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解释

2020-03-02 08:06: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商标侵权的解释

一、企业字号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要件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

对于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企业名称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规定说明,此种形式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要件是:必须同时具备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中突出使用是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

一般而言,在涉及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诉讼案件中,如果法院认定“突出使用”成立,在进一步确认“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前提下,法院可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反之,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本案中,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是不言而喻的。

二、企业字号使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民事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由此规定,我们可以解读出对被控侵权人的企业名称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理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停止使用,即被控侵权人不能继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另一种则是规范使用,主要是针对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突出使用等;此外还包括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方式。但是在何种情形下判决停止使用或者规范使用,法律没有给出进一步的指引。笔者认为,如果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则可以判决侵权人规范使用;如规范使用后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则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成立于2006年9月,其使用诉争企业字号主观上并无搭便车的故意,且经过多年的经营,被告为企业名称的声誉付出了劳动,若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争讼之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是正当使用,并未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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