最终摆脱毒品。不可否认,有不少吸毒者自暴自弃,毫无戒毒动机,对此类人单纯脱毒治疗当然无效,反复进戒毒所的人也都是此类人(已成功戒毒的人也不会让大家知道他有吸毒史),所以就给我们造成了毒不能戒掉的印象。即使是反复戒毒、反复吸毒,也不能说戒毒完全无效。国外研究发现,经过戒毒治疗后,病人常常改变吸毒方式,如改注射为吸入,这对于防止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有极大的好处。

毒品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如何选购年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相关规定,我国毒品犯罪包括以下罪名: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

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 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一宗毒品制造后又走私的,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353条 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350条 第1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1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药物戒毒

现有的戒毒药分为西药类戒毒药与中药类戒毒药两种。

西药类戒毒药又分为治疗与抗复吸药两种。治疗药目前主要指用于早期脱毒的药物。这类药物主要有阿片受体激动剂和非阿片受体激动剂两类。阿片受体激动剂主要有美沙酮、丁丙诺啡腓、二氢埃托啡等,其主要特点是能快速脱毒,但会产生成瘾性.非阿片受体激动剂这类药物有可乐定、洛非西丁、东莨菪碱等,这类疗法可避免对药物的依赖,也有一定的疗效,但副作用较大,严重的甚至造成生命危险。西药类戒毒药全是化学品,作用强,毒性也强,使用后复吸率高,而且多种西药本身也具有成瘾性。

抗复吸药采用纳曲酮可在足量服用期间抵抗吸毒造成的后果,消除吸毒产生的欣快感和身体依赖。但服用纳曲酮不能减轻稽延性症状,因而能坚持服用纳曲酮半年以上的人数只占用药人数的20%左右;因参附脱毒胶囊能有效控制解除戒毒后的稽延性症状,现一般多采用参附脱毒胶囊、纳曲酮合用或单用参附脱毒胶囊抗复吸效果显著。

中药戒毒具有悠久的历史,18世纪末的中国即有中药戒毒的运用,并已形成一套完善的理论:健康的机体阴阳平衡、气血充盈。而毒品进入人体后,损耗脾肾的阴气,引起阴阳失调、气血亏损,造成湿浊内生,全身各通路堵塞,进而阻塞心窍,完全损害大脑,所以吸毒症表现为全身各种功能全部失调。要达到成戒毒的目的,就要调节阴阳、通心窍。中国古代的医学在戒毒万面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清代的禁烟英雄林则徐即是其中一例。中药类戒毒药的使用早在我国18世纪末就已开始,当时应用最广的有戒烟丸、忌酸丸和补正丸。20世纪30年代后在山西等地出现了曼陀罗戒毒丸。现目前参附脱毒胶囊比较常用。

中药戒毒重视整体治疗,在消除稽延性症状、康复期的全面调理等方面具较好的作用。在西药已被证明不能彻底戒毒后,医学界已逐渐转向中药戒毒研究,寻求戒毒解毒的新出路。

推荐第6篇: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浅

在中国悠久璀璨的文明史上,没有第二种商品曾经像鸦片那样,震撼过这个古老国度的根基,并给她带来难以估量的灾难与耻辱。时至21世纪的今天,毒品仍是困扰中国发展、危及社会秩序、损害民众健康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何能够戒断毒瘾更是困扰我们的疑难问题。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我国戒毒模式作了重大调整,提出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为重点的戒毒工作思路。本文拟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理念、意义两方面进行简析,并就如何抓好该项工作提几点建议。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理念

某种物质所以被称为“毒品”,就是由于它们在服用后极易成瘾,即对其产生了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既包括生理上的,又包括心理上的。根据实践经验,对于吸毒者,只要使其脱离毒源,在辅之以药物治疗,一般需要15日左右就能从生理上脱瘾。但戒断后的巩固率却很低,一般只能达到10 %左右。这是为什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心理上的依赖性难以解除。吸毒者成瘾,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心理上的因素,吸毒能使人产生欣快感,大多数人是为了追求心理上的满足而吸毒,即使实施了药物戒断,一旦重返社会,再次融入从前的环境,四处充满诱惑,又会重享吸毒的片刻“幸福”,再加上自己的意志薄弱,就很容易走上复吸之路。多年来,尽管许多社会工作者和医学工作者在这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但在心理戒断方面,却始终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社区戒毒(康复)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教育、挽救吸毒人员。 对吸毒人员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一直是专家、学者们研究谈论的话题。有些提议把吸毒作为犯罪,有些认为吸毒是病态,一直争论不休。前者认为吸毒人员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然吸食,显然是违法者,后者看到吸毒对于吸毒者本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吸毒成瘾者显然是毒品的直接受害者。

医学研究表明,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的易复发的脑疾病,它同其他疾病一样,有自身的发生发展规律。欣快感是使用毒品的重要动因,吸毒者通常伴有其他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躯体疾病包括内脏疾病、肝炎、艾滋病、结核病等,精神疾病包括人格障碍、抑郁症等。长期停止吸毒后也很容易复吸,心理渴求有着复杂的生物学基础,是客观存在的症状,也非戒毒者主观意志所能控制。因此,吸毒人员是特殊病人,复吸是吸毒成瘾者发病规律和病态特征的表现形式。因此,《禁毒法》在“戒毒措施”一章开宗明义地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不难看出,社区戒毒的目的是以“教育、挽救为目的”的理念,通过帮助,把吸毒人员从毒品世界中拉回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二、开展社区戒毒(康复)的意义

《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第四章“戒毒措施”将以往实行多年,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种戒毒措施,进行了注重人性化与提高戒毒效果的整合,更加讲究科学性。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原先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加了戒毒康复等相关内容。这标志着我国禁吸戒毒工作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一大步主要体现在两点上:一是强调对吸毒人员要教育、挽救,改变了原先对吸毒人员以惩戒为主的做法;

二是将一直以来都是由公安机关一家行使戒毒职责,改变为由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参与戒毒工作。

对于有效解决毒品问题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有利于将禁毒由政府行为、部门行为转变为全社会的行为。实践证明,要有效解决毒品问题仅靠政府号召、公安机关单打独斗是不可能实现的。现在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其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功效不可低估,以往公安部门一家累死累活、付出很多、成效甚微,改由街道、乡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力量更为壮大,资源更加丰富,方法更为多样,工作更加深入,成效也必将更加显著。

