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2020-03-02 02:31:2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湘移发[20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负总责,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全过程管理。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计划、单项工程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监督评估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划由地方政府在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参与的基础上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六条 规划编报、审批程序。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移民局,经省移民局审核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相关部门审批。

规划审批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

第七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 年度项目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编制的主要依据是批准的规划、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当年全省移民工作要点以及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年度项目计划应按照省移民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前期工作审批文号、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和效益。

第十一条 年度项目计划的安排应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并听取当地移民村群众的意见,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先安排移民直接受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比较明显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必须是前期工作已审批的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项目计划安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实用技术、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七)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理项目。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计划编报、审批程序。年度项目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经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编后报省移民局;经省移民局审查汇编商省财政厅后,由省移民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文件,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需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还应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额度不得超过年度项目计划资金的10%,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当年3月底前上报本年度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预算,4月份省局汇编报送财政部门;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应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上报本年度项目计划,省移民局将分批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项目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主体一般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三)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四)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建设资金筹措;

(五)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六)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七)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八)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规划内的生产开发项目可只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进行编制。

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可简化为初步设计一个阶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进行编制。

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上生产开发项目和移民培训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局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 移民资金5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30万元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 移民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基础设施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为移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应邀请原审批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招标投标,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移民资金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为县级以上(含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三条 规划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监督评估包括移民综合监理和监测评估。监督评估工作任务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承担,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监督评估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评估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移民权益保护、移民机构工作效率等。 上年度监测评估报告应于次年3月报省移民局。监测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全面实行合同制管理,形成以合同约束参建各方行为的建设管理体制。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范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法人验收。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主持。主持单位按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确定。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二)工程能正常运行;

(三)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四)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六)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具备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条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已批准的文件及前期工作成果;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纪录;阶段性和隐藏性工程验收纪录;项目竣工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群众自筹及投工投劳统计;项目档案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方便项目管理,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时期一致的小型种植业、养殖业等可以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为一个项目。移民资金投入10万元以下同类型的农田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只作简单设计,前期工作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审批。

第三十三条 对规划内移民资金投入少(10万元以下)、见效快、移民直接受益的、到村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投入机制上实行以奖代投,将移民资金与移民自筹挂钩,多筹多投,先建后投,以鼓励移民更多地投入移民工程建设;在管理上实行自建、自管。

第三十四条 移民工程项目凡已纳入批准的移民规划中项目,视为已立项,直接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或初步设计;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不再下达开工令。

第三十五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在实施程序管理时所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计列,纳入工程概算,计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三十六条 凡移民资金不是投资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可以适当简化;已经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再进行前期工作审批,直接纳入年度项目计划,但上报计划时应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实施、工程质量)情况、验收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以及因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停拨、缓拨或减少下年度移民项目计划资金。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已安排的项目或减少下年度项目计划资金。取消和减少的项目资金由省移民局统一调剂安排。

(一)不符合移民政策的建设项目(含安排在非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予以取消;

(二)前期工作不到位或拆分项目投资额度以规避前期工作审批的项目予以取消;

(三)对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按相同额度予以核减;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年度内项目计划实施的按相同调整额度予以核减;

(五)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当年项目计划的按当次项目计划资金总额的10%予以核减。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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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及扶持调查报告

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及扶持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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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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