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2020-03-02 15:58:2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引发的问题

产权问题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进一步稳定与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等前后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变迁,时至今日,农村土地产权模糊状态还没有根本转变过来。国家赋予的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或曰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或曰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转让、抵押、继承等权利屡遭侵害,究其原因就是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表现为所有权主体虚置,使用权缺乏自主性、稳定性,收益权被分割,缺乏独享性,转让权不自由,并由此引发了困扰“三农”的诸多问题。

(一)农民产权主体被虚置,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没有被充分尊重

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是哪一级,法律规定得较为含糊。如《宪法》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七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农村县、乡(镇)、村的基层政权组织成了事实上的土地产权所有者。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被层层分解,国家作为超经济主体对土地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处置农村土地,如国家或公共权力机关随意征用或过度使用土地,资本大力圈占土地。代表集体行使土地实际所有权的基层政府主管部门及领导也时常侵占农民的利益。农民仅凭使用权很难有话语权,土地收益几乎被各利益部门掠去,农民所获补偿甚微。有资料显示,地方政府大约在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权益分配中得60%至70%,村集体的25%-305,农民自身只得5%-10%。

(二)农村土地流转受限,土地市场被割裂、扭曲。

国家以垄断身份处置农村土地,规定农村土地不准买卖,土地的唯一买者只有国家,农村土地市场的微观主体难以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无法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确定,其所有权被分割,为众多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所掌握,造成行政村(或村小组、社区、城乡)之间的壁垒,土地产权市场被割裂、扭曲。与实际市场行为相背离,使二元经济结构难以打破。而真正的所有权主体(农民)又缺位,被剥夺以土地要素进入市场交易的权利,不可能很好地履行土地流转和土地市场运作的权力,仅有土地使用权(以契约方式订立的土地承包权,其内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土地的流转受到极大限制,因而造成农村土地资源浪费或低效配置。

(三)土地承包权内在的不稳定性在于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制,限制土地规模经营的根源在于土地产权的转让和交易制度

集体产权所隐含的产权模糊和集体成员权利和责任的平分机制造成了地权分散化和经营的细碎化趋势不断加剧。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集体土地不能在不同集体间方便的转移,农民土地承包转让权不能超过承包期,本集体外的成员不能直接承包机体内的土地,限制了人们对土地的长期投资,特别限制了城市资本向农村的转移,也限制了土地的规模经营。

二、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的考辨

针对上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学术界提出了大致五种改革思路和主张:(1)土地国有制;(2)土地集体所有制,包括按份共有制、股份合作制、强化承包权或承包权永久化、集体所有制下的自由式;(3)土地私有制,包括土地私有、自耕农所有制、有限私有制、农村土地家庭财产权或土地家庭所有制;(4)两级或复合土地产权制,包括国有与集体所有制、集体与私人所有制、国家与个人所有制;(5)多级土地所有制。以上研究各有侧重,论述也似乎各有其理,但从解决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存的问题考虑,本文认为,必须明

确两个层次的问题。

(一)第一个层次

必须弄清以下两个问题:

(1)农村土地产权到底归谁合理?从产权经济理论看,产权是一组权利,由法律明确界定,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不同的产权安排会有不同的经济效率,而私有产权的效率是最高的,只要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无论采取哪一种合约,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都会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同样,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回归农民,使农民能够成为真正完整独立的经济主体,在法律的保护下自主决策、权衡利弊,放心大胆地行使土地财产的“三权”(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转让权),符合经济学的基本规律。从现实看,1979年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有自主支配土地的权力,但仅有使用权的土地在其绩效最大限度发挥之后,随着社会转型、断裂与分化,原订的制度效应逐渐弱化,“三农”问题日益突显。政府虽意识到了产权问题,却只在使用权上做文章,土地承包期一再延长,到目前承诺永久不变,其本意也是土地回归农民,然而没有最终所有权的实现,结果必然是农民的土地被大量侵吞、占有和流失,农民的利益屡遭侵害。所以,实现土地产权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就是土地回归农民。

(2)产权归属清晰能否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许多人认为,产权回归农民不可能解决因产权模糊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几乎所有坚持产权私有化的学者甚至包括反对者们都认可的一个公理性假设条件是:产权明晰会导致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提高,从而提高整个市场效率,这个前提基本被大家认可。我们不否认产权回归会产生问题,但相比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产权回归农民至少有以下好处:其一,提高农业效率。上地产权私有是土地市场化的基础,能使土地和农村劳动力流动起来,不但有利于交易费用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而且有利于城乡二元体制的破解、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其二,减少政府干预。土地产权回归能增强农民与政府博弈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集体以公共利益名义侵害农民土地,如“在转让过程中拥有地权的农民至少还有点发言权,是交易的主体方,在许多情况下农民的所得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少”;其三,保障农民利益。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如果把土地私有了,村民会自发维护自己的权益,土地不会被轻易出卖;土地补偿费会给每一户村民,乡村官员失去了一大人块腐败的机会,这对于村民权益,对于廉政建设都足有好处的”。

(二)第二个层次

如果农村土地产权农民所有是一种理性回归,那么必然要理清学术界争论最为激烈的几个问题:

(1)产权回归是否会造成土地兼并,出现社会危机?许多人认为,农民一量有了私有权就会失去土地,就会发生土地兼并,出现社会危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如果国家允许土地私有化,必然会带来频繁的土地兼并,很多干部会成为大地主,很多农民会因天灾人祸而失去土地,成为佃民;土地的自由买卖将彻底完成国际资本与新兴资本对土地的占有和瓜分,形成金融资本兼并士地。事实上农村土地私有化小会出现土地兼并和大量无地农民,“土地兼并主要由于政治势力的介入,例如封赐、圈地、投献豪门等。若非政治势力介入,土地私有制也不会导致土地高度兼并和社会*”;旧中国的农村上地私有制所出现的‘土地集中兼并’或‘农民两极分化’的现象,根源不在于土地买卖与产权流转,而是政治强权造成的”。农民也是理性经济人,出卖土地是非常谨慎的,如果“农民卖地完全是自愿的选择,就像城市居民不会为了变现把私有住房卖掉向露宿街头一样”,各国经验证明,在民主与法治条件下,可以防止土地恶性兼并现象发生,“土地的适度集中,小仅不会导致社会冲突,反而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

(2)产权回归是否会导致农民失去保障?许多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私有化后农民将失去

社会保障。其理由是,中国农村不具备土地私有化的基本条件,基国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农民的就业保障和绝人多数农民的谋生手段;如今农民已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土地作为生存保障也只有在贫困地区或西部地区,对绝人多数地区的农民而言已不把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农业通常是弱质产业,许多地方种地反而亏本,农民收入主要来自第

二、三产业,农民看病、孩子上学等主要依靠打工收入。

对于学术界支持土地私有化的学者所提出的。土地产权私有将导致土地规模效益的观点,有很多学者提出质疑,例如,裴小林在其一个研究中引入了“土地产出率极限法则”来重新构建马尔萨斯模型,在他的分析中,证明是土地生产率极限和土地面积的极限性这两个自然法则导致制度产权理论在解释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和土地问题时失灵。并用此模型结合新古典分析,断言了土地私有化会使中国的粮食亩产和总产量水平下降,从而影响到中国的粮食安全。在这一点上有待进一步探讨。

通过分析,各种改革思路和主张孰优孰劣,不言而明。纯粹的农村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已经被证明足发展的死胡同;纯粹的私有化在中国又不具有现实性,强烈的路径依赖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国有或集体主导下的实现形式难以根本突破公有制的局限性;相比之下强化农民私权的两极或多极所有制不是最好的方案,但应是最优的方案,应成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探究

本文主张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多元化改革,其一,国家土地的终极所有权,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二,强调农民土地实际所有权即农村土地私有,这是改革的核心部分,也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改革;其三,农村公共领地的集体所有权(主要包括公共的水塘、水库、山地、森林、墓地、祠堂、试验田等),这是出于对改革的路径依赖、村庄公共治理、基层公共服务的考虑。实施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并确定产权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的限度,使产权主体行使相应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1)国家土地终极所有者的权能。国家拥有土地的宏观调控权,通过决策、计划、指导、协调、审批、监控来规范农村土地的基本用途、土地流转及征地行为,特别对地方政府的土地决策及执行活动予以监督、规划、约束,即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保障农民土地私权的享有。(2)集体(乡、镇、村或村小组)必须退出对土地的自己支配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对自己产权领域的职责,对农村的土地由过去的产权土体和直接参与者转变为农民权力行使的维护者、监管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3)农民个人或家庭对自己的土地拥有绝对所有权。国家要明确农民土地私权的范围、国家公共利益的边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让农户享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收益权、流转权,即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所有权能,使农民拥有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和权利。

(二)转变政府职能与干部政绩观,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

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改变农民绝对弱势地位,必须在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把土地资源市场化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实施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国家对土地履行规划、管理、调控和监督职责;转变地方政府职能,使地方政府从上地交易中退出,把精力主要放在上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上,充当纯粹的服务者、监管者和仲裁者;创新政府官员的考评机制,转变政府政绩观。只有这样,政府职能才不至于缺位、越位、错位,才能有效摆正领导干部的政绩观,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加强和完善土地立法,使法律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协调。

中国拥有最严格的立法,但土地违法却令人触目惊心。其原要在于,只有严格的土地审批法,却没有约束政府行为失范的法;只有保护公共利益如何实现的法,却没有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法;现有的土地立法足粗线条的,弹性大,没有更为细致和专门的立法,而且已有的立法存在相冲突的地方,对土地关系的处理方面主要依靠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来调整,而不足靠具体的法律来严格规范、界定、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所以,一要通过立法来确定各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其土地使用、流转和补偿等行为,依靠法律规范、界定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权限、义务及行政行为。二要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如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表述过于宽泛、缺乏实施条例的问题,统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解决中国征地制度中存在的“二律背反”现象;优化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制定土地抵押贷款的法律等。三要进行司法制度改革,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当农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有能为农民提供救济的制度与机制,如法院不受地方政府控制,拥有独立审判权,能相对公平地裁判农民与地方政府间的土地纠纷。

(四)建立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配套的其他制度或机制。

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效益,还必须考虑其他约束条件:第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防止短期内出现“大土地所有制”,即所谓的“土地兼并”,或防止农民因天灾病祸出卖土地,出现“贫民窟”;第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让所谓“盲流”的农民工真正城市化并成为“稳定流”;第三,建立真正的村民自治,让农民成为发展主体,改变过去垄断农民话语权和代民作主的行为,让农民组织成为农民的代言人,以增强农民集体或农民合作组织与政府谈判的能力,使土地产权改革与国家治理、乡村民主自治糅合起来;第四,完善市场机制,确保农民能自由地在市场上支配土地,进行合法的土地交易和买卖,并适时推进土地证券化和建立土地银行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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