其次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国累计发现并登记的吸毒人员达100多万之众,把他们都当成违法者,一味地打击、惩处,只能引起吸毒人员强烈的反社会心理,他们吸了戒、戒了吸,“破罐子破摔”,丧失了改正的信心,与社会对立,以身试法,从事贩毒、盗窃、抢劫等活动。吸毒人群相对于正常人群来说,他们的心态非常封闭,因为社会上只要听说某某人吸毒,正常人肯定避而远之,但在吸毒人群中,因为都是吸毒者,遇有“知音”,就找到了“平等”。吸毒人群逐步地被社会“边缘化”的窘境,使他们感觉自己被家庭、被社会抛弃了,因此相互之间结伙抱团,又会引发诸如抢劫、盗窃等一系列的“次生灾害”,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了直接而现实的威胁。实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就是要创造一个社会包容吸毒人员的氛围,让吸毒人群找到“家”的感觉,得到真情与真爱,使之消除对立情绪,与主流社会合拍,重拾戒毒信心,彻底摆脱毒魔,回归正常生活。 \"

三、抓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几点建议

虽然说社区戒毒(康复)是有基础的,是对我国近年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中对戒毒出所人员落实社区帮教措施的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但是社区戒毒(康复)仍是一种全新的戒毒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我们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本文认为要抓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首先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落实责任。社区戒毒是县(市)、区的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乡(镇)、街道的一项全新的行政工作。作为禁毒工作一项重要内容之一的戒毒工作,由过去公安机关及戒毒专门机构采取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方式,调整为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全新的戒毒方式,即由政府挂帅,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以社区为主体负责具体实施的社区戒毒方式。因此要抓好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首先要从领导层开始转变工作观念,提高各级领导对禁毒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对社区戒毒工作的认识,其次要建立健全禁毒工作组织体系,真正形成政府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才能使其切实发挥作用,再次要分解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各级各部门责任,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并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如:宁波市委市政府对各成员单位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任务分工进行了明确;以为禁毒委办公室增加专职副主任职数的方式来充实各级禁毒委办公室力量;规定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增挂禁毒办牌子,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要求每个县(市)区均要建立符合要求的社区戒毒工作医疗机构和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点。

(二)加大经费投入,搞好戒毒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落实到最基层,那就是社区。社区是乡(镇)街道所辖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绝大部都没有收益,仅有的办公经费都难以保障原有的工作开展。因此,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要经费来源需要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大致可分为宣传经费、办公阵地建设及办公经费、专职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工资及兼职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补贴、兼职社区医务工作人员补助、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费用、社区戒毒人员尿检费用、社区戒毒工作者帮教技能培训费用等。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是抓好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确保社区戒毒工作长效开展的坚强后盾,应此要依法将禁毒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对于美沙酮维持治疗点的建设,政府在经费上应给予全额保障;要研究建立相关机制和政策,引导和鼓励吸毒人员坚持治疗,防止因贫困服不起药的吸毒人员脱失治疗;落实戒毒场所建设等相关经费。

(三)强化宣传措施,营造戒毒氛围。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应把宣传教育贯穿始终,针对外来人员、青少年、吸毒高危人群三个层面,启动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宣传网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禁毒法》,对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意义、任务要求和如何开展工作进行深入的学习培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对戒毒工作的认识,调动工作积极性。二是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突出学生、社会闲散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易涉毒重点人群以及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社区戒毒宣传与普法、科普、公民道德、艾滋病防治等宣传教育相结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和组织专题宣讲团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三是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丰富多彩的宣传,通过组建社区戒毒宣传队、发放资料、开展禁毒知识咨询、座谈会和学习会等活动,向群众和涉毒对象广泛宣传《禁毒法》。形成浓厚氛围,提高广大群众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正确认识。四是要利用各种形式,全面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

(四)组建戒毒队伍,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具体从事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是开展工作的关键,因此各乡(镇)街道应专门落实分管领导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以主要精力来抓好试点工作;社区应建立责任人制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吸收民警、志愿者、医务人员、戒毒对象监护人、戒毒对象所在单位代表六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并建立和完善各类人员、机构的职责及社区戒毒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考核和评价社区戒毒工作效果的机制。

推荐第7篇:社区戒毒协议

社区戒毒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 街办事处与社区戒毒人员 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如下:

一、根据

《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人员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 职业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 现居住地: , 联系电话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广州市海珠区

街 社区接受社区戒毒。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工作职责,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三、社区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四、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戒毒协议。自觉接受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的帮助教育和监督管理。每月向社区

1 戒毒监护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二)按规定自觉接受毒品尿样检测,第一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季度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半年检测一次,并自觉接受不定期的毒品尿样检测。

(三)社区戒毒期间如有情况暂时离开本区十天以上的,必须提前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请假,经同意后按规定时间返回。因迁移等原因变更戒毒地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不能够吸食、注射毒品。

(五)在社区戒毒期间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无正当理由连续七天以上不参加治疗的,将被取消治疗资格。参加自愿戒毒机构戒毒的社区戒毒人员,要将自愿戒毒机构的名称、地点、接受戒毒的时间,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告,自愿戒毒期满后要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汇报戒毒情况。

五、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规定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不认真遵守戒毒协议,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可以视情节采取限制其活动范围、变更管理等级、责令到指定场所接受教育等监护措施;

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戒毒协议,将依法处理。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社区戒毒监护小组两次书面告诫后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2 尿样检测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超过十天的。

六、本社区戒毒协议书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人员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执行,至 年 月 日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制度的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具体职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运行,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保障,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全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月5日—2月28日)

1、组织机构

镇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职责分工

镇政府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指导专职人员和社工开展实际工作,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定点的戒毒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各项措施。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监护小组由社区专职戒毒社工、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家庭成员等组成。

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医疗和护理由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

镇社会事务办将戒毒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镇司法所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禁毒法制教育。

镇派出所要确定禁毒民警,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批和定期检测,配合专职社区开展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规定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依法处理。

3、保障体系

一是人员保障。镇政府按照辖区每20名实有吸毒人员配备1名戒毒专职社工的标准统一招聘戒毒专职社工。戒毒专职社工年龄应在25—55岁之间,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热心禁毒事业,品行良好且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能胜任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是经费保障。镇政府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启动经费,每年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作出长远打算,设立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名吸毒人员每年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1500元标准核定,其中年工作经费按该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的,按1万元核定;戒毒专职社区月工资按照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核定,其社保、医保等缴纳标准参照当地缴费标准确定。

三是基础设施保障。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门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3月1日—3月31日)

1、基础工作

一是彻底掌握社区吸毒人员底数。各村(社区)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进行逐人逐户调查,彻底掌握吸毒人员底数,并根据吸毒人员实际情况签订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协议,确保在3月31日之前签订协议的吸毒人员数达实有吸毒人员数70%以上。

