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2020-03-02 00:53: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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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盟处法制工作部门对下级运政执法机构及运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运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的岗位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清政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五条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具体事项:

(一)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受理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案件的查处;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其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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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在运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使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要出示检查任务书,及时协调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问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当场处理:

(一)对违反交通仪容、仪表、风纪规定的,可当场纠正 和批评教育;

(二)对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可暂停止实施职务 行为;

(三)对违法行政和违法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暂扣其执法证件。

第八条对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执法相对人造成 损失的;

(三)拒不组织实施或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五)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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