二是加强专业培训。镇政府负责、县禁毒办配合组织社区的支书、主任、专职社工和社区民警进行全面深入的社区戒毒(康复)业务培训,提高戒毒工作小组成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应熟悉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熟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掌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戒毒宣传活动,不仅要向吸毒者亲属、朋友、邻居、亲戚宣传,还要向社会各界宣传。尤其注意对新的戒毒理念、戒毒制度、吸毒人员享有的权益等内容进行深入宣传,使全社会包括吸毒人员及其亲属正确认识社区戒毒(康复)的意义,从而主动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运行机制

一是例会制度。镇政府定期召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社区监护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村(社区)也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日常工作制度。镇政府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机制,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考评方案》等规章制度。 三是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工作档案,各类档案材料应当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材料齐全。

(三)全面运行(20XX年4月1日—6月30日)

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尿样检测、帮教谈心、家访活动,督促社区戒毒人汇报戒毒情况,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就学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区救济等工作;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书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戒毒工作是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禁毒法》贯彻实施必须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它的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我镇禁毒工作成效的巩固和长远发展。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组织开展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齐抓共管,形成机制。禁毒工作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发挥主动,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发动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员吸毒人员参加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努力降低毒品需求。

(三)严格考核,加强督导。镇政府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派出所对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等监护小组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并将此项考评作为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四)建立奖惩制度。镇政府年终对各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显著、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精神、物质奖励;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推诿,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视情予以综治工作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篇2: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禁毒委、省综治委制定的《广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暂行办法》和市禁毒委、市综治委联合下发的《东莞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意见》(东禁毒委〔20XX〕6号)有关要求,根据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经镇禁毒委研究,决定在辖区内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监护、全程康复”为原则;协调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实现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进一步规范吸毒人员的戒毒和康复工作,积极推动全镇群众性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巩固和维护我镇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工作对象和范围

(一)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不超过三年的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且有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但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2、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来源、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

5、70周岁以上的;

6、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7、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三)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如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协议执行社区戒毒(康复):

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

2、无生活来源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的;

3、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工作条件的;

4、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复场所的;

(四)对符合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已经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应当接受社区康复。

(五)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可以申请并经决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公安机关同意,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构

为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成立由镇委副书记黄启光任组长,镇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邹应溪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村(社区)支部书记组成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政法办(电话:81332063),负责统一制定社会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村(社区)成立工作小组协助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分局邹应溪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政法办吴志权、公安分局陈旭勋同志兼任。

各村(社区)相应设立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治保主任、警长任副组长,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社区戒毒(康复)专兼职人员等为成员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负责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各项工作措施。

(二)建立工作队伍

按照省市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要求,各村(社区)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专(兼)职队伍,以本村户籍的吸毒人员为参加社区戒毒(康复)的对象,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一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专职禁毒工作人员;吸毒人员不足20名的应配备1名禁毒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社区戒毒(康复)跟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对戒毒(康复)对象的全覆盖。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镇禁毒工作实际,制定《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职责》、《村(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制度》、《社区戒毒(康复)日常工作流程图》规章制度以及《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尿检委托协议书》、《社区戒毒(康复)告诫书》等台帐资料,形成我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南,指导各村(社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履行工作职责,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XX年4月-5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召开动员会,明确工作意义、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对现有吸毒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完成专兼职人员工作配备、禁毒志愿者招募等工作;建立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

(二)全面实施阶段(20XX年6月-8月)。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增添措施,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全面铺开14个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摸索出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

(三)总结提高阶段(20XX年9月)。全面总结我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规范化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五、工作职责

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镇委、镇政府和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指导下,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戒毒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落实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情况;依法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尿样毒品检测;负责社区戒毒(康复)过程中的相关审批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下达;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的管控衔接工作;定期开展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尿样检测;组织民警参与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对不执行社区戒毒规定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毒品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严肃性;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道滘医院负责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必要的生理、心理治疗;组织医护人员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状况,并对传染性疾病等特殊情况采取应对措施;会同公安、药监部门共同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司法所负责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向社区戒毒(康复)的衔接工作,确保符合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管控范畴;加强对戒毒出所人员的宣传教育,为社区康复工作做好铺垫;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社会事务办负责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

财政分局负责保障我镇各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必要经费。

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技能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帮助其回归社会。

教育办负责将禁毒预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内容,有效提高在校学生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子女就学积极提供便利;出现在校生吸毒情况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各村(社区)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社区戒毒(康复)经费保障,将本村(社区)的吸毒人员层层分解落实到本村(社区)委会领导干部,落实“多帮一”的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定期组织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尿样毒品检测和戒毒(康复)情况评估,要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法律援助、心理矫治、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要大力给予援助。

六、经费保障

社区戒毒(康复)治疗费用原则上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属承担。对无力承担社区戒毒治疗费用的,经社区戒毒的决定机关同意,可以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或指定医疗机构免费接受生理脱毒治疗。禁毒宣传、禁毒社工、尿样检测和禁毒办开展社区戒毒(康复)以及委托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社区戒毒(康复)是贯彻《禁毒法》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序的开展。

(二)广泛动员,精心部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是《禁毒法》的一个新举措,要结合《禁毒法》,广泛宣传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开展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的辅导培训,规范各项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法。各村(社区)、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镇社区戒毒(康复)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台账、档案,强化对吸毒人员的监管;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篇3: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社区戒毒模式工作,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在我街道的顺利施行并取得实效,现结合东城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戒毒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

XX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立法精神,坚持实施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广泛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扎实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建设;探索建立并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戒毒工作模式和工作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二、组织领导

为强化对社区戒毒工作的领导,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永林

副组长:汪日新

成 员:郑炳正 潘 浩 翁则瑞 柳 音 王巧琴

周福妙 陈新宇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1、建立街道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对社区戒毒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由街道综治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社区戒毒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各村居指定一人负责村、社区戒毒工作。

2、把正在接受美沙酮治疗人员、帮教人员、新发现的吸毒人员、新型毒品成瘾人员作为社区戒毒的主要对象,同时开展一次吸毒人员大排查活动,及时发现一批隐性的吸毒人员,尽可能把更多的吸毒人员纳入社区戒毒中来。

3、完善禁毒服务中心工作,并按照戒毒人员的特点,继续聘请一批禁毒大使,进一步扩大禁毒志愿者队伍。

4、街道筹措落实设立禁毒专项基金,并接受社会的捐赠有条件的聘请一批禁毒服务大使,招募一批禁毒社会工作者,扩大禁毒志愿者队伍,同时解决社工的绩效考核奖励费用、戒毒费用、救助有困难戒毒人员维持基本治疗的费用。

5、加快设置社区美沙酮维持疗法医疗点,推进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对美沙酮维持疗法医疗点选址要抓紧落实修缮工作,尽可能的提升各种软硬件的标准,方便参加美沙酮维持疗法的社区戒毒人员,进一步扩大参加美沙酮维持疗法人员数量。在美沙酮治疗点设立戒毒门诊课目,解决社区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问题。

6、制定戒毒工作规范、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工作制度、社工工作职责、公安、卫生、司法、民政、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在社区戒毒工作的职责。

7、探索建立外来吸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工作机制。

8、建立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等机制。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区戒毒工作是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中必须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各村(社)居要充分认识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禁毒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下决心做好这项工作。各村(社)居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的深入落实,确保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社区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村(社)居要大力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宣传,大力加强对社区禁毒工作的宣传,重点要加强对涉毒人员及家属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涉毒人员及其家属的禁毒、戒毒意识,扩大社会影响面。要广泛进行动员,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戒毒工作。

3、加强协调,全力保障。各只能部门要相互联系,紧密协调配合,街道禁毒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只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全力投入社区戒毒工作之中。各村(社)居要积极发动基层单位和组织,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全力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4、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各村(社)居必须周密部署,科学安排,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出详细社区戒毒工作实施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5、勇于创新,及时交流。社区戒毒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各本(社)居和各职能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不要局限条条框框,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实战中探索出多种形式的社区戒毒工作经验,确保我街道戒毒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篇4: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的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我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XX]26号)和国家、省禁毒委、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北园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建立试点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依据和目的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等有关法律为依据,在区禁毒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街镇具体实施,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工青妇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体制,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二、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组织结构及职责

(一)组织结构。

1、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落实社区戒毒工作措施。

2、此次社区戒毒试点工作设在北园街道办事处清河社区,由北园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北园街道办事处设立“清河社区戒毒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办),由区卫生、司法、民政、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教育、妇联、共青团、社区戒毒专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组成,承担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戒毒方面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社区戒毒办主任。

3、社区戒毒办根据吸毒人员数量情况,组织一个或多个由居委会主任、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及所在单位代表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帮教小组”(以下简称帮教小组),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帮教工作。帮教小组可以吸纳禁毒志愿者参加,由居委会主任担任帮教小组的组长。

(二)工作职责。

1、社区戒毒办职责。

(1)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2)审批戒毒人员提出的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

(3)提出社区戒毒解除意见。

(4)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5)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帮教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6)对拒绝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上报区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2、区戒毒办各成员单位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监测工作。

(2)司法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司法援助。

(3)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4)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5)公安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6)教育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人员以及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7)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其中,共青团负责禁毒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

(8)社区戒毒专门组织在社区戒毒办的领导下,做好社区戒毒的日常工作。

3、帮教小组职责。

(1)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

(2)戒毒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

(3)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

(4)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办报告。

(5)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6)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其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7)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

三、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期限

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在我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七十周岁以上的。

(五)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社区戒毒的时间自戒毒人员到社区戒毒办报到之日起算。社区戒毒人员变更社区戒毒的地点,符合社区戒毒协议各项规定的,社区戒毒时间合并连续计算。

四、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外省市十五日)到社区戒毒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到。

(二)每个月至少向社区戒毒帮教小组报告两次戒毒情况。

(三)接受定期检测。

(四)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社区戒毒地点。

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其他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

六、社区戒毒的工作步骤

(一)社区戒毒初始阶段的工作步骤。(面试网 www.mian4.net)

1、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经区公安机关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和《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本人,并在三日之内通知社区戒毒办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并责令戒毒人员七日内到指定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办报到。

2、执行地社区戒毒办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和《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迅速成立帮教小组(对女性社区戒毒人员建立的帮教小组,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填写《社区戒毒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帮教小组),建立《社区戒毒人员登记台帐》和《社区戒毒人员档案》。待戒毒人员报到后,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 同时通知帮教小组启动帮教工作。

3、如戒毒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由社区戒毒办对其进行催促,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上报区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4、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相关信息,由社区戒毒办及时通知派出所将其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中,并按时限维护。

(二)社区戒毒进行阶段的工作步骤。

1、帮教小组接到社区戒毒办通知后,要建立《社区吸毒人员登记台帐》和《社区戒毒人员档案》,及时安排专人根据社区戒毒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辅导和教育,每个月找戒毒人员进行一次面对面的谈话,并做好记录,由组长签字后,存入档案备查。每个月至少听取戒毒人员两次戒毒情况汇报。

2、帮教小组与戒毒人员以及其家属建立联络机制(如手机、固定电话等),随时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与戒毒知识的辅导。

3、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在就学与就业方面遇到困难,帮教小组及时与社区戒毒办进行汇报,与各部门进行协调,努力为戒毒人员解决就学、就业问题。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报社区戒毒办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4、对戒毒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测、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等违纪行为,帮教小组要及时对其进行告诫,并将此情况记入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

5、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小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办报告。

6、派出所按照要求(第一年6次,第二年4次,第三年2次)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时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随时更新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

7、帮教小组依据历次检测结果和现实表现情况,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报社区戒毒办进行统一归档,并将复印件存入帮教小组《社区戒毒人员档案》中,作为戒毒人员解除社区戒毒的依据。

8、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的,由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写出书面保证,经社区戒毒帮教小组研究批准并报社区戒毒办备案后,可以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地点。期限不得超过3 日,外出时间计入社区戒毒期限。

9、戒毒人员提出变更戒毒地点请求的,社区戒毒现执行地社区戒毒办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同意的,办理向接收地社区戒毒办的移交手续。

(三)社区戒毒解除阶段的工作步骤。

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社区戒毒办提出意见,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社区戒毒工作人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的培训制度》、《社区戒毒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社区戒毒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戒毒人员定期检测制度》、《执行地点变更制度》、《戒毒人员定期报告制度》、《社区戒毒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戒毒人员信息汇总制度》、《禁毒志愿者招募制度》、《社区戒毒工作保密制度》、《帮教人员资格审查制度》等各项制度。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促进社区戒毒试点工作走向正规化道路。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社区戒毒措施需要相应的物力和财力保障。区禁毒办要积极商请财政部门,建立戒毒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开展戒毒工作的经费和戒毒科研的经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总结推广经验。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禁毒法》能否顺利实施,区禁毒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试点工作方案。通过试点,切实建立起一套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机制。

篇5: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根据《温州市禁毒委关于印发温州市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温禁毒[20XX]21号)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订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育挽救吸毒人员为宗旨;以“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监护、全程康复”为原则;协调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实现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社区戒毒监护,维持疗法康复等多种手段及措施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通过社会宣传,引导更多的人形成对毒品的正确认识,尽量消除对吸毒人员的歧视,动员更多的社会成员主动参与到禁毒行动中来,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爱救助氛围,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对象

1、对户籍在本辖区的如下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1查获的是初次吸毒成瘾对象并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执行治安拘留,治安拘留出所后责令社区戒毒。2查获的是复吸毒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经过治安拘留脱瘾后责令社区戒毒。

(2)主动登记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则责令社区戒毒。

(3)依法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责令接受社区戒毒。2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2、对户籍在本辖区的如下人员纳入社区康复:

(1)目前正在实行社会帮教的吸毒人员。

(2)现正在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出所吸毒人员。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组织宣传阶段(7月5日---7月20日)

1、组织分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由街道禁毒办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落实具体措施;各村(居)要结合《禁毒法》和本实施方案及辖区实际,围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订出有效的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2、宣传动员。要进一步加强对《禁毒法》的宣传工作,着重宣传《禁毒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目的及社区戒毒(康复)的基本方法等,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禁毒法》,学习《禁毒法》,遵守《禁毒法》,提高《禁毒法》的社会知晓率,普及毒品预防知识,提高社会成员对毒品的自觉抵御能力,动员、吸收禁毒志愿者主动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

(二)全面实施阶段(7月21日起)

各村(居)、有关单位要按照《禁毒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全面开展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1、工作衔接

(1)社区戒毒。1对初次被查处的吸毒成瘾人员或复吸毒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查获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同时,责令其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吸毒人员及其亲属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后,正式将其纳入社区戒毒工作。2对主动登记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吸毒人员及其亲属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后,正式将其纳入社区戒毒工作。

(2)社区康复。1对目前正在实行社会帮教的吸毒人员。统一由执行社会帮教的街道办事处,向区公安分局提供帮教记录证明,并由区公安分局直接作出《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吸毒人员及其亲属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书》后,正式将其纳入社区康复工作。2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治安拘留及劳动教养出所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吸毒人员及其亲属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书》后,正式将其纳入社区康复工作。

2、帮教谈心及尿样检测

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帮教谈心及尿样检测,3年内不得少于28次;对接受社区康复人员的帮教谈心及尿样检测,3年内不得少于12次。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处理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由区公安分局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尿样检测三次以上的。

(3)擅自离开瓯海区域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累计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后又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

4、社区戒毒(康复)的解除

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3年期届满,符合解除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其作出3年社区戒毒(康复)总评估,分别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街道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禁毒法》贯彻实施必须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直接关系到街道禁毒工作的成效巩固和长远发展。各村(居)、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禁毒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扎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健全组织,全力保障。要加强社区戒毒(康复)组织建设,特别是落实相应人员。同时要落实好戒毒工作经费,以确保社区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建立制度,落实责任。社区戒毒(康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严格依法按章办事。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适用范围、任务、职责、工作程序、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一系列制度,并严格执行。要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各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禁毒目标责任制度考核内容。

(四)勇于创新,总结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新生的事物,目前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在具体工作中要善于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工作体制、工作机制建设上交流、总结好的经验和方法。 1.与社区戒毒人员接触中,是否对他们信任? 2.

推荐第9篇:社区戒毒申请书

社区戒毒申请书一:给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申请书

申请人:周祯,系吸毒人员之妻,20xx年2月5日生,住杨树浦路2813号504室。

申请事项:请求公安机关对戒毒人员莫安定五中队给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

申请事由:20xx年,莫安定自染上毒瘾后,于20xx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被抓进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期间莫安定已为其吸毒而深陷深渊的悔过进行忏悔,表明其以后要远离毒品戒掉毒瘾的决心。因被申请人莫安定患有高血压三级心肌衰竭三级严重疾病,被抓之前住院重症监护二十天出院,短期生命危险或突然死亡,医院开具证明高危的情况,他家中有爸妈八十五多岁,大哥早病死,二个姐姐都是聋哑人,四哥是精神病,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导致家庭异常贫困,故急需被申请人办理保就外医治疗转到社区戒毒所。申请人负责监督被申请人在社区戒毒期间的自愿戒毒和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及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和社区的监管。缓解被莫安定困难病危特殊治疗,根据《戒毒条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公安机关对给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为盼。

此致,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安局

申请人:周祯

20xx年1月28日

社区戒毒申请书二:请求给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申请书(390字) 申请人:xxx,系吸毒人员之母,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

申请事项:请求公安机关对xxx给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

申请事由:xxxx年,xxx自染上毒瘾后,于xxxx年xx月xx日被公安机关收监于xx县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xxx已为其吸毒而深陷深渊的悔过进行忏悔,表明其以后要远离毒品戒掉毒瘾的决心。因申请人年事已高并患有xxx等其他老年人常患的严重疾病,加之家中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导致家庭异常贫困,故急需xxx回来照顾申请人。申请人负责监督xxx在社区戒毒期间的自愿戒毒和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及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和社区的监管。

为便于xxx及时回来照顾申请人,缓解申请人家庭困境,根据《戒毒条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二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公安机关对覃乐给予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为盼。

此致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社区戒毒申请书三: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申请书(204字) 申请人:周斌,系吸毒人周周之父,家庭住址xx社区xx居委会

申请事项:请求公安局对周周提前解除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

申请事由:周周在强制戒毒期间,积极配合戒毒人员,思想乐观积极,时常帮助染毒人员戒毒,且其母特别想念儿子,周周戒毒这一年来,其母由于思念身体每况愈下。

根据《戒毒条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此申请提前解除周周强制戒毒转为社区戒毒为盼!

申请人:周斌

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

推荐第10篇:社区戒毒协议

社区戒毒协议

甲方:

社区 乙方:

乙方

因吸食毒品

,被

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 在社区戒毒期间,甲方成立由下列人员组成的戒毒工作小组:

专职戒毒工作者 社区干部 社区民警

乙方家庭成员或监护人 甲方做到:

一、每月与乙方谈话一次,了解乙方的思想动态,生活 情况,活动范围等,并做相应记录;

二、每半月给乙方做尿检一次,测定乙方是否吸毒;

三、视情帮助乙方解决工作、生活上困难

四、其他应该做的工作。一方做到:

一、每周到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道一次,主动汇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二、主动配合甲方的尿检工作,每半月进行一次;

三、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如出现不遵守法律法规、违反本协议的,愿接受相关处罚。

五、在社区戒毒期间决不吸食毒品,否则,甘愿受公安机关的处罚。

甲方 乙方

第11篇:社区戒毒管理制度

拉达乡社区戒毒工作管理制度

一、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村委会戒毒监护工作,落实人员,负责制定社区戒毒计划,针对不同的社区戒毒个体,成立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明确职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戒毒方案,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书,对在社区戒毒的人员实行行为监控、健康检测、心理辅导、生活救助、就业(就医)援助,帮助社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

2、监督、指导社区戒毒计划的 实施。

3、加强对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成员的管理和培训,监督其工作行为,提高其专业知识,确保社区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

4、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社区戒毒学习培训制度

1、认真学习《禁毒法》、《戒毒条例》、《凉山州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2、坚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学习和交流各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

3、学习、培训计划和内容由办事处社区戒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的要求及工作需要负责制订、实施。

三、社区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一)社区戒毒人员守则

1、认真履行与社区签订的戒毒协议,自觉接受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管理,遵守社区戒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与社区签订的戒毒协议。

2、接受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的管理和指导。

3、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宣传《禁毒法》,教育帮助同伴配合社区开展禁毒工作。

4、定期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汇报戒毒情况。

5、主动接受社区戒毒检测。

6、参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应遵守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相关规定。

(二)社区戒毒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1、社区戒毒人员应如实向领导小组提供个人身份和相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

2、参加社区戒毒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3、社区戒毒人员定期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告戒毒情况。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

4、因故变更社区戒毒地点或居住地,须提前15日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并将变更后的地址(街道、社区、小区、楼栋、单元号)如实说明,以便顺利移交手续,未提书面报告的戒毒人员将口头告诫,告诫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且态度恶劣,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5、社区戒毒人员因故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点或戒毒居住地,及时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书。详细讲明去向、联系方式,经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到达目的地3日内必须主动与社区戒毒小组报告,并将离开时间内的一切活动如实联系,返回后2日内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到

6、参加社区康复治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每月必须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如实报告服药情况,并接受相应的戒毒检测。

7、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告之本人。

8、对不遵守且不服从管理者,社区戒毒监护工作小组将给予1—3次告诫,严重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者,经派出所告诫2次以上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将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三)社区戒毒定期检测制度

1、社区戒毒监护小组要根据社区戒毒人员情况进行检测分类,及时通知、督促社区戒毒人员开展美沙酮中心、具有检测机构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

2、社区戒毒人员要自觉、主动、依法接受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管理和监督。

3、社区戒毒人员要按照检测要求,按时完成第一年每2个月1次共6次检测,第二年每季度1次共4次检测,第三年每半年1次共2次检测。

4、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对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情况有质疑的,可要求社区戒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测,社区戒毒人员要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测。

5、社区戒毒人员因外出探亲、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进行检测的,应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提供延期进行检测的书面申请或说明。

6、社区戒毒人员拒不接受检测要求的,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应下达书面督检通知书,派出所可强制检测。三次不按要求进行检测的,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四)社区戒毒人员家属职责

1、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应履行公民应尽义务,积极参与国家、社会及社区禁毒工作。

2、戒毒人员家属是戒毒人员戒毒康复的监护人,必须主动承担戒毒、康复人员的主要监护工作,同时配合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对其进行行为管理、思想教育、心理矫正和心理治疗。

3、与社区签订监护戒毒协议书。

4、戒毒人员家属作为监护人,应积极密切配合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戒毒工作活动,保护其亲属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防止和阻止外界的不良行为影响对其亲属的诱惑。

5、戒毒人员家属应积极帮助提供亲属在社区戒毒的费用,积极支持参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美沙酮)的康复治疗。

6、督促戒毒人员定期接受检测,定期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7、若发现戒毒人员有偷吸或复戒毒品的可疑现象,要立即给予制止,并及时报告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对行迹可疑的陌生人与其正在戒毒的亲属接触要及时给予阻止,同时报告社区戒毒监护小组。

8、在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发生民事纠纷、刑事诉讼时可接受委托代理,进行诉讼。

9、戒毒人员家属应与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工作人员保持经常性沟通,随时将戒毒人员的情况向社区戒毒监护小组汇报。

中共拉达乡党委 拉达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第12篇:社区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身份和相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

2、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告戒毒(康复)情况。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

4、因故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或居住地,须提前15日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并将变更后的地址(街道、社区、小区、楼栋、单元号)如实说明,以便顺利移交手续,未提书面报告的戒毒(康复)人员将口头告诫,告诫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且态度恶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故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点或戒毒(康复)居住地,及时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书。详细讲明去向、联系方式,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到达目的地3日内必须主动与社区戒毒(康复)小组报告,并将离开时间内的一切活动如实联系,返回后2日内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到。

6、参加社区康复治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每月必须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如实报告服药情况,并接受相应的戒毒检测。

7、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告之本人。

8、对不遵守且不服从管理者,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作小组将给予1—3次告诫,严重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者,经派出所告诫2次以上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将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第13篇:社区戒毒价值

一、社区戒毒的价值意义

彻底戒毒既是广大吸毒人员家属的迫切要求,也是吸毒者自身的真实需求。据以往我们对戒毒人员的调查,有80%左右的戒毒人员均想找到一份工作,融入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社区戒毒模式正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过渡平台,社会效益非常巨大。

社区戒毒能够充分动员家庭、社区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以往的戒毒措施在就业、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缺乏经验和足够的能力,只是孤立地进行戒毒,戒毒人员离开戒毒机构,缺乏社会参与后期的教育和帮教,因此严重抵消了戒毒效果,而社区戒毒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一)社区戒毒能有效改善影响吸毒人员吸毒的社会环境

单纯以隔离机构为依托进行的戒毒措施,因为脱离了吸毒人员生活的社会环境进行生理和心理治疗,一旦吸毒人员重返社会,仍然陷入原来的吸毒环境中,很容易复吸。而社区戒毒在对吸毒人员开展戒毒治疗的整个过程中,都是在吸毒人员生活的社会环境中进行,改善其社会环境本身就是社区戒毒一项内容,这将有利于巩固戒毒效果。

(二)社区戒毒能针对吸毒人员吸毒的综合原因对症治疗

吸毒人员的吸毒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个人性格原因、家庭不和、学习工作压力、朋友影响、社交障碍等,隔离戒毒只是重视消除吸毒人员获取毒品的可能,而对其吸毒的深层次原因很难以消除,反而由于长期与社会隔离,这些问题更为

突出,以至于吸毒人员在解除强制戒毒后更难融入社会。社区戒毒通过家庭、社区工作人员的参与能有效帮助吸毒人员进行生理、心理及社会方面的治疗,增强其融入社会的能力。

(三)社区戒毒能将成瘾程度弱的吸毒人员有效戒治

以往的戒毒措施,强制戒毒所中收戒的吸毒人员,有的是初次入所的,而有的是多次收戒的,不同成瘾程度的吸毒人员全部在一个场所戒毒,封闭的环境有时成为吸毒人员交流经验的场所,非常不利于不同吸毒人员的戒治。社区戒毒的设立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针对不同的吸毒人员采取不同的措施,也能有效节约资源。

(四)社区戒毒更能增强戒毒参与者的心理认同感

社区戒毒是一种全新的戒毒康复模式,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戒毒工作理念,对广大戒毒康复者和家属具有极强的亲和力,可大大提高他们的心理认同度,从而更易于激发他们戒毒康复的潜能,增强戒毒康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戒毒康复的效果。

二、社区戒毒相关问题及思考

自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至今已近两年时间,全国各地参照禁毒法的要求都在各地选取试点逐步开展了社区戒毒工作。如出台社区戒毒方案、制定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机构、落实相关配套设施、对社区戒毒工作内容也做出了具体的文字规定等,但是综合分析,除少数地方的社

区戒毒工作开展得较好外,绝大多数地区的社区戒毒工作基本上是停留在制定规章制度上,或者虽已经推行,但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对社区戒毒的概念认识不清

笔者看到很多地方的社区戒毒工作介绍中,将社区戒毒与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相混淆,认为社区戒毒就是开展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社区戒毒就是围绕如何将吸毒人员纳入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工作来开展。

如连云港日报一篇新闻报道:连云港市吸食阿片类毒品成瘾者只需向治疗门诊提出药物维持治疗申请,经审核,符合治疗条件,即可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凡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并与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吸毒人员,可持《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或社区戒毒协议书直接去门诊参加治疗。受治者在维持药的治疗期间,必须遵守维持治疗的各种规定,不得吸食毒品,并随时接受治疗机构的尿检。违反规定者,将被终止药物维持治疗,公安机关也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2]

虽然,这种认识是不对的。《禁毒法》规定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和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措施,都是构建一个完整的戒毒体系中互为补充的部分。

《禁毒法》视野下的社区戒毒工作,应准确把握好定位。各种戒毒措施不是之前“各自为战”的形势,而是相互配合,各有所侧重。一般的戒毒流程中:先社区戒毒、次强制隔离戒毒、再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工作作为措施之一,属于“龙头”引领的基础地位。从《禁毒法》看,社区戒毒是整个戒毒体系的基石,尤其

是第三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的四个基本条件都是以社区戒毒为前提的,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社区戒毒在重构戒毒体系后的基础性地位毋庸置疑。[3]

第14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总结

临近年末,各个工作岗位都逐渐开始了工作的总结。这里,xiexiebang.com范文大全小编专门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总结范文的文章和材料,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

根据省、州、市、禁毒委的要求,今年开始我镇开始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此项工作是全新的工作,无经验可借鉴,无模式可循,一切都需现摸索,工作难度很大。镇党委、政府根据州、市关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首先对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学习,对州、市关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有关文件、政策、制度、工作流程和措施、方案、工作职责进行认真研读、了解、熟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性质,做法和任务。建立了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制度7个,工作流程2个,拟定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暨措施,建立了戒毒康复工作机制,初步建成组织网络。设计制作了戒毒康复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和戒毒康复协议书,做好了开展工作的准备工作。建立了社区涉毒人员花名册和吸毒人员登记表。将社区所有涉毒人员登记入册纳入掌握之中,对40名吸毒人员全部建立了个人档案,设制了“会议记录”、“工作记录”、“谈话记录”等8个工作记录薄,全面记录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情况。

对吸毒人员开展全面摸底调查,了解掌握他们的较为详细的信息和现实情况,以及现在实际居民地点。我镇现有涉毒人员总数40人,男性35名,女性5名,新增5人外出务工2人,下落不明11人,在家10人(1人卧病在床),强14人,服刑2人,外嫁1人,另外经调查其中有一人从无吸毒史。已同在家的吸毒人员进行了面对面谈话,初步掌握了他们的基本情况,并建立了联系方法。

为深入推进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展,我镇进一步转变观念,理清思路,强化措施,明确职责,创新方法,探索出一条社区戒毒(康复)基地管理工作的路子,切实做到重心下移,防线前移,有力推进禁毒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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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积极争取支持,立足现有条件,整合人力资源,落实帮教机制。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我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深化工作措施,制定了社会戒毒(康复)绩效奖惩和责任追究办法。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到干部职工头上,落实“四位一体”的帮扶措施,实行责任包保。

二是以人为本,强化功能,营造拴心留人的社区环境。在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太和镇高度重视康复人员身心健康,努力构建社区环境的和谐气氛,社区的人性化管理使戒毒品(康复)人员重新感觉到了家庭的温暖,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

三是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考核到位,注重实效。我镇始终把禁毒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明确党政领导包全盘,联系村(社区)领导包片,包村(社区)干部包点,村(社区)干部包人头的包保责任,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口全部落实了“四位一体”的帮教责任,签定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建立戒毒康复档案。

在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我镇始终做到职责明晰、任务落实、定期调度、严格奖惩,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对策,使社区禁毒和社会康复工作各项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得到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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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甲方: 市(州、地) 县(市、区、特区)

乡、镇(办事处) _ 村、居(社区)

乙方: 姓名:

乙方基本情况:性别: 出生年月: 年龄: 岁 已/未婚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就业(医、学)场所:

根据 公安局(分局) 年 月 日《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 社区戒毒字[ ]第 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的规定,责令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到 居、村(社区)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自觉遵照执行。

一、执行社区戒毒期间,甲方应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1、依法建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对乙方采取必要的监护措施;

2、定期对乙方的戒毒(康复)现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乡镇(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

3、通知乙方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进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的尿样检测;

4、对乙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提出告诫;

5、乙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甲方将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戒毒(康复)工作委员会报告;

6、针对乙方情况,制定社区戒毒(康复)计划;

7、为乙方提供戒毒(康复)知识辅导,开展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8、为乙方提供就业、就学、就医、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9、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10、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其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二、在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并享受以下权益:

1、自觉遵守社区戒毒(康复)的管理规定;

2、根据社区戒毒(康复)计划定期向监护小组汇报思想、活动及戒毒(康复)情况;

3、积极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社会活动;

4、依法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尿样检测,按第一年两月一次,第二年三月一次,第三年半年一次的要求到甲方指定的机构进行尿样检测;

5、需要变更或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的,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6、需要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按规定办理入组手续并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备案,到指定的治疗单位就治。需要变更药物维持治疗地点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7、享受就业、就学、就医、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履行社区戒毒(康复)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和不适应社区(康复)戒毒的,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3、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三次书面告诫的;

4、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吸毒成瘾严重,不适应社区(康复)戒毒的。

五、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和规定协商确定。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乙方主要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16篇: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社区康复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规定和延庆县公安局

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社区戒毒(康复)时限为三年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联系电话: 。

一、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本协议,接受甲方监督。

(二)戒毒过程中出现急性戒断症状的,应当主动到卫生部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脱毒治疗或者请求甲方协助。

(三)自觉服从和配合甲方的管理,每两周主动向甲方如实报告戒毒(康复)情况,每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一次戒毒(康复)情况。

(四)按照《禁毒法》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检。

(五)短期(五日内)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应当提前两天就离开事由、时间、随行人员等情况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及时销假。

(六)确需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的,应当提前15日就变更事由、新执行地详细地址及亲属(监护人)意见等情况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社区戒毒(康复)决定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新执行地执行。

(七)经批准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一)各成员根据本协议和各自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具体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第一年每两周,第

二、三年每月至少一名成员与乙方见面一次,了解其在社区戒毒(康复)治疗、生活、工作以及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提供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治、司法救助等方面的辅导和帮助。

(三)积极协助解决乙方的实际困难和推荐就业;动员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四)发现乙方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应当协助其亲属(监护人)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五)督促乙方定期接受公安机关检测。

(六)对乙方提出短期(五日以内)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申请的,积极帮助协调相关部门。

(七)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立即向执行地公安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或者行政处分,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二)乙方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由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

年 月 日

第17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服务处所:,

社区戒毒地点:,

戒毒治疗机构及所在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条的规定,根据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文号:),为了保证乙方完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职责:

(一)帮助乙方制定并监督执行戒毒/康复计划;

(二)向乙方提供有资质的戒毒治疗机构及戒毒治疗途径的信息;

(三)对乙方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指导和帮助;

(四)每周至少与乙方约见一次,了解相关戒毒/康复情况,督促乙方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五)对申请短期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予以审批;对提出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审批;

(六)对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乙方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困难和歧视时,可以向甲方提出求助;

2、乙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可以申请甲方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二)义务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本协议:

1、自觉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监督,定期向甲方如实报告戒毒情况,主动接受全程戒毒治疗;

2、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检测;

3、变更就医、就学、就业地点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

4、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点的,应当提前天向甲方报告;

5、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与有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

三、本协议自年月日起执行,至年月日止。

永靖县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或者基层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盖章)

人员签字:年月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家庭监护人签字:年月日

第18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

附件一: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

甲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盖章)

乙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如下协议:

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姓名,性别,出生,联系电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时间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小组成员详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通过检测、谈话、戒毒情况阶段评估、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就学、就业、就医援助以及其他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的措施,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检测

□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三年内不得少于28次:第一年的 1 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前半年至少每半个月检测1次,后半年至少每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 次;第三年至少每3个月检测1次。突击检测每年不得少于3次。

□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三年内不得少于12次:第一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3个月检测1 次;第三年至少每6个月检测1次。突击检测每年不得少于3次。

2、报告

□社区戒毒人员每月至少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1次戒毒情况。

□社区康复人员每2个月至少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1次。

3、请假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的区、县(市),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3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同意,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外出期间,要按协议规定主动到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检测,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检测结果证明。

4、地点变更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变更到其他街道、乡镇或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治疗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

2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审批表》,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变更到其他街道(乡镇)的应当提供接受地街道(乡镇)同意接受的书面证明。审批同意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原执行地的管理。

5、驾驶证管理

社区戒毒人员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辆,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交执行地街道(乡镇)禁毒工作部门保管。在社区戒毒期间如需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在上交驾驶证前,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区戒毒执行期满后,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发还。对机动车驾驶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但已稳定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3个月以上的,可以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C1(不含)以上驾驶证的,应主动申请降为C1以下驾驶证。

五、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戒毒协议:

1、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2、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拒绝将机动车驾驶证上交执行地街道(乡镇)保管的。

社区康复人员有上述

1、2项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戒毒

3协议。

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此协议壹式贰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填写本协议时请注意准确选择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4

第19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流程图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被责令社区康复、但未报到社区康复人员尿样毒品检查区禁毒机关(公安部门)摸底、排插发现或查获吸食、注射毒品嫌疑人员被责令社区康复、但未报到社区康复人员经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吸毒成瘾严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汇吸毒成瘾由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禁 毒 专 干报组成禁 毒 民 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 (下设若干帮该小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拒绝签署认定为戒断三年以上人 员社区康复期满两次以上不纠正社区康复在社区戒毒期间违 规 告 诫社 区 干 部社区医护人员定 期 访 谈心 理 咨 询行 为 矫 正康 复 治 疗禁 毒 志 愿 者告知权利和义务,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家 属社区戒毒期满社区戒毒(康复)执行期限届满,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计划和措施定期检测或抽检美沙酮维持治疗制定针对性戒毒(康复)计划和工作措施

第20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

甲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盖章) 乙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如下协议:

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时间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小组成员详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通过检测、谈话、戒毒情况阶段评估、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就学、就业、就医援助以及其他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的措施,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检测□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三年内不得少于28次:第一年的前半年至少每半个月检测1次,后半年至少每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次;第三年至少每3个月检测1次。突击检测每年不得少于3次。□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三年内不得少于12次:第一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3个月检测1次;第三年至少每6个月检测1次。突击检测每年不得少于3次。

2、报告□社区戒毒人员每月至少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1次戒毒情况。□社区康复人员每2个月至少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1次。

3、请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的区、县(市),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3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同意,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外出期间,要按协议规定主动到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检测,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检测结果证明。

4、地点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变更到其他街道、乡镇或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治疗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审批表》,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变更到其他街道(乡镇)的应当提供接受地街道(乡镇)同意接受的书面证明。审批同意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原执行地的管理。

5、驾驶证管理社区戒毒人员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辆,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交执行地街道(乡镇)禁毒工作部门保管。在社区戒毒期间如需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在上交驾驶证前,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区戒毒执行期满后,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发还。对机动车驾驶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但已稳定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3个月以上的,可以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持有c1(不含)以上驾驶证的,应主动申请降为c1以下驾驶证。

五、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戒毒协议:

1、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2、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拒绝将机动车驾驶证上交执行地街道(乡镇)保管的。

社区康复人员有上述

1、2项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戒毒协议。

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此协议壹式贰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社区戒毒工作计划.doc》
社区戒毒